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過程中, 難免有投標人偽造招標資質, 企圖魚目混珠。 一般來說, 這類公司資質不足, 如果最終中標, 在工程或者供應的物資中難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而這最終會給招標方帶來損失。 招標人造假, 採購人如何維權呢?
大多數時候, 招標人都會要求投標者有相關的業績證明。 但是, 這個東西是非常容易作假的。 招標人碰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首先, 採購人有權要求投標人提供原件等材料, 這在我國《政府採購法》中有明文規定。 有的投標人認為招標方並沒有明文要查相關資質, 藉口沒有帶或者沒有準備, 這種情況下可怪不得招標人, 以為法律規定, 招標人有資格要求查看這些。
其次, 如果採購人對投標人資質產生懷疑, 是否可以調查呢?在質疑階段, 採購人是沒有調查權的。 可要求被質疑人提供合同履行的證據來說明業績。
最後,
招標是為了找到最優的供應商, 如果投標人造假, 那這一目的就難以實現了。 面對造假的情況, 招標人應該積極的用正規的手段將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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