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交易所(00388)向仍在交易的公司以業務不足為理由而開展除牌程式這一事件, 港交所發言人表示, 作為持續責任的一部分, 《上市規則》13.24(創業板規則17.26)要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 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此規定旨在維持市場質素。 目前《上市規則》中尚無對“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量化標準。
港交所曾就《上市規則》13.24的執行刊發過上市決策。 在執行該規則時, 港交所將平衡考慮維持市場質素與保障股東交易權利的需求。 對於股票尚在交易中的發行人, 港交所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強制其停牌。
近期港交所曾對少數公司引用此規則, 這些公司主要有以下特徵, 包括近期業績報告顯示, 有關公司業務活動極度低迷, 營業收入極低。 公司業務已經入不敷出, 出現虧損和營運現金流為負。 有關公司業務長期極度低迷和虧損, 決非一時的現象。 過去數年間, 公司生意已經嚴重惡化。 公司無法證明其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維持上市地位。 其資產已經無法產生足夠的收入和利潤來證明該公司擁有切實可行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意。
根據上市規則, 港交所可要求違反《上市規則》13.24的公司停牌。 不過,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規則》對港交所的決定提出上訴。
在收到港交所關於其違反《上市規則》13.24的通知後, 上市公司必須馬上發出公告, 之後也應適時發佈公告, 通知市場有關後續進展(包括是否上訴及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