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過程中 中標與簽約階段有都會碰到哪些問題
1、第一名放棄中標, 招標人與第二名的簽約價可否為第一名的中標價?
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檔和中標人的投標檔訂立書面合同。 在第一名放棄中標, 招標人確定第二名為中標人的情況下, 合同應按照招標檔和第二名的投標檔簽訂, 合同價格亦是第二名的報價, 而不是第一名的中標價。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2、招標人是否有權將招標專案拆分後分別授予兩家中標單位?
一般而言, 投標人針對招標人招標專案整體(或劃分標段的各單獨標段)進行投標, 招標人應將招標專案授予一家中標單位, 並按照招標檔和投標檔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招標人無權將招標專案進行拆分後授予兩家中標單位, 以保障本應中標的投標人的權益, 落實招投標的公平原則。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3、中標通知書發出後, 招標人是否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五條
4、中標人拒絕按照中標狀態簽訂書面合同, 應如何處理?
實踐中有些投標人為了中標, 不惜以較低的價格投標報價, 在中標後又以虧本或沒有利潤等為藉口要求招標人提高合同價格, 否則就拒簽合同。 根據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中標人拒絕按照中標狀態簽訂書面合同,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辦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5、招標人能否在簽約時要求中標人降低價格?
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和中標人的投標檔訂立書面合同, 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檔和投標檔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也不得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要求, 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否則, 招標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降低價格作為簽約的條件, 屬於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違反了禁止性規定, 是不允許的。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6、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中標人是否必須提交?
若招標文件中對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有明確規定, 且中標人回應了招標檔的要求, 中標人必須按招標檔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若招標檔中未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才提出此要求, 中標人有權拒絕提交。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7、中標人是否可以將中標項目轉讓給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履行?
根據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完成中標專案。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雖然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有密切關聯, 但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 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中標人不能將中標項目轉讓給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履行。 但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過招標人同意, 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分包單位完成。
法 律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