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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動力煤價格大漲時 囤積不超過3天產量

為平抑煤炭價格“過山車”, 國家發改委又出新政。

8月28日-9月10日期間, 發改委研究起草的《關於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兩份檔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目標直指保障煤炭穩定供應, 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廈門大學能源經濟協同創新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 煤炭庫存可能會由於消息面和投機炒作因素導致過高或過低, 對供需產生壓力。 這兩份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檔若正式出臺, 將有效防止煤炭價格大幅度波動和穩定供需。

三類企業將設庫存上下限

此次公佈的《指導意見》, 全面規定了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耗煤行業相關企業的庫存水準。

根據《指導意見》, 設有儲煤廠的煤礦, 當動力煤價格處於綠色區域時, 應保持不低於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 煤礦應保持不低於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 煤礦儲煤量可不高於3天設計產量。 這其中, 綠色區域是指動力煤價格上下波動幅度在6%以內。

煤炭經營企業, 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 與此同時, 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 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於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準;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 其存煤量不應高於最高庫存, 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最低庫存一倍。

金聯創煤炭分析師畢方靜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 發改委這兩份檔的出發點在於, 當煤炭供應遠大於需求, 煤價下跌時, 通過設立最低庫存使供應、需求端都加大存煤量, 達到供需雙方的平衡;當煤炭需求量大、煤價上漲時, 通過設立最高庫存, 預防囤貨惜售而導致市場供需不平衡造成價格突擊上漲。

“設立庫存上下限可調節市場, 達到供需平衡的目的。 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 有利於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畢方靜說。

據第一財經瞭解, 目前電廠儲煤普遍偏低。 以8月30日幾大發電集團的儲煤情況為例, 國電庫存234.51萬噸, 可用14天;大唐庫存115.2萬噸, 可用14天;華能庫存336萬噸, 可用15天。

煤價上漲壓力依舊大

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 截至8月7日, 秦皇島5500大卡煤炭平倉價每噸608元, 比7月初上漲23元。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採訪的專家認為, 當前煤炭價格上漲壓力依然較大。

林伯強表示, 目前煤炭價格仍有上漲壓力的主要原因是中央環保督察以及今年冬季限產。 需要避免督察組離開後, 污染企業又加大生產的情況發生。

集成期貨分析師鄧舜則對第一財經表示, 動力煤雖進入淡季, 但8月份電廠庫存偏低, 9月份會有補庫存的過程, 動力煤價格會小幅上升。

中宇資訊煤炭分析師徐時楠對第一財經表示, 在多方利好的支撐下, 煤炭整體走勢多維持堅挺態勢。“宏觀經濟向好的大背景拉動煤炭整體消費,9~10月是鋼材的消費旺季,煉焦煤和噴吹煤的價格會有適度增長,11~12月特別是冬季取暖後,煤炭消耗更高,支撐動力煤和無煙煤的價格走勢。此外,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得到重視,因此短期來看,煉焦煤市場供應偏緊,需求旺盛和供應緊張一直支撐焦煤走勢。在下游高利潤的驅動下,對煉焦煤的採購積極性不減。”

本次公佈的《考核辦法》顯示,對於煤炭最高、最低庫存考核不達標的企業將有懲罰措施。

具體來看,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灰名單”;兩次不達標的,要被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對有關煤炭企業執行差別電價,並按比例實施減量化生產等。

對因未執行最低、最高庫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機、影響發電供熱的,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問責;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煤炭整體走勢多維持堅挺態勢。“宏觀經濟向好的大背景拉動煤炭整體消費,9~10月是鋼材的消費旺季,煉焦煤和噴吹煤的價格會有適度增長,11~12月特別是冬季取暖後,煤炭消耗更高,支撐動力煤和無煙煤的價格走勢。此外,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得到重視,因此短期來看,煉焦煤市場供應偏緊,需求旺盛和供應緊張一直支撐焦煤走勢。在下游高利潤的驅動下,對煉焦煤的採購積極性不減。”

本次公佈的《考核辦法》顯示,對於煤炭最高、最低庫存考核不達標的企業將有懲罰措施。

具體來看,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一次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灰名單”;兩次不達標的,要被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對有關煤炭企業執行差別電價,並按比例實施減量化生產等。

對因未執行最低、最高庫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機、影響發電供熱的,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問責;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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