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www.stcn.com)08月18日訊
呂錦明
港交所關於圍繞設立“創新板”展開的市場諮詢在本週五結束, 諮詢期間業界對相關建議存在比較明顯的分歧。 值得一提的是, 在諮詢臨近結束前夕, 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公開表態稱, 香港市場容納“同股不同權”等特殊結構的公司是有必要的, 並強調對市場意見持開放性態度。 香港特區政府對鼓勵港股市場接納“同股不同權”的支持和決心, 由此可見一斑。
通常,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多為一元制, 也即所謂的“同股同權”、一股一票。 但在發達市場上, 還存在二元制股權結構(又稱“雙重股權結構”、AB股結構),
2013年, 阿裡巴巴曾想以AB股形式赴港上市, 這在實行“同股同權”的香港市場引發不少爭議。 在歷經一段時間的博弈後, 2013年10月, 阿裡巴巴宣佈放棄赴香港上市, 轉而投奔美國市場。 究其原因, 阿裡集團所實行的“合夥人制度”基本採取“同股不同權”的架構, 與香港市場現行的“同股同權”要求有所抵觸,
業界普遍認為, 與阿裡巴巴失之交臂, 促使港交所在2014年8月公佈了“不同股票權架構概念檔”, 就是否應允許同股不同權架構展開探討。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指出, 相關的諮詢關乎“香港市場未來競爭力”, 同時強調港交所“沒有任何預設立場, 只為提供一個理性辯論的舞臺”。
既然如此, 香港市場各方為何又不能統一意見和立場, 放開胸懷用抱“同股不同權”呢?
很顯然, 採取“同股不同權”架構, 事實上存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股東權利的不平等, 容易導致“一股獨大”、中小股東權利被削弱等情況, 主要表現在兩類股東在公司的決策權與分配權上的不平等, 以及在兩類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流通性不同,
由此可見,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權架構的要求是否需要從現行的“同股同權”向“同股不同權”去轉變、又將如何轉變, 首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怎樣保證市場公平和維護投資者權益。 因此, 有市場人士提出, 並不是所有在創新板上市的公司都可以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 應當從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 對其採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衡, 因此, 建議監管方面有規劃性地針對一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來實行“同股不同權”, 同時對其從資訊披露、治理結構的角度引入一些新的監管機制, 以確保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