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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好多常州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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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辛苦打拼一輩子

就是為了給家人更好的生活

把財富順利地留給後代

但之前一條房產繼承的消息

刷爆了網路

看過的人都大呼意外

事情是這樣的

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 父母親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 父親去世時未將房產過戶到小麗名下。

如今母親去世了, 小麗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然後把自己和女兒的戶口遷到房子裡去。

但小麗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到了房管局, 要求過戶被拒, 理由是房產不全屬於她一個人, 需要跟大伯、姑姑分割房產。

相信很多獨生子女

看到這裡都是懵逼的

爸媽只有我一個孩子

理所應當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然而在法律面前

繼承並不是父母傳子女那麼簡單的事情

獨生子女並非父母房的唯一繼承人

按照法定繼承關係

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僅憑獨生子女證

不能認定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繼承人

在祖孫三代關係中

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

如父輩無立遺囑, 祖輩也沒放棄繼承

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產(房產)

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

看完上圖是不是一目了然了

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

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

奶奶過世後

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

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

因為母親去世之前

小麗的外公外婆就已經不在了

所以母親的遺產全部都由小麗一個人來繼承

所以最後小麗就有自己的二十四分之五

加上母親的遺產三分之二

也就是擁有房產八分之七的繼承權

獨生子女要繼承房產, 需要怎麼做呢?

根據規定, 繼承房產

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

“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

到房地產管理機關

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此外遺囑受益人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不僅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

父母生前的“遺囑公證書”

在父母去世後還得

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

大家特別不願意在生前去談身後事

但是時代不同了

現在越來越多讓親人反目成仇的遺產糾紛

所以獨生子女的父母

在生前辦理遺囑公證

確立一份最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

可能是避免將來子女

陷入繼承遺產障礙最好的方法

為人父母在年滿50歲以後

最好就準備好立遺囑

立了遺囑如果發現子女不孝

可隨時更改遺囑

按自己意願分配財產

當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將房產之類贈予子女

“並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健在

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權”

那麼,問題來了!

遺囑到底該怎麼立?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並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

實踐中,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在危急情況消失後,所立的口頭遺囑即歸於無效。錄音遺囑由於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實踐中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比較少見。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立遺囑需要避免的常見問題

一、不標明落款時間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立遺囑日期是遺囑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很多的遺囑就是因為欠缺落款時間而產生爭議。

二、列印遺囑

越來越多的人習慣於用電腦來起草檔,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過電腦列印遺囑,然後在列印的遺囑上簽字。但因為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沒有列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列印遺囑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同案不同判問題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大家慎用電腦列印遺囑,寧可打完了再抄寫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簽名

很多立遺囑人會採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這樣的遺囑也大量地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並簽名。不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時立遺囑人能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卻用按手印的方式來代替簽名,也容易讓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從而引發繼承糾紛。

四、夫妻只立一份遺囑

有的夫妻兩人只立一份遺囑,由其中一人執筆,夫妻雙方在遺囑上簽字。不執筆一方的遺囑內容因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遺囑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們建議夫妻雙方儘量分別訂立遺囑,如果確需夫妻雙方訂立共同遺囑,那麼最好請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確保遺囑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俗稱“特留份”。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全部的財產留給兒子,而沒有給未成年的女兒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有的當事人把財產全部留給子女,卻忘了給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額,這樣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部分無效。

六、處分他人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範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很多的當事人將家庭共有的財產或者夫妻共有的財產當作是個人的財產在遺囑裡進行處分。還有一些企業老闆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遺囑處分,這樣的處分依法無效。

七、近親屬做代書人或者見證人

有的父母在臨終前會找其中一個繼承人,讓其代寫遺囑。也有的在寫代書遺囑時找親戚做代書人或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八、立好遺囑自己保管

大量的當事人立好遺囑之後把遺囑放在一個自認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運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遺囑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當事人因突發意外、或因臨終病痛折磨、健忘、恐懼等原因而忘記交代遺囑事宜,導致身後事無法按照自己的遺願處理。遺囑立了也等於沒有立。因此立好遺囑之後最好找一個自己信賴的人保管以及執行遺囑。找不到人保管遺囑,那麼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賴的人遺囑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繼承發生時,遺囑能夠出現並得以執行。

常州人總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時,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也並非不孝順。

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公證,又該怎麼辦?

如果父母生前未設立遺囑公證

作為獨生子女的繼承人需要通過

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方式繼承遺產

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

向相關機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

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如果父母已經立下遺囑

但沒有經過公證,在父母去世後

繼承人可以提供遺囑原件

到公證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如連遺囑都沒有,可以怎麼辦?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可以到派出所出個證明

繼承人本人沒有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證明

然後到法院確認房子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歸繼承人所用就可以了

法院確認出判決書

到房管局就可以順利過戶了

身為獨生子女的一代

享受著父母全部的疼愛

也承擔著全部的責任和壓力

所以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的時候

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

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

也不是不孝順的白眼狼

最後衷心希望

普天下的父母

都能有一個健康的身體!

此外遺囑受益人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不僅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

父母生前的“遺囑公證書”

在父母去世後還得

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

大家特別不願意在生前去談身後事

但是時代不同了

現在越來越多讓親人反目成仇的遺產糾紛

所以獨生子女的父母

在生前辦理遺囑公證

確立一份最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

可能是避免將來子女

陷入繼承遺產障礙最好的方法

為人父母在年滿50歲以後

最好就準備好立遺囑

立了遺囑如果發現子女不孝

可隨時更改遺囑

按自己意願分配財產

當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將房產之類贈予子女

“並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健在

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權”

那麼,問題來了!

遺囑到底該怎麼立?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並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

實踐中,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在危急情況消失後,所立的口頭遺囑即歸於無效。錄音遺囑由於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實踐中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比較少見。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立遺囑需要避免的常見問題

一、不標明落款時間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立遺囑日期是遺囑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很多的遺囑就是因為欠缺落款時間而產生爭議。

二、列印遺囑

越來越多的人習慣於用電腦來起草檔,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過電腦列印遺囑,然後在列印的遺囑上簽字。但因為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沒有列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列印遺囑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同案不同判問題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大家慎用電腦列印遺囑,寧可打完了再抄寫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簽名

很多立遺囑人會採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這樣的遺囑也大量地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並簽名。不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時立遺囑人能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卻用按手印的方式來代替簽名,也容易讓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從而引發繼承糾紛。

四、夫妻只立一份遺囑

有的夫妻兩人只立一份遺囑,由其中一人執筆,夫妻雙方在遺囑上簽字。不執筆一方的遺囑內容因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遺囑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們建議夫妻雙方儘量分別訂立遺囑,如果確需夫妻雙方訂立共同遺囑,那麼最好請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確保遺囑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俗稱“特留份”。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全部的財產留給兒子,而沒有給未成年的女兒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有的當事人把財產全部留給子女,卻忘了給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額,這樣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部分無效。

六、處分他人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範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很多的當事人將家庭共有的財產或者夫妻共有的財產當作是個人的財產在遺囑裡進行處分。還有一些企業老闆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遺囑處分,這樣的處分依法無效。

七、近親屬做代書人或者見證人

有的父母在臨終前會找其中一個繼承人,讓其代寫遺囑。也有的在寫代書遺囑時找親戚做代書人或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八、立好遺囑自己保管

大量的當事人立好遺囑之後把遺囑放在一個自認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運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遺囑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當事人因突發意外、或因臨終病痛折磨、健忘、恐懼等原因而忘記交代遺囑事宜,導致身後事無法按照自己的遺願處理。遺囑立了也等於沒有立。因此立好遺囑之後最好找一個自己信賴的人保管以及執行遺囑。找不到人保管遺囑,那麼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賴的人遺囑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繼承發生時,遺囑能夠出現並得以執行。

常州人總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時,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也並非不孝順。

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公證,又該怎麼辦?

如果父母生前未設立遺囑公證

作為獨生子女的繼承人需要通過

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方式繼承遺產

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

向相關機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

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如果父母已經立下遺囑

但沒有經過公證,在父母去世後

繼承人可以提供遺囑原件

到公證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如連遺囑都沒有,可以怎麼辦?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可以到派出所出個證明

繼承人本人沒有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證明

然後到法院確認房子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歸繼承人所用就可以了

法院確認出判決書

到房管局就可以順利過戶了

身為獨生子女的一代

享受著父母全部的疼愛

也承擔著全部的責任和壓力

所以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的時候

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

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

也不是不孝順的白眼狼

最後衷心希望

普天下的父母

都能有一個健康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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