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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 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市中法”)郵寄來的(2017)川01民初864號《告知合議 庭組成人員及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檔資料。 在收到本次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檔之前, 公司未收到該案相關的民事起訴狀、資料。

二、本次訴訟案件內容、理由和請求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任子傑

被告1: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瀋陽銀基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3:範志明

第三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二)訴訟內容與理由

2016年1月6日, 原告委託第三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將50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發放給被告人用於經營周轉, 並分別簽訂了《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及《委託借款合同特別約定》, 各方約定委託貸款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 到期一次還清本息, 期限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 2016年1月7日, 作為受託人的第三人與被告2、3分別簽訂了《擔保合同》。 截止2017年2月20日, 被告1尚欠原告委託借款本金及罰息, 且被告2、3也未按其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三)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償還委託借款本金49,730,514.1元, 自2016年10月8日至今的逾期罰息2,881,534.46元, 合計52,612,048.56元。

2、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3、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訴訟相關費用。

5、判令被告2、3對訴訟請求1和4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匯總如下: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 由於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對公司2017年及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及時公告以上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 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應訴通知書》;

2、《舉證通知書》;

3、《民事起訴狀》;

4、《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

特此公告

銀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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