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4年4月16日,
饒某駕駛某物流公司所屬重型掛車不慎將我妻子撞成二級傷殘,
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160余萬元的連帶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
該公司法人代表顏某等其他股東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
將大部分公司股份轉讓給70歲的江某,
並將江某變更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6年8月26日,
縣法院裁定追加顏某等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6年9月6日,
顏某等人不服,
申請執行異議,
隨後縣法院又裁定異議成立,
撤銷追加。
我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覆議,
中院裁定駁回了我的覆議申請,
現我是否還能另行起訴?
答:能另行起訴。
法院僅憑執行經驗就確認顏某等人濫用了股東權利、侵害了你妻子的債權利益、主觀上具有逃避執行的主觀目的,
在未經審判程式確認的前提下,
直接裁定追加顏某等人為被執行人顯然於法無據。
雖然縣法院裁定撤銷了追加,
市中院駁回了異議,
但是並未窮盡該案的所有法律途徑。
你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
通過另行起訴來明確顏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如法院判決確認顏某等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該判決生效後,
你可以到執行法院申請對顏某等人的一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