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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佔用公司資金,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嗎?

田飛(化名)和吳岩(化名)、張力(化名)在2006年時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三人股權基本各占三分之一。 一直以來由吳岩負責實際經營,

也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

從2010年起, 吳岩就讓客戶將履行合同支付的錢款打入自己的私人帳戶, 而不是公司的帳戶, 幾年來陸續共累計2000余萬元。 田飛感覺吳岩佔用公司的資金, 同時也違反了公司的資金管理制度, 給公司造成損失, 間接損害了其與張力的利益。 其向公司監事會提交書面申請, 但監事會拒絕起訴, 遂吳岩想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一、股東是否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關鍵在於是否符合股東代表訴訟條件、法院對其訴訟是否應予受理、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是否符合主體資格的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股東從未向監事會或監事提交書面申請, 即未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式要求, 一般股東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二、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例外情況

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緊急情況, 不立即起訴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現實生活中, 由於設立公司的門檻越來越低, 很多人都只管投資, 而把實際經營的權力讓給了別人, 也不對公司管理狀況進行監督, 致使公司和其股東的權益在不知不覺中遭到了損害。

文丨周子渲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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