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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投標人造假 採購人該如何維權?

在招標過程中, 難免有投標人偽造招標資質, 企圖魚目混珠。 一般來說, 這類公司資質不足, 如果最終中標, 在工程或者供應的物資中難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而這最終會給招標方帶來損失。 招標人造假, 採購人如何維權呢?

大多數時候, 招標人都會要求投標者有相關的業績證明。 但是, 這個東西是非常容易作假的。 招標人碰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首先, 採購人有權要求投標人提供原件等材料, 這在我國《政府採購法》中有明文規定。 有的投標人認為招標方並沒有明文要查相關資質, 藉口沒有帶或者沒有準備, 這種情況下可怪不得招標人, 以為法律規定, 招標人有資格要求查看這些。

其次, 如果採購人對投標人資質產生懷疑, 是否可以調查呢?在質疑階段, 採購人是沒有調查權的。 可要求被質疑人提供合同履行的證據來說明業績。

最後,

個人建議, 如果採購人在開標前發現投標人業績有疑問, 可以在開標前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並將審查結果告知評委會, 這是法律賦予採購人的權力和義務。 但是否認定其為無效投標, 則是評委會的職責。

招標是為了找到最優的供應商, 如果投標人造假, 那這一目的就難以實現了。 面對造假的情況, 招標人應該積極的用正規的手段將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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