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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性質與關係

Bibliotheca Universalis系列

《達芬奇》畫冊

感知、性質與關係

張勵耕

作者簡介:張勵耕,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人大複印:《外國哲學》2017 年 06 期

原發期刊:《哲學研究》2017 年第 20172 期 第 79-85 頁

摘要:本文的研究屬於維特根斯坦後期心理學哲學的範疇, 將主要探討其中“內在關係”這個概念的含義。 全文的討論將從維特根斯坦關於“面相觀看”的評論開始, 結合對一些外國學者相關研究的批判, 進而澄清“內在關係”這一獨特概念的含義, 最終試圖得出如下結論:後期的維特根斯坦是從語法角度來談論“內在關係”的;它嚴格來說並不是一種真正的“關係”, 但可以為我們處理很多與心靈有關的哲學問題提供有益的視角。

“心理學哲學”(Psychological Philosophy)是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的一個獨特領域。 他後期的代表作《哲學研究》在出版時被編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了家族相似性、語言遊戲、遵守規則、私人語言論證等重要話題,

而第二部分所談論的諸話題則可以歸屬到“心理學哲學”的範疇。 它們主要涉及與心靈相關的各個領域, 是整個維特根斯坦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文要談論的“面相觀看”(Aspect-seeing)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哲學研究》對“面相觀看”概念給出了一個相對清晰的定義:“我觀察一張面孔, 然後我注意到它與另一張面孔的相似性。 我看見, 它並沒有發生變化;但我能以不同的方式看它。 我把這一經驗稱作‘注意到一個面相’。 ”(《哲學研究·第二部分》第113節)①簡言之, 在視覺物件本身沒有發生改變但感知發生了改變時, 人們就“看到”了一個面相。

與心理學哲學的其他話題相比, 維特根斯坦關於“面相觀看”的討論或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他從心理學家雅斯特羅那裡引用的“兔鴨頭”這幅很有意思的圖畫。 該圖畫既可以被看作一隻鴨子, 也可以被看作一隻兔子。 顯然, 一個正常人在既能看到兔子又能看到鴨子這一點上不會有太多困難, 此時“兔子”和“鴨子”都可以被稱為該圖畫的“面相”。 實際上, 這種現象蘊含了比較複雜的哲學問題, 例如:同樣的材料(或曰感知物件)為什麼會產生不同的感知?除了形狀、顏色等基本的感覺因素外, 還有什麼因素在影響著人的感知活動?人們感知到的“面相”究竟是什麼?這些問題並不容易回答。 在維特根斯坦的文本中, 他關於“面相”問題的否定性評論(即談論“面相觀看”不是什麼)居多, 而肯定性評論(即談論“面相觀看”是什麼)卻十分有限。
接下來我們就從他少有的明確的肯定性評論入手, 剖析這種現象的本質。

一、感知與關係

人們在“面相觀看”中感知到的究竟是什麼?針對這個問題, 維特根斯坦在下述評論中給出了明確的回答:“視覺印象中的顏色相應於物件的顏色(吸墨紙在我看來是玫瑰色的, 而它就是玫瑰色的)——視覺印象中的形狀相應於物件的形狀(它在我看來是矩形的, 而它就是矩形的)——但是我在面相的閃現中感知到的東西, 不是物件的某種性質, 而是該物件和其他物件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 ”(《哲學研究·第二部分》第247節)

在上述評論中, 維特根斯坦十分明確地提出用“關係”而非“性質”來刻畫我們在“面相觀看”中所感知到的東西。

在這裡, 所謂的“性質”應當指物件的顏色、形狀等, “關係”則應當指不同東西之間的某種關聯, 它不能被還原為顏色等性質。 而且, 這種關聯不是外在於、而是內在於這些物件的。 從字面意思上看, “內在關係”無疑是一種關係, 與“外在關係”相對應, 而“關係”則是西方哲學中備受關注的話題, 在維特根斯坦哲學中也屢次被討論。 從早期的《戰時筆記》《邏輯哲學論》到後來的《哲學研究》《心理學哲學評論》, 維特根斯坦都多次使用了“內在關係”和“外在關係”這一對術語, 其中“內在關係”概念在他的後期哲學尤其是心理學哲學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如果厘清了“內在關係”的含義, 我們也就可以大致弄清楚人們在“面相觀看”感知到的究竟是什麼了。

那麼,什麼是維特根斯坦所謂的“內在關係”呢?由於他並沒有給出直截了當的答案,我們需要對這個問題作出自己的概括。

哈爾克(M.T.Hark)在《超越內與外》(Beyond the Inner and the Outer)一書中梳理了這個問題。在他看來,這種“內在關係”其實有如下三個特徵:首先,它是兩個事項之間的關係,而不能是三個或更多事項之間的關係;其次,這種關係並不通過協力廠商作為仲介;再次,它存在於一種實踐中,而不是存在于心靈或某種抽象介質中——也就是說,它需要在人類的實踐中體現出來,而不能通過一種自然科學的方式在神經系統中加以尋找,也不能用一種抽象的形而上學的方式來加以思考。(cf.Hark,Chap.6)這三個特徵中最為重要的是後兩個,它們使得維特根斯坦在這個問題上同其他很多哲學家區別開來。此外,哈爾克強調,我們從上述三點可以推導出如下結論:內在關係中的一方不能獨立于另一方而被確定下來,否則它就不是兩個事項間的關係,而不得不依賴于協力廠商的仲介。換言之,在內在關係中,我們不需要引入作為中項的第三個事項來確定這種關係中的相關項。

上述說法或許有些過於抽象。我們可以用哈爾克對兔鴨頭的分析為例,來進一步闡明這種關係的特徵。哈爾克主張,在兔鴨頭的案例中,所謂的“內在關係”可能存在於如下三種成對的事項之間:第一,圖畫的外形(在哈爾克的文本中被稱為“星座”)和鴨子或兔子之間;第二,鴨子和兔子之間;第三,面相和鴨子或兔子之間。根據我們在上一段中推導出的結論,第一種可能性是錯誤的,因為該圖畫的外形(星座)可以在獨立於兔子或鴨子概念的情況下被人臨摹出來。第二種也不可能,因為鴨子和兔子是相互排斥的,因而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們在知道其中一個事項出現的情況下就知道另一個事項不會出現。因此只有第三種選擇才是講得通的,即內在關係是指一個面相與一個物件之間的關係。在這種情形下,另一個物件被排除在感知之外,儘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仍然被包含在這幅圖畫之中。(cf.Hark,Chap.6)

筆者認為,哈爾克對“內在關係”三種特徵的概括應當是準確的,符合維特根斯坦在文本中透露出來的意思;但在分析兔鴨頭這個例子時,他的一些說法很成問題。他關於“內在關係”指面相與一個物件間關係的看法,並不完全符合上述所引的《哲學研究》文本,而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如何準確理解第247節中的最後一句話。維特根斯坦相應的德文原文如下:“…aber was ich im Aufleuchten des Aspekts wahrnehme,ist nicht eine Eigenschaft des Objekts,es ist eine interne Relation zwischen ihm und andern Objekten.”在這個句子裡,如果不注意的話,最後一個分句中的“ihm”的指代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如果認為它指代的是之前的“Aspekt”一詞,那麼哈爾克的論點就符合這段話的字面意思,因為最後一句話應被理解為“是面相和其他物件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但是,從語法上分析,“ihm”指的只能是前一個單詞“Objekt”,而不可能是更前方的單詞“Aspekt”;如果想指代“Aspekt”這個詞的話,應使用代詞“disem”。這樣一來,最後一句話就應當按照本文所主張的那樣被翻譯為“是該物件和其他物件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

可見,內在關係在此指的並不是一個面相與一個物件間的關係,而是一個物件與其他諸多物件間的關係。結合單複數和語境來看,這裡的“其他物件”(andern Objekten)應當指複數的鴨子或兔子。這樣一來,此處的“內在關係”就應當指作為物件的那幅兔鴨頭圖畫與諸多鴨子或諸多兔子之間的關係。顯然,這種關係不是該圖畫自身的一種性質(Eigenschaft),而是不可被還原為顏色等性質的、該圖畫與其他物件之間的關係。至於為什麼稱其為“內在的”,我們隨後還會繼續分析。

與筆者的看法相似,雅各·馬查(Jakub Mácha)在《維特根斯坦論內在與外在關係》(Wittgenstein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一書中也對哈爾克的說法提出了類似的反駁。但與筆者相比,他對維特根斯坦“內在關係”概念的解讀略有不同。在他看來,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一定是存在於概念之間的,而不可能存在於物件之間。此外,他還提供了來自維特根斯坦手稿的論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維特根斯坦的手稿中有不少段落是重複的,但具體表述往往各有不同。在上述所引第247節文本的另一處手稿出處中,相關部分的“物件”一詞被劃去了。這樣一來,整個句子的核心意思就變成了“通過注意到一個面相,人們感知到一種內在關係”。②筆者的觀點並沒有馬查那麼徹底。在筆者看來,儘管在多數情況下維特根斯坦的確是在談論概念之間的內在關係,但談論兩個物件之間的內在關係並不是說不通的,這主要是由於他的後期哲學並沒有強調用傳統的視角來看待物件和概念之間的截然區分。我們是在語言中談論物件和概念的,一個語詞指稱的究竟是物件還是概念,這需要結合語境來看,而這其中往往會有很多模棱兩可的情景出現;因此,與其抽象地談論物件和概念,不如談論指稱它們的語詞。筆者主張應當回避掉內在關係是存在於物件間還是概念間的爭論,而採取如下更恰當的說法:它是存在於兩個“事項”(term)之間的,這些事項可以用語詞來進行指代;至於這裡的事項是指物件、概念還是語詞本身或語詞指代的事物,我們可以存而不論。

拋開筆者與馬查觀點的不同之處,我們可以看到,為了討論的嚴謹,維特根斯坦並沒有直接說“面相本身是一種內在關係”,而是說“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如果斷言“面相本身就是一種內在關係”,那麼似乎會與直覺相違背,因為我們很難把“面相”直接等同於某種“關係”。不過,說“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就巧妙得多,因為此時被談論的是對面相的感知,而非面相本身。“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與“面相是一種內在關係”這兩條運算式之間有實質性的差別——後者很難講得通,前者則比較準確地傳達了維特根斯坦的本意。

更具體地說,作為物件的那幅兔鴨頭圖畫是一個事項,該事項與其他一些事項處於某種內在關係之中。在感知到兔鴨頭的一種面相時,我們感知到的是兔鴨頭圖畫這個事項(也可以說是物件)與兔子或鴨子(既可以說是物件,也可以說是概念)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這種內在關係仿佛一個開關那樣,當它指向“兔子”那一邊時,兔鴨頭與兔子之間的內在關係就被感知到了,即觀察者感知到了一個兔子面相;在指向“鴨子”那一邊時,被感知到的則是鴨子的面相。在筆者看來,這種解釋既不違背哈爾克對內在關係核心特徵的概括以及馬查所引用的其他文本,也更為符合第247節全文的字面意思。至此,我們已經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的結論:在“面相觀看”中人們感知到了一種“內在關係”,該關係存在於圖畫和一些物件之間,而非概念和概念之間。無論這種“內在關係”存在於語詞、物件還是概念之間,它都不能簡單地被還原為視覺性質。

除了“關係”與“性質”之間的區別之外,“外在”與“內在”之間的區別也在“面相觀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們通過上述討論找到了“性質”與“關係”之間的界線;而“內在”與“外在”之間的界線何在,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探究,這就是接下來一節的任務。

二、“內在關係”與語法

結合維特根斯坦各個時期的文本來看,“內在關係”一詞的含義是有著較大變化的。在早期的《邏輯哲學論》中它也佔據了重要地位,但基本上相當於“固有性質”(intrinsic property)的意思。本文關注的只是他後期哲學中的“內在關係”概念,但即便如此,它的含義也是比較豐富的。比如,在“遵守規則”問題上維特根斯坦提出,規則及其遵守之間的關係就是一種“內在關係”。這種“內在關係”似乎與我們所討論的在“面相觀看”中被把握到的“內在關係”有所不同。在前一種語境中,相關的兩個事項是規則和遵守,前者往往表現為一條命令,後者則是一種實踐行動;在後一種語境中,相關的兩個事項則是物件(兔鴨頭圖畫和兔子/鴨子)。可見,維特根斯坦使用這個概念的語境是比較複雜的,因此,我們必小心謹慎地對內在關係概念作出界定,並盡可能在各種不同的表述中把握住他在使用這個詞時想要表達的最核心的意思。

讓我們從“面相觀看”問題入手。在這種現象中,內在關係的存在其實並不排斥外在關係(比如因果關係)的存在。例如,我們完全可以設想在觀察者的神經系統記憶體在某些由圖畫產生的因果作用,這些因果作用在對兔鴨頭的感知中扮演了本質性的角色。如下思想實驗可以幫助大家理解這一點。

根據維特根斯坦的看法,一個人對“兔子”和“鴨子”概念的掌握,應當是他感知到相應面相的前提條件;那麼,我們能否通過某種手段,讓他在沒有學習過相關概念的情況下,“看見”兔子頭或鴨子頭呢?例如,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方法:對一個從未見過兔子或學習過兔子概念的人,通過神經科學手段對他大腦的某一特定區域給予某種刺激,然後他就可以驚呼“一隻兔子頭”;或者我們給他吃下一顆藥丸,然後他驚呼一聲“兔子”。

這種實驗看起來並非遙不可及,但在後期維特根斯坦看來,它恰恰體現了一種深層次的混淆。在上述實驗中,我們假定了這樣的前提:人類的感知及表達是一種以因果機制為基礎的生理過程,它最終可以還原為一系列在因果機制中相互關聯的生理活動,比如神經系統中的各種活動或反應。據此推論,人類的學習過程實際上也是這樣一種以因果機制為基礎的過程。人類的神經系統在因果作用下發生了某些改變,這時,人們就“學會”了某件事情或“理解”了某個概念。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麼人類的學習和感知就可以被還原為一系列因果過程。但是,從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的視角來看,這樣的假定違背了我們日常的學習和感知的概念。在感知的領域內,對概念的掌握所起的作用是不能被完全還原為神經因果過程的。儘管對兔子的感知可能離不開神經系統中的因果聯繫,但兔子這個概念與相應的感知結果之間具有某種不可以被還原的語法上的關係,這就是所謂的“內在關係”。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我們可以再看看維特根斯坦提供的另外兩個案例。

第一個例子是關於面部狀態的。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就不同的面部狀態而言,有的情況屬於外在關係的範疇,有的則屬於內在關係。例如,“熱”和“紅臉頰”的關係是外在的,因為人們需要依據相應的經驗來推斷出如下事情:“紅臉頰”表明這個人很“熱”。而一張沮喪的臉和沮喪的感覺之間的關係則是內在的,因為“沮喪”這個詞的意義已經包含了我們在一張沮喪的臉中可以領會到的東西。一個知道“沮喪”為何意的人不會認不出一張沮喪的臉,但一個知道“熱”和“紅臉頰”為何意的正常人則不一定將這兩個事項聯繫在一起,因為在語法上它們並沒有被聯繫起來。(cf.Hark,p.144)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欲望”及其對象的。在《哲學研究·第一部分》,維特根斯坦評論道:“說‘我很想要一個蘋果’並非意味著:我相信,一個蘋果將會終止我的未得到滿足的感受。後一個命題絕不是願望的表露,而是未得到滿足的表露。”(維特根斯坦,第440節)欲望及其滿足之間的關係應當是內在的,否則就會出現維特根斯坦假設的那種荒誕情形:如果我想吃蘋果,而一個人在我的胃上打孔,然後將我的“食欲”取了出來,那麼這個打孔器就是我最初想要的東西。這表明,我們不可能獨立於欲望的物件之外來確定這個欲望是什麼,它們在語法上被關聯起來了。即使這個欲望可以通過一些其他手段被消除,這充其量也只是另一種滿足,這些手段不能由此就被當作該欲望的物件。

可見,很多事項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在語法中被建立起來的,而我們在其他領域內(比如因果關係的領域)找不到它們被內在地聯繫在一起的根據。與維特根斯坦主張的內在關係方案不同,有些哲學家是依據外在關係來解釋與心靈相關的一些問題的。在這種解釋框架下,人們往往會陷入引入中間項所帶來的一系列困難。在處理關係問題時,中間項的引入可能會導致無窮後退,因為我們又必須引入其他的中間項來說明這個中間項和之前相關項之間的關係。可以說,很多相關的懷疑論立場實際上都是從外在關係角度看待人的內部狀態與外部行為之間關係的結果。如果把它們之間的關係看作是內在的,那麼人類的“內”與“外”就會被語法密切地關聯在一起,此時,很多懷疑論問題都不再講得通了。例如,我們不可能獨立於“呻吟”來理解“疼痛”的含義,或者說一個人不可能理解了“呻吟”卻沒有理解“疼痛”;反之亦然。在兔鴨頭的例子裡,一種對面相的感知不可能獨立於觀察者的語言能力。一個人對“鴨子”或“兔子”概念的掌握,內在地決定了他能否感知到兔鴨頭的面相。這樣一來,此前所說的那種實驗也就失去了自己的立足之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內在關係的兩個相關項不能獨立于對方而被確定,人們一般在日常語言中不會經常使用表達內在關係的命題。實際上,那些表達內在關係的命題恰恰是我們進行其他言說的基礎,這一點可以延伸到語言內部諸多概念之間的相互關係上。然而,在對兒童進行教學的時候,我們必須向兒童說明,“呻吟”“疼痛”分別是什麼意思。這是如何做到的呢?這就把我們的目光引向內在關係的建立問題。

必須說明的是,內在關係本身的存在與其建立過程是兩回事,它的建立是我們一系列活動和體驗的前提條件,而非這些活動和體驗本身。兒童學習語言過程其實就是學習和掌握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在教學的過程中,成年人會借助各種手勢、表情、實例、事物和運算式,來告訴兒童一個語詞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孩子們必須遵照大人們給出的指示來進行行動,以理解一個詞的含義。這個過程就是學習和理解一條規則的過程,而對相關運算式的使用則是一種遵守規則的過程。維特根斯坦在關於遵守規則的評論中指出,在人們進行某種遵守規則的活動時是被“強迫”遵守規則的,但這種“強迫”既不能由某種“內在的聲音”來引導,也不能被歸於某種因果性。如本文之前提到的那樣,從根本上講,這種規則與遵守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語法關係。它被構建起來的前提是人們能夠達成某種認知和行動上的一致,而這種一致只能在共同體中達成、在實踐中達成。正因為如此,內在關係的建立與在共同體中對語言的使用(實踐)是不可分離的。

據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說,把內在關係狹隘地理解為一種聯繫兩個事項的紐帶,也是不準確的。由於我們的語言是一個巨大的網路,所有的概念都處於與其他事項的複雜關聯中,所以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實際上就是我們概念體系的“粘合劑”。它使得我們的語言成為一個結構緊致的體系,我們不可能脫離這個體系來認識世界或進行思考,甚至不可能脫離它來進行合理的活動。人類學習語言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學習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儘管對兒童來說這是“強迫”的,但對人類共同體而言,這是一種對世界本質的“創造”。概言之,人類的語言對我們對世界的認知有構成性的作用。可以說,一個斷言兩個事項間存在內在關係的句子,不是在描述這兩個事項,而是在構造概念。依據維特根斯坦的看法,甚至還可以說,對數學這樣特殊的領域而言情況也同樣如此。在數學中,數學證明建立起概念間的內在關係,並幫助我們確定概念的同一性,這是它與科學不同的地方。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數學證明也是在“創造”本質,它通過確證內在關係而擴展了數位的語法。所以,數學家也是在進行創造,而並不只是在作出發現。

三、不是“關係”的“內在關係”

在我們大致弄清楚了什麼是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之後,就會發現這樣一件奇怪的事情:與關於關係問題的傳統討論相比,維特根斯坦所說的這種“內在關係”恐怕很難說是一種真正的“關係”。相比之下,維特根斯坦所謂的外在關係倒更像是傳統所說的關係,不過這個概念在他的文本中出現的次數比較少,顯然不是關注的重點。的確,維特根斯坦對“內在關係”的使用方式不適合傳統關於性質與關係的討論框架。在哲學史上,羅素與布拉德雷就“關係”究竟為何的問題進行了十分激烈的爭論。在這一點上,羅素認為,布拉德雷、萊布尼茨等哲學家持有的觀點可被稱作“內在關係說”。概言之,“內在關係說”主張關係是以相關項的性質為基礎的。例如,A在B的左側,這是A與B之間的一種空間位置關係,但它可以還原為A或B在空間上的性質(比如“A之在B的左側”這種性質)。而在羅素看來,真正的關係不能被簡單地還原為關於其中相關項的事實,而是“外在於”這些事實的。這樣一來,羅素就在真正的關係與性質之間劃定了一條界線,他的主張也被稱為“外在關係”說。(參見臧勇,第3章)不過,布拉德雷的觀點其實並沒有羅素概括的那麼簡單,他並沒有一味地主張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實際上,布拉德雷作出了“實在”(reality)與“現象”(appearance)的區分,真正的實在對人類來說是無法完全把握的,而關係僅僅屬於現象的範疇。因此,大部分關係都是部分內在、部分外在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標籤來加以刻畫;實在的範疇內其實並沒有“關係”存在,羅素所說的內在關係忽視了實在與現象的差別。布拉德雷這些略顯奇怪的主張並沒有得到羅素的準確理解,他們兩人的爭論也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自說自話的窘境。

我們之所以在此引入這段哲學史公案,並不是為了評判爭論雙方孰對孰錯,而是為了闡明維特根斯坦是從哪裡得到“內在關係”這個術語的,以及他對這個概念的使用究竟有何獨到之處。在他早期的著作《邏輯哲學論》裡曾提到,自己說明了為什麼一些哲學家會把內在關係誤當作真正的關係,即外在關係。這段早期的文本提供給我們兩點重要資訊,一是那時的維特根斯坦明確主張外在關係才是真正的“關係”;二是這裡所提的哲學家應當就是指參與爭論的羅素和布拉德雷。不過,儘管使用了同樣的術語,維特根斯坦的“內在關係”與羅素所批評的“內在關係”卻十分不同,倒是與布拉德雷的奇特概念有些相似之處,畢竟,維特根斯坦的“內在關係”幾乎就不是一種真正的“關係”。不過,他也顯然並不認同布拉德雷的全部主張,而是認為爭論雙方都沒能把內在和外在關係真正區分清楚。

相比於“內在關係”這個概念的來源,更值得我們關注的一點是,它竟然在《邏輯哲學論》時期就已經在維特根斯坦哲學中佔據了重要地位。一般認為,維特根斯坦在自己的前後期分別提出了兩種迥異的哲學,前期哲學主要影響了邏輯經驗主義,後期哲學則主要影響了日常語言學派,而這兩個學派的框架是非常不同的。但奇怪的是,維特根斯坦在不同時期的手稿中都對“內在關係”概念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仿佛這個概念可以適合於完全不同的哲學體系。之前提到的馬查等學者主張,維特根斯坦對這個概念的使用是前後一致的,都是指一種概念上的關係,是存在於概念之間的。筆者並不希望堅持這樣一種比較徹底的觀點,而是主張這個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並不僅僅存在於概念之間,這樣才能符合他的所有文本。他之所以選擇使用同一個概念,肯定是因為自己前後期哲學擁有某種共性,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忽視了他後期哲學的獨特特徵,即從語法的角度來看待哲學問題。

如果說前期對內在關係的討論還是在繼承羅素與布拉德雷之爭的話,那麼他後期所謂的內在關係可以說就是一種語法關係,是在語言中被構建起來的,這完全突破了羅素與布拉德雷之爭的框架。從語法的角度來看待關係,這不僅是後期維特根斯坦內在關係說的特徵,也是他心理學哲學的重要特徵。無論羅素、布拉德雷還是前期維特根斯坦,都沒有真正從這個角度看待過關係問題,也自然不會從這個角度看待諸多的心理現象。把人的“內”與“外”看作是彼此相外在的,這是很多與心理現象相關的哲學困惑產生的根源。而從語法的角度看,對概念的學習和掌握實際上為我們理解一種心理現象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建立起了一種先於實際使用和理 智分析的關係,把我們以為存在著的心理現象的“內”“外”兩個方面“粘合”成同一個事項。就語言的範圍內而言,這個事項就是語詞(主要是概念),而我們並不能獨立於這個語詞之外來確定那個心理現象究竟是什麼,甚至不能真正把它分割成“內”“外”兩面,所以這裡的“內”與“外”都是要加引號的,它們只是一種哲學思辨或理智分析的產物,不是真正可以割裂開的。也正因為如此,學習的過程可以說就是人們掌握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這種把人的“內”與“外”看作是相互內在的視角,是後期維特根斯坦相對於前期而言發生的一種重大改變,也為我們化解一些心靈哲學問題、理解諸多心理現象提供了新的路徑。

注釋:

①本文中出自《哲學研究·第二部分》的譯文為筆者所譯,依據的文本為英國學者哈克(P.M.S.Hacker)和德國學者舒特(J.Schulte)所編的2009年版《哲學研究》。在這一版裡,第二部分全部被加上了小節編號,這比安斯考姆所編的1953年的版本更加方便。

②根據馬查提供的出處,該段文字出自維特根斯坦手稿Ms 138第5a頁。(cf.Mácha,Chap.17,note 8)

參考文獻:

[1]維特根斯坦,2013年:《哲學研究》,韓林合譯,商務印書館。

[2]臧勇,2011年:《羅素與布拉德雷關於關係的爭論》(博士論文),北京大學。

[3]Hark,M.T.,1990,Beyond the Inner and the Outer: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Dordrecht:Kluwer.

[4]Mácha,J.,2015,Wittgenstein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Tracing All the Connections,Bloomsbury Academic.

[5]Wittgenstein,L.,1984,Bemerk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c der Psychologic,Band I,in Werkausgabe,Band 7,G.E.M.Anscombe und G.H.von Wright,Frankfurt:Suhrkamp.

1984,Bemerk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tier Psychologie,Band II,in Werkausgabe,Band 7,hrsg.von G.E.M.Anscombe und H.Nyman,Frankfurt:Suhrkamp.

2001,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Routledge.

那麼,什麼是維特根斯坦所謂的“內在關係”呢?由於他並沒有給出直截了當的答案,我們需要對這個問題作出自己的概括。

哈爾克(M.T.Hark)在《超越內與外》(Beyond the Inner and the Outer)一書中梳理了這個問題。在他看來,這種“內在關係”其實有如下三個特徵:首先,它是兩個事項之間的關係,而不能是三個或更多事項之間的關係;其次,這種關係並不通過協力廠商作為仲介;再次,它存在於一種實踐中,而不是存在于心靈或某種抽象介質中——也就是說,它需要在人類的實踐中體現出來,而不能通過一種自然科學的方式在神經系統中加以尋找,也不能用一種抽象的形而上學的方式來加以思考。(cf.Hark,Chap.6)這三個特徵中最為重要的是後兩個,它們使得維特根斯坦在這個問題上同其他很多哲學家區別開來。此外,哈爾克強調,我們從上述三點可以推導出如下結論:內在關係中的一方不能獨立于另一方而被確定下來,否則它就不是兩個事項間的關係,而不得不依賴于協力廠商的仲介。換言之,在內在關係中,我們不需要引入作為中項的第三個事項來確定這種關係中的相關項。

上述說法或許有些過於抽象。我們可以用哈爾克對兔鴨頭的分析為例,來進一步闡明這種關係的特徵。哈爾克主張,在兔鴨頭的案例中,所謂的“內在關係”可能存在於如下三種成對的事項之間:第一,圖畫的外形(在哈爾克的文本中被稱為“星座”)和鴨子或兔子之間;第二,鴨子和兔子之間;第三,面相和鴨子或兔子之間。根據我們在上一段中推導出的結論,第一種可能性是錯誤的,因為該圖畫的外形(星座)可以在獨立於兔子或鴨子概念的情況下被人臨摹出來。第二種也不可能,因為鴨子和兔子是相互排斥的,因而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們在知道其中一個事項出現的情況下就知道另一個事項不會出現。因此只有第三種選擇才是講得通的,即內在關係是指一個面相與一個物件之間的關係。在這種情形下,另一個物件被排除在感知之外,儘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仍然被包含在這幅圖畫之中。(cf.Hark,Chap.6)

筆者認為,哈爾克對“內在關係”三種特徵的概括應當是準確的,符合維特根斯坦在文本中透露出來的意思;但在分析兔鴨頭這個例子時,他的一些說法很成問題。他關於“內在關係”指面相與一個物件間關係的看法,並不完全符合上述所引的《哲學研究》文本,而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如何準確理解第247節中的最後一句話。維特根斯坦相應的德文原文如下:“…aber was ich im Aufleuchten des Aspekts wahrnehme,ist nicht eine Eigenschaft des Objekts,es ist eine interne Relation zwischen ihm und andern Objekten.”在這個句子裡,如果不注意的話,最後一個分句中的“ihm”的指代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如果認為它指代的是之前的“Aspekt”一詞,那麼哈爾克的論點就符合這段話的字面意思,因為最後一句話應被理解為“是面相和其他物件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但是,從語法上分析,“ihm”指的只能是前一個單詞“Objekt”,而不可能是更前方的單詞“Aspekt”;如果想指代“Aspekt”這個詞的話,應使用代詞“disem”。這樣一來,最後一句話就應當按照本文所主張的那樣被翻譯為“是該物件和其他物件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

可見,內在關係在此指的並不是一個面相與一個物件間的關係,而是一個物件與其他諸多物件間的關係。結合單複數和語境來看,這裡的“其他物件”(andern Objekten)應當指複數的鴨子或兔子。這樣一來,此處的“內在關係”就應當指作為物件的那幅兔鴨頭圖畫與諸多鴨子或諸多兔子之間的關係。顯然,這種關係不是該圖畫自身的一種性質(Eigenschaft),而是不可被還原為顏色等性質的、該圖畫與其他物件之間的關係。至於為什麼稱其為“內在的”,我們隨後還會繼續分析。

與筆者的看法相似,雅各·馬查(Jakub Mácha)在《維特根斯坦論內在與外在關係》(Wittgenstein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一書中也對哈爾克的說法提出了類似的反駁。但與筆者相比,他對維特根斯坦“內在關係”概念的解讀略有不同。在他看來,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一定是存在於概念之間的,而不可能存在於物件之間。此外,他還提供了來自維特根斯坦手稿的論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維特根斯坦的手稿中有不少段落是重複的,但具體表述往往各有不同。在上述所引第247節文本的另一處手稿出處中,相關部分的“物件”一詞被劃去了。這樣一來,整個句子的核心意思就變成了“通過注意到一個面相,人們感知到一種內在關係”。②筆者的觀點並沒有馬查那麼徹底。在筆者看來,儘管在多數情況下維特根斯坦的確是在談論概念之間的內在關係,但談論兩個物件之間的內在關係並不是說不通的,這主要是由於他的後期哲學並沒有強調用傳統的視角來看待物件和概念之間的截然區分。我們是在語言中談論物件和概念的,一個語詞指稱的究竟是物件還是概念,這需要結合語境來看,而這其中往往會有很多模棱兩可的情景出現;因此,與其抽象地談論物件和概念,不如談論指稱它們的語詞。筆者主張應當回避掉內在關係是存在於物件間還是概念間的爭論,而採取如下更恰當的說法:它是存在於兩個“事項”(term)之間的,這些事項可以用語詞來進行指代;至於這裡的事項是指物件、概念還是語詞本身或語詞指代的事物,我們可以存而不論。

拋開筆者與馬查觀點的不同之處,我們可以看到,為了討論的嚴謹,維特根斯坦並沒有直接說“面相本身是一種內在關係”,而是說“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如果斷言“面相本身就是一種內在關係”,那麼似乎會與直覺相違背,因為我們很難把“面相”直接等同於某種“關係”。不過,說“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就巧妙得多,因為此時被談論的是對面相的感知,而非面相本身。“對面相的感知是一種對內在關係的感知”與“面相是一種內在關係”這兩條運算式之間有實質性的差別——後者很難講得通,前者則比較準確地傳達了維特根斯坦的本意。

更具體地說,作為物件的那幅兔鴨頭圖畫是一個事項,該事項與其他一些事項處於某種內在關係之中。在感知到兔鴨頭的一種面相時,我們感知到的是兔鴨頭圖畫這個事項(也可以說是物件)與兔子或鴨子(既可以說是物件,也可以說是概念)之間的一種內在關係。這種內在關係仿佛一個開關那樣,當它指向“兔子”那一邊時,兔鴨頭與兔子之間的內在關係就被感知到了,即觀察者感知到了一個兔子面相;在指向“鴨子”那一邊時,被感知到的則是鴨子的面相。在筆者看來,這種解釋既不違背哈爾克對內在關係核心特徵的概括以及馬查所引用的其他文本,也更為符合第247節全文的字面意思。至此,我們已經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的結論:在“面相觀看”中人們感知到了一種“內在關係”,該關係存在於圖畫和一些物件之間,而非概念和概念之間。無論這種“內在關係”存在於語詞、物件還是概念之間,它都不能簡單地被還原為視覺性質。

除了“關係”與“性質”之間的區別之外,“外在”與“內在”之間的區別也在“面相觀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們通過上述討論找到了“性質”與“關係”之間的界線;而“內在”與“外在”之間的界線何在,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探究,這就是接下來一節的任務。

二、“內在關係”與語法

結合維特根斯坦各個時期的文本來看,“內在關係”一詞的含義是有著較大變化的。在早期的《邏輯哲學論》中它也佔據了重要地位,但基本上相當於“固有性質”(intrinsic property)的意思。本文關注的只是他後期哲學中的“內在關係”概念,但即便如此,它的含義也是比較豐富的。比如,在“遵守規則”問題上維特根斯坦提出,規則及其遵守之間的關係就是一種“內在關係”。這種“內在關係”似乎與我們所討論的在“面相觀看”中被把握到的“內在關係”有所不同。在前一種語境中,相關的兩個事項是規則和遵守,前者往往表現為一條命令,後者則是一種實踐行動;在後一種語境中,相關的兩個事項則是物件(兔鴨頭圖畫和兔子/鴨子)。可見,維特根斯坦使用這個概念的語境是比較複雜的,因此,我們必小心謹慎地對內在關係概念作出界定,並盡可能在各種不同的表述中把握住他在使用這個詞時想要表達的最核心的意思。

讓我們從“面相觀看”問題入手。在這種現象中,內在關係的存在其實並不排斥外在關係(比如因果關係)的存在。例如,我們完全可以設想在觀察者的神經系統記憶體在某些由圖畫產生的因果作用,這些因果作用在對兔鴨頭的感知中扮演了本質性的角色。如下思想實驗可以幫助大家理解這一點。

根據維特根斯坦的看法,一個人對“兔子”和“鴨子”概念的掌握,應當是他感知到相應面相的前提條件;那麼,我們能否通過某種手段,讓他在沒有學習過相關概念的情況下,“看見”兔子頭或鴨子頭呢?例如,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方法:對一個從未見過兔子或學習過兔子概念的人,通過神經科學手段對他大腦的某一特定區域給予某種刺激,然後他就可以驚呼“一隻兔子頭”;或者我們給他吃下一顆藥丸,然後他驚呼一聲“兔子”。

這種實驗看起來並非遙不可及,但在後期維特根斯坦看來,它恰恰體現了一種深層次的混淆。在上述實驗中,我們假定了這樣的前提:人類的感知及表達是一種以因果機制為基礎的生理過程,它最終可以還原為一系列在因果機制中相互關聯的生理活動,比如神經系統中的各種活動或反應。據此推論,人類的學習過程實際上也是這樣一種以因果機制為基礎的過程。人類的神經系統在因果作用下發生了某些改變,這時,人們就“學會”了某件事情或“理解”了某個概念。如果這樣的說法成立,那麼人類的學習和感知就可以被還原為一系列因果過程。但是,從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的視角來看,這樣的假定違背了我們日常的學習和感知的概念。在感知的領域內,對概念的掌握所起的作用是不能被完全還原為神經因果過程的。儘管對兔子的感知可能離不開神經系統中的因果聯繫,但兔子這個概念與相應的感知結果之間具有某種不可以被還原的語法上的關係,這就是所謂的“內在關係”。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我們可以再看看維特根斯坦提供的另外兩個案例。

第一個例子是關於面部狀態的。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就不同的面部狀態而言,有的情況屬於外在關係的範疇,有的則屬於內在關係。例如,“熱”和“紅臉頰”的關係是外在的,因為人們需要依據相應的經驗來推斷出如下事情:“紅臉頰”表明這個人很“熱”。而一張沮喪的臉和沮喪的感覺之間的關係則是內在的,因為“沮喪”這個詞的意義已經包含了我們在一張沮喪的臉中可以領會到的東西。一個知道“沮喪”為何意的人不會認不出一張沮喪的臉,但一個知道“熱”和“紅臉頰”為何意的正常人則不一定將這兩個事項聯繫在一起,因為在語法上它們並沒有被聯繫起來。(cf.Hark,p.144)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欲望”及其對象的。在《哲學研究·第一部分》,維特根斯坦評論道:“說‘我很想要一個蘋果’並非意味著:我相信,一個蘋果將會終止我的未得到滿足的感受。後一個命題絕不是願望的表露,而是未得到滿足的表露。”(維特根斯坦,第440節)欲望及其滿足之間的關係應當是內在的,否則就會出現維特根斯坦假設的那種荒誕情形:如果我想吃蘋果,而一個人在我的胃上打孔,然後將我的“食欲”取了出來,那麼這個打孔器就是我最初想要的東西。這表明,我們不可能獨立於欲望的物件之外來確定這個欲望是什麼,它們在語法上被關聯起來了。即使這個欲望可以通過一些其他手段被消除,這充其量也只是另一種滿足,這些手段不能由此就被當作該欲望的物件。

可見,很多事項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在語法中被建立起來的,而我們在其他領域內(比如因果關係的領域)找不到它們被內在地聯繫在一起的根據。與維特根斯坦主張的內在關係方案不同,有些哲學家是依據外在關係來解釋與心靈相關的一些問題的。在這種解釋框架下,人們往往會陷入引入中間項所帶來的一系列困難。在處理關係問題時,中間項的引入可能會導致無窮後退,因為我們又必須引入其他的中間項來說明這個中間項和之前相關項之間的關係。可以說,很多相關的懷疑論立場實際上都是從外在關係角度看待人的內部狀態與外部行為之間關係的結果。如果把它們之間的關係看作是內在的,那麼人類的“內”與“外”就會被語法密切地關聯在一起,此時,很多懷疑論問題都不再講得通了。例如,我們不可能獨立於“呻吟”來理解“疼痛”的含義,或者說一個人不可能理解了“呻吟”卻沒有理解“疼痛”;反之亦然。在兔鴨頭的例子裡,一種對面相的感知不可能獨立於觀察者的語言能力。一個人對“鴨子”或“兔子”概念的掌握,內在地決定了他能否感知到兔鴨頭的面相。這樣一來,此前所說的那種實驗也就失去了自己的立足之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內在關係的兩個相關項不能獨立于對方而被確定,人們一般在日常語言中不會經常使用表達內在關係的命題。實際上,那些表達內在關係的命題恰恰是我們進行其他言說的基礎,這一點可以延伸到語言內部諸多概念之間的相互關係上。然而,在對兒童進行教學的時候,我們必須向兒童說明,“呻吟”“疼痛”分別是什麼意思。這是如何做到的呢?這就把我們的目光引向內在關係的建立問題。

必須說明的是,內在關係本身的存在與其建立過程是兩回事,它的建立是我們一系列活動和體驗的前提條件,而非這些活動和體驗本身。兒童學習語言過程其實就是學習和掌握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在教學的過程中,成年人會借助各種手勢、表情、實例、事物和運算式,來告訴兒童一個語詞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孩子們必須遵照大人們給出的指示來進行行動,以理解一個詞的含義。這個過程就是學習和理解一條規則的過程,而對相關運算式的使用則是一種遵守規則的過程。維特根斯坦在關於遵守規則的評論中指出,在人們進行某種遵守規則的活動時是被“強迫”遵守規則的,但這種“強迫”既不能由某種“內在的聲音”來引導,也不能被歸於某種因果性。如本文之前提到的那樣,從根本上講,這種規則與遵守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語法關係。它被構建起來的前提是人們能夠達成某種認知和行動上的一致,而這種一致只能在共同體中達成、在實踐中達成。正因為如此,內在關係的建立與在共同體中對語言的使用(實踐)是不可分離的。

據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說,把內在關係狹隘地理解為一種聯繫兩個事項的紐帶,也是不準確的。由於我們的語言是一個巨大的網路,所有的概念都處於與其他事項的複雜關聯中,所以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實際上就是我們概念體系的“粘合劑”。它使得我們的語言成為一個結構緊致的體系,我們不可能脫離這個體系來認識世界或進行思考,甚至不可能脫離它來進行合理的活動。人類學習語言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學習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儘管對兒童來說這是“強迫”的,但對人類共同體而言,這是一種對世界本質的“創造”。概言之,人類的語言對我們對世界的認知有構成性的作用。可以說,一個斷言兩個事項間存在內在關係的句子,不是在描述這兩個事項,而是在構造概念。依據維特根斯坦的看法,甚至還可以說,對數學這樣特殊的領域而言情況也同樣如此。在數學中,數學證明建立起概念間的內在關係,並幫助我們確定概念的同一性,這是它與科學不同的地方。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數學證明也是在“創造”本質,它通過確證內在關係而擴展了數位的語法。所以,數學家也是在進行創造,而並不只是在作出發現。

三、不是“關係”的“內在關係”

在我們大致弄清楚了什麼是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內在關係之後,就會發現這樣一件奇怪的事情:與關於關係問題的傳統討論相比,維特根斯坦所說的這種“內在關係”恐怕很難說是一種真正的“關係”。相比之下,維特根斯坦所謂的外在關係倒更像是傳統所說的關係,不過這個概念在他的文本中出現的次數比較少,顯然不是關注的重點。的確,維特根斯坦對“內在關係”的使用方式不適合傳統關於性質與關係的討論框架。在哲學史上,羅素與布拉德雷就“關係”究竟為何的問題進行了十分激烈的爭論。在這一點上,羅素認為,布拉德雷、萊布尼茨等哲學家持有的觀點可被稱作“內在關係說”。概言之,“內在關係說”主張關係是以相關項的性質為基礎的。例如,A在B的左側,這是A與B之間的一種空間位置關係,但它可以還原為A或B在空間上的性質(比如“A之在B的左側”這種性質)。而在羅素看來,真正的關係不能被簡單地還原為關於其中相關項的事實,而是“外在於”這些事實的。這樣一來,羅素就在真正的關係與性質之間劃定了一條界線,他的主張也被稱為“外在關係”說。(參見臧勇,第3章)不過,布拉德雷的觀點其實並沒有羅素概括的那麼簡單,他並沒有一味地主張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實際上,布拉德雷作出了“實在”(reality)與“現象”(appearance)的區分,真正的實在對人類來說是無法完全把握的,而關係僅僅屬於現象的範疇。因此,大部分關係都是部分內在、部分外在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標籤來加以刻畫;實在的範疇內其實並沒有“關係”存在,羅素所說的內在關係忽視了實在與現象的差別。布拉德雷這些略顯奇怪的主張並沒有得到羅素的準確理解,他們兩人的爭論也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自說自話的窘境。

我們之所以在此引入這段哲學史公案,並不是為了評判爭論雙方孰對孰錯,而是為了闡明維特根斯坦是從哪裡得到“內在關係”這個術語的,以及他對這個概念的使用究竟有何獨到之處。在他早期的著作《邏輯哲學論》裡曾提到,自己說明了為什麼一些哲學家會把內在關係誤當作真正的關係,即外在關係。這段早期的文本提供給我們兩點重要資訊,一是那時的維特根斯坦明確主張外在關係才是真正的“關係”;二是這裡所提的哲學家應當就是指參與爭論的羅素和布拉德雷。不過,儘管使用了同樣的術語,維特根斯坦的“內在關係”與羅素所批評的“內在關係”卻十分不同,倒是與布拉德雷的奇特概念有些相似之處,畢竟,維特根斯坦的“內在關係”幾乎就不是一種真正的“關係”。不過,他也顯然並不認同布拉德雷的全部主張,而是認為爭論雙方都沒能把內在和外在關係真正區分清楚。

相比於“內在關係”這個概念的來源,更值得我們關注的一點是,它竟然在《邏輯哲學論》時期就已經在維特根斯坦哲學中佔據了重要地位。一般認為,維特根斯坦在自己的前後期分別提出了兩種迥異的哲學,前期哲學主要影響了邏輯經驗主義,後期哲學則主要影響了日常語言學派,而這兩個學派的框架是非常不同的。但奇怪的是,維特根斯坦在不同時期的手稿中都對“內在關係”概念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仿佛這個概念可以適合於完全不同的哲學體系。之前提到的馬查等學者主張,維特根斯坦對這個概念的使用是前後一致的,都是指一種概念上的關係,是存在於概念之間的。筆者並不希望堅持這樣一種比較徹底的觀點,而是主張這個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並不僅僅存在於概念之間,這樣才能符合他的所有文本。他之所以選擇使用同一個概念,肯定是因為自己前後期哲學擁有某種共性,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忽視了他後期哲學的獨特特徵,即從語法的角度來看待哲學問題。

如果說前期對內在關係的討論還是在繼承羅素與布拉德雷之爭的話,那麼他後期所謂的內在關係可以說就是一種語法關係,是在語言中被構建起來的,這完全突破了羅素與布拉德雷之爭的框架。從語法的角度來看待關係,這不僅是後期維特根斯坦內在關係說的特徵,也是他心理學哲學的重要特徵。無論羅素、布拉德雷還是前期維特根斯坦,都沒有真正從這個角度看待過關係問題,也自然不會從這個角度看待諸多的心理現象。把人的“內”與“外”看作是彼此相外在的,這是很多與心理現象相關的哲學困惑產生的根源。而從語法的角度看,對概念的學習和掌握實際上為我們理解一種心理現象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建立起了一種先於實際使用和理 智分析的關係,把我們以為存在著的心理現象的“內”“外”兩個方面“粘合”成同一個事項。就語言的範圍內而言,這個事項就是語詞(主要是概念),而我們並不能獨立於這個語詞之外來確定那個心理現象究竟是什麼,甚至不能真正把它分割成“內”“外”兩面,所以這裡的“內”與“外”都是要加引號的,它們只是一種哲學思辨或理智分析的產物,不是真正可以割裂開的。也正因為如此,學習的過程可以說就是人們掌握各種內在關係的過程。這種把人的“內”與“外”看作是相互內在的視角,是後期維特根斯坦相對於前期而言發生的一種重大改變,也為我們化解一些心靈哲學問題、理解諸多心理現象提供了新的路徑。

注釋:

①本文中出自《哲學研究·第二部分》的譯文為筆者所譯,依據的文本為英國學者哈克(P.M.S.Hacker)和德國學者舒特(J.Schulte)所編的2009年版《哲學研究》。在這一版裡,第二部分全部被加上了小節編號,這比安斯考姆所編的1953年的版本更加方便。

②根據馬查提供的出處,該段文字出自維特根斯坦手稿Ms 138第5a頁。(cf.Mácha,Chap.17,note 8)

參考文獻:

[1]維特根斯坦,2013年:《哲學研究》,韓林合譯,商務印書館。

[2]臧勇,2011年:《羅素與布拉德雷關於關係的爭論》(博士論文),北京大學。

[3]Hark,M.T.,1990,Beyond the Inner and the Outer: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Dordrecht:Kluwer.

[4]Mácha,J.,2015,Wittgenstein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Tracing All the Connections,Bloomsbury Academic.

[5]Wittgenstein,L.,1984,Bemerk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c der Psychologic,Band I,in Werkausgabe,Band 7,G.E.M.Anscombe und G.H.von Wright,Frankfurt:Suhrkamp.

1984,Bemerk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tier Psychologie,Band II,in Werkausgabe,Band 7,hrsg.von G.E.M.Anscombe und H.Nyman,Frankfurt:Suhrkamp.

2001,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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