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 記者獲悉, 南昌市政府官網上公佈了《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申請列支;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 並報所在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 經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 應當責令其改正。
此外, 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 一次性使用維修資金5萬元以上的,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 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