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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同股不同權” 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是前提

證券時報網(www.stcn.com)08月18日訊

呂錦明

港交所關於圍繞設立“創新板”展開的市場諮詢在本週五結束, 諮詢期間業界對相關建議存在比較明顯的分歧。 值得一提的是, 在諮詢臨近結束前夕, 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公開表態稱, 香港市場容納“同股不同權”等特殊結構的公司是有必要的, 並強調對市場意見持開放性態度。 香港特區政府對鼓勵港股市場接納“同股不同權”的支持和決心, 由此可見一斑。

通常,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多為一元制, 也即所謂的“同股同權”、一股一票。 但在發達市場上, 還存在二元制股權結構(又稱“雙重股權結構”、AB股結構),

即管理層可以少量的資本控制整個公司, 故而將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 比如: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 稱為B類股, 主要由管理層持有;低投票權股票由一般股東持有, 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 稱為A類股。 作為補償, 高投票權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較差, 一旦流通出售, 就會從B類股轉為A類股。

2013年, 阿裡巴巴曾想以AB股形式赴港上市, 這在實行“同股同權”的香港市場引發不少爭議。 在歷經一段時間的博弈後, 2013年10月, 阿裡巴巴宣佈放棄赴香港上市, 轉而投奔美國市場。 究其原因, 阿裡集團所實行的“合夥人制度”基本採取“同股不同權”的架構, 與香港市場現行的“同股同權”要求有所抵觸,

且當時各方也找不到迴旋的餘地。

業界普遍認為, 與阿裡巴巴失之交臂, 促使港交所在2014年8月公佈了“不同股票權架構概念檔”, 就是否應允許同股不同權架構展開探討。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指出, 相關的諮詢關乎“香港市場未來競爭力”, 同時強調港交所“沒有任何預設立場, 只為提供一個理性辯論的舞臺”。

既然如此, 香港市場各方為何又不能統一意見和立場, 放開胸懷用抱“同股不同權”呢?

很顯然, 採取“同股不同權”架構, 事實上存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股東權利的不平等, 容易導致“一股獨大”、中小股東權利被削弱等情況, 主要表現在兩類股東在公司的決策權與分配權上的不平等, 以及在兩類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流通性不同,

非流通股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控股地位。

由此可見,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權架構的要求是否需要從現行的“同股同權”向“同股不同權”去轉變、又將如何轉變, 首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怎樣保證市場公平和維護投資者權益。 因此, 有市場人士提出, 並不是所有在創新板上市的公司都可以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 應當從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 對其採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衡, 因此, 建議監管方面有規劃性地針對一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來實行“同股不同權”, 同時對其從資訊披露、治理結構的角度引入一些新的監管機制, 以確保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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