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
一般公司成立時都會簽訂一個股東合作協定, 到公司去註冊時, 必須提交一個公司章程, 那麼, 在法律上, 這兩個檔有什麼不同嗎?
回答是肯定的!有部分企業家擁有很多家公司, 卻分不清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 其實, 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在性質、適用範圍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
開業
首先, 股東協議的制定是依據《合同法》、《公司法》, 而公司章程主要是依據《公司法》制定; 其次,
最後,
股東協議約束的是簽訂協定的當事人(發起人或股東),
而公司章程是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兩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作為企業家必須充分利用兩者為自己的企業健康發展服務。
股東協定一般約定投資合作的內容, 也包括一些分配原則, 因此, 股東協議是股東們談判的結果, 只要不違法, 只要是自願, 協定的各方達成一致即可。
但是章程則不同, 章程約定公司的股本構成,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等, 同時, 章程約定議事規則, 這些規則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避免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章程
章程同時還規定了公司的設立以及解散的約定, 以及清算時財產分配的約定, 這些, 在協議中一般不會體現。
“先小人後君子”, 這是創業者必須記住的基本原則, 否則, 公司做大後各種矛盾就會無法解決。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