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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投標供應商是否會改變評標委員會評審結果?

一般來說,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商對投標供應商資質的判斷, 通過對其投標檔以及各項資格證明檔進行審查是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結論的, 如果需要更具體、更保險, 還可以選擇實地考察。

可以說, 考察的作用是對供應商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各項資格證明是否真實有效進行核實, 並且瞭解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如何, 從一定程度上說, 這有助於防範政府採購的風險。 但是, 仍舊是有人提出疑問, 採購人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考察是否會改變評標結果?

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雖然明文禁止, 但現實採購活動中通過考察否決第一中標候選人甚至廢標的行為還是屢禁不止。

評標委員會經過審核得出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並不是採購人中意的供應商,

而採購人想讓自己中意的供應商中標, 因而就會通過其他辦法讓其中標, 而最常使用的一個方法便是實地考察。

原本用來核實情況的考察竟變成不規範操作的手段, 確實讓人寒心, 但從根本上來說還是監管不嚴, 採購人不自律。

正常情況下來說, 考察投標供應商是不能改變評標結果的。 我們認為, 一個合理合法的實地考察對於採購項目的順利進行是有一定作用的。 除了能夠核查供應商提交材料的真實與否, 它還有助於我們對供應商的生產能力、產品庫存、經營業績、財務指標等情況進行考察與瞭解, 有助於採購人進一步核實供應商是否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各項能力。 整體上說還是利大於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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