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半個月, 記者臥底多家民間貸款仲介, 揭開了造假成風的民間借貸亂象。 這些仲介巧立服務費, 通過假合同、假證明、假判決, 説明客戶獲取房屋抵押貸款;有些借貸的年化利息超過100%;倒賣個人資訊, 電話推銷貸款更是令人不堪其擾。 這類仲介的員工自曝年薪百萬元。 (3月27日《新京報》)
貸款仲介造假騙貸現象存在已久。 2013年央視就曾揭露多家商業銀行串通仲介造假騙貸。 很多人也收到過貸款仲介的推銷短信和推銷電話。 如果不對貸款仲介造假騙貸、牟取暴利、買賣個人資訊等亂象採取有效手段治理,
對借貸人而言, 雖然通過貸款仲介借錢“放款快”、“額度高”, 但如果不能按期還款, 不但抵押的房屋會“泡湯”, 個人信用也受影響。 如果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很可能還要被追究騙取貸款的連帶責任。 另外, 這類機構操作的“房產強過”(即通過造假把夫妻房等變到借貸人名下)也容易引發財產糾紛。
對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P2P平臺等貸款機構來說, 一旦把貸款發放給材料不真實的借貸人, 則有可能帶來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 甚至影響資產品質。 如果這種造假騙貸現象廣泛存在, 則有可能威脅到金融安全。 另外, 貸款仲介造假成風也損害了相關法律公信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從維護法律公信力、金融秩序、金融安全以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角度來說, 有關方面亟需對貸款仲介造假現象打出重拳。 而要治理這種亂象, 首先要從銀行等信貸機構入手。 正是因為信貸機構沒有嚴格審核貸款材料, 甚至信貸機構某些人員為了業績與貸款仲介串通造假, 才使得貸款仲介造假成風。
按說, 信貸機構有責任防範各種騙貸行為,
因此, 各地銀監等部門應當定期對金融機構以及相關業務進行抽查, 重點抽查貸款材料, 一旦發現假合同、假證明、假判決等造假問題, 必須追究銀行把關不嚴的責任。 同時, 要完善銀行考核體系。 如果銀行等機構在信貸方面少一些限制、提高放貸效率, 或許就沒有貸款仲介牟取暴利的空間。
其次, 對民間貸款仲介進行直接整治。 無論是其通過假公章等偽造各種貸款材料,
其三, 有必要向公眾普及相關知識, 定期發佈相關風險警示。 因為很多人還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 對騙貸的潛在風險也缺乏足夠認識, 才去尋求貸款仲介借錢, 甚至知道、認可、參與仲介造假騙貸。 此外, 貸款仲介造假不是存在於某一個地方, 幾乎在各地都存在, 應當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一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