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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覆議後,是否還能另行起訴?

問:2014年4月16日, 饒某駕駛某物流公司所屬重型掛車不慎將我妻子撞成二級傷殘, 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160余萬元的連帶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 該公司法人代表顏某等其他股東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 將大部分公司股份轉讓給70歲的江某, 並將江某變更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6年8月26日, 縣法院裁定追加顏某等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6年9月6日, 顏某等人不服, 申請執行異議, 隨後縣法院又裁定異議成立, 撤銷追加。 我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覆議, 中院裁定駁回了我的覆議申請, 現我是否還能另行起訴?

答:能另行起訴。

法院僅憑執行經驗就確認顏某等人濫用了股東權利、侵害了你妻子的債權利益、主觀上具有逃避執行的主觀目的, 在未經審判程式確認的前提下, 直接裁定追加顏某等人為被執行人顯然於法無據。 雖然縣法院裁定撤銷了追加, 市中院駁回了異議, 但是並未窮盡該案的所有法律途徑。 你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 通過另行起訴來明確顏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如法院判決確認顏某等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該判決生效後, 你可以到執行法院申請對顏某等人的一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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