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技術總監不慎洩露產品底價,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2016)滬01民終11770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方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多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上訴人訴稱

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改判被上訴人多馬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92,472元。

上訴理由為:本案系多馬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偉文以洩露所謂商業秘密為由對其實施的打擊報復行為, 該事件就是一起陰謀, 原審法院對該事實未予查清, 導致對本案性質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方順作為技術總監全程參與了其公司TRW項目, 方順在與客戶溝通過程中直接將國外的底價洩露給客戶, 導致其公司最終不得不以底價與客戶成交。 方順的行為違反工作職責和保密義務, 且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其公司據此與方順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查明

方順與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有自2010年1月1日起的勞動合同。 合同載明, 方順工作的起始時間為2004年4月1日。

2011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30日期間, 方順與時任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銷售總監的陶偉文通過電子郵件進行交流。 方順於2011年4月18日發給陶偉文的電子郵件中載明, “我是A公司的B, 很高興上周在北京和您會面。 附件是我的簡歷, 敬請查收……”。 陶偉文回復稱, “很高興……和您會面, 我相信您非常適合我們團隊。 關於您的薪酬要求, 我們沒有任何問題, 我們隸屬於XX集團……如果可以, 我希望您能夠和我以及我的老闆在XX辦公室面談……”。 此後B公司向方順發出錄用通知書。 雙方於2011年7月7日簽訂了自同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的勞動合同, 約定方順崗位為技術應用經理。 該合同附件還包括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相關事宜的補充約定。

方順於2011年6月27日簽收B公司的員工手冊。

原審另查明, A公司於2012年收購“XX集團”, B公司與多馬公司隨之合併經營, 並以多馬公司名義對外經營。 多馬公司內部組織架構進行調整後, 方順於2014年5月1日起擔任技術總監。 方順與多馬公司還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並簽訂了員工創新和資訊保密協定。 該協定保密義務條款規定, 員工應對保密資訊嚴格保密, 並應盡最大努力防止他人侵犯公司保密資訊。 員工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方法獲取保密資訊, 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或允許該資訊被披露給上述任何協力廠商。 員工應僅為履行公司安排的職責之目的使用任何及所有保密資訊, 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複製、再造、複印、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許任何協力廠商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保密資訊。

該協定違約責任8.2部分規定, 在受雇於公司期間, 員工對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的違反均構成本協議項下的根本性違約及嚴重違紀;公司有權立即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2015年7月10日, 方順收到TRWChina項目的國外報價電子郵件, 郵件內容為:“請查收TRW中國專案的報價。 我給您的價格是底價, 含了我方刀體35%的毛利潤, 刀片55%的毛利潤。 價格資訊見PowerPoint檔。 價格單位是USD(美元)/件, PowerPoint檔中的價格是我方提供給捷克TRW汽車公司的底價。 你須自己計算當地的銷售價格……您向客戶提供的最終價格不應低於我方向捷克TRW汽車公司提供的價格。 ”該郵件的附件為TRW_China.pptx文件。

方順於同月14日將該附件發給客戶服務部門負責人方某(S, 並要求“麻煩核算一下附件中非標刀具的銷售價格, 發給陶總”。 同年7月15日銷售內勤包某(E)將經修改添加了利潤的ATT7EW81.xlsx試算表檔和僅包含美元和人民幣底價的TRW.xlsx和TRW_China.pptx檔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銷售經理楊某(M), 並抄送給方順。 楊某同日將包含利潤價格的TRW價格.pdf檔通過電子郵件報價給昆山市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朱某。 之後包某在內部溝通過程中將僅含有美元底價的TRW.xlsx文件轉發給方順。 方順於2015年9月3日向XX公司朱某發送電子郵件, 內容為:“你好, 朱總, 請核對一下以下附件的刀具型號和刀片規格, 請確定具體數量。 等SAP號出來後要下訂單的, 謝謝!這些都是捷克要做的。 ”方順同時將包某所發僅包含美元底價的TRW.xlsx檔作為附件一併發送給朱某。 同年9月5日,楊某向方順發送電子郵件,稱:“你怎麼把我們捷克發給我們的底價直接發給客戶了?這可是我們公司的機密啊!你叫我作為銷售經理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工作?”方順又于同年9月6日向朱某發送電子郵件,稱:“抱歉,9月3日發的表格中的規格和數量不正確,那個是E(包某)整理的,和我給他的PPT檔不同。附件是重新整理後的規格和數量,是按照您8月20日發給我的表格整理的。請儘快確認規格和數量是否正確,謝謝!”

2015年9月30日,多馬公司向方順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載:“由於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於2015年9月30日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您的最後工作日為2015年9月30日,請配合公司儘快完成工作交接……”。

2015年11月3日,方順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多馬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92,472元。該會於2016年3月16日作出閔勞人仲(2015)辦字第6789號裁決,對方順的仲裁請求未予支持。方順對此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再查明,1、方順離職前上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529.67元/月。2、多馬公司非標訂單的下單流程為:技術經理詢價,收到報價後報給銷售內勤,銷售內勤統一折算相關成本和利潤後發給銷售經理,由銷售經理按銷售價格與國內客戶談判,方順同時作技術總監負責與客戶商談技術細節。

一審認為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案中,多馬公司用以與XX公司進行商業談判的商品底價,顯然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方順作為多馬公司的技術總監,在日常工作中對多馬公司負有嚴格意義上的勤勉義務,其參與了從代表多馬公司接收國外對TRW專案報價起的整個商業談判的過程,其顯然知曉該底價檔的具體內容以及該底價在本次商業談判中的重要作用,並理應對此保守秘密。雖然方順並非對外報價的負責人,包某在與內部人員溝通中轉發給方順的包含美元底價的試算表檔(TRW.xlsx)與之前方順收到的包含美元和人民幣底價的試算表檔案名和格式均相同,其在與本次商業談判的相對方溝通時,應當審慎行事,並對隨電子郵件向外發送的表格附件主動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秘密外泄。方順未能盡到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審慎義務,造成了多馬公司商業秘密的外泄,亦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員工創新和資訊保密協定的約定。故多馬公司根據協定約定,與方順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並無不當。方順要求多馬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多馬公司解除上訴人方順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二審審理中,方順對於將包含商品底價的電子郵件發送給客戶一節,予以認可。方順作為多馬公司的技術總監,在日常工作中對用人單位負有嚴格意義上的勤勉義務和審慎義務。雖然對外報價非其份內職責,但其參與了案涉專案從國外報價起的商業談判過程,其在與客戶溝通時,自當審慎行事,對於發送的電子郵件主動予以審查,然,方順將包含商品底價的郵件發送給客戶,導致秘密外泄。方順的行為違反了勤勉義務和審慎義務,亦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多馬公司據此作出解除並無不當。對於方順主張的此系嚴重辦公室糾紛引發的陰謀,並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你有什麼觀點,請在文章下方留言!

同年9月5日,楊某向方順發送電子郵件,稱:“你怎麼把我們捷克發給我們的底價直接發給客戶了?這可是我們公司的機密啊!你叫我作為銷售經理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工作?”方順又于同年9月6日向朱某發送電子郵件,稱:“抱歉,9月3日發的表格中的規格和數量不正確,那個是E(包某)整理的,和我給他的PPT檔不同。附件是重新整理後的規格和數量,是按照您8月20日發給我的表格整理的。請儘快確認規格和數量是否正確,謝謝!”

2015年9月30日,多馬公司向方順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載:“由於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於2015年9月30日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您的最後工作日為2015年9月30日,請配合公司儘快完成工作交接……”。

2015年11月3日,方順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多馬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92,472元。該會於2016年3月16日作出閔勞人仲(2015)辦字第6789號裁決,對方順的仲裁請求未予支持。方順對此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再查明,1、方順離職前上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529.67元/月。2、多馬公司非標訂單的下單流程為:技術經理詢價,收到報價後報給銷售內勤,銷售內勤統一折算相關成本和利潤後發給銷售經理,由銷售經理按銷售價格與國內客戶談判,方順同時作技術總監負責與客戶商談技術細節。

一審認為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案中,多馬公司用以與XX公司進行商業談判的商品底價,顯然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方順作為多馬公司的技術總監,在日常工作中對多馬公司負有嚴格意義上的勤勉義務,其參與了從代表多馬公司接收國外對TRW專案報價起的整個商業談判的過程,其顯然知曉該底價檔的具體內容以及該底價在本次商業談判中的重要作用,並理應對此保守秘密。雖然方順並非對外報價的負責人,包某在與內部人員溝通中轉發給方順的包含美元底價的試算表檔(TRW.xlsx)與之前方順收到的包含美元和人民幣底價的試算表檔案名和格式均相同,其在與本次商業談判的相對方溝通時,應當審慎行事,並對隨電子郵件向外發送的表格附件主動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秘密外泄。方順未能盡到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審慎義務,造成了多馬公司商業秘密的外泄,亦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員工創新和資訊保密協定的約定。故多馬公司根據協定約定,與方順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並無不當。方順要求多馬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多馬公司解除上訴人方順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二審審理中,方順對於將包含商品底價的電子郵件發送給客戶一節,予以認可。方順作為多馬公司的技術總監,在日常工作中對用人單位負有嚴格意義上的勤勉義務和審慎義務。雖然對外報價非其份內職責,但其參與了案涉專案從國外報價起的商業談判過程,其在與客戶溝通時,自當審慎行事,對於發送的電子郵件主動予以審查,然,方順將包含商品底價的郵件發送給客戶,導致秘密外泄。方順的行為違反了勤勉義務和審慎義務,亦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多馬公司據此作出解除並無不當。對於方順主張的此系嚴重辦公室糾紛引發的陰謀,並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你有什麼觀點,請在文章下方留言!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