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 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市中法”)郵寄來的(2017)川01民初864號《告知合議 庭組成人員及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檔資料。 在收到本次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檔之前, 公司未收到該案相關的民事起訴狀、資料。
二、本次訴訟案件內容、理由和請求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任子傑
被告1: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瀋陽銀基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3:範志明
第三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二)訴訟內容與理由
2016年1月6日, 原告委託第三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將50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發放給被告人用於經營周轉, 並分別簽訂了《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及《委託借款合同特別約定》, 各方約定委託貸款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 到期一次還清本息, 期限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 2016年1月7日, 作為受託人的第三人與被告2、3分別簽訂了《擔保合同》。 截止2017年2月20日, 被告1尚欠原告委託借款本金及罰息, 且被告2、3也未按其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三)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償還委託借款本金49,730,514.1元, 自2016年10月8日至今的逾期罰息2,881,534.46元, 合計52,612,048.56元。
2、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3、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訴訟相關費用。
5、判令被告2、3對訴訟請求1和4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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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 由於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對公司2017年及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及時公告以上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 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應訴通知書》;
2、《舉證通知書》;
3、《民事起訴狀》;
4、《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
特此公告
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