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48元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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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相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已於2017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6,097,402,727股為基數,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48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512,155,876.30元。 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48元, QFII及滬股通投資者等扣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32元。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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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紅利的股東外, 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2.自行發放對象
海爾電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海爾集團公司、KKR HOME INVESTMENT S.A R.L.、青島海爾創業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共計4家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佈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55號)等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 如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指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 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20%, 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0.1984元/股;如其持股期限在 1個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10%, 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0.2232元/股;如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 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0.248元/股(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 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32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
(3)對於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規定範圍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滬股通”)的, 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帳戶以人民幣派發, 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 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所得稅, 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232元。
(4)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業股東(含機構投資者), 其所得稅自行繳納, 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248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諮詢機構: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電話:0532-8893 1670
傳真:0532-8893 1689
聯繫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海爾路1號海爾資訊產業園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郵遞區號:266101
特此公告。
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25日
五、有關諮詢辦法
諮詢機構: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電話:0532-8893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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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海爾路1號海爾資訊產業園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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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