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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不可不知的登記法律盡職調查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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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2016年2月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明確規定,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搆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以上規定意味著私募機構向協會申請管理人登記過程中必須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同時主辦律師需要按照協會發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2》的要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十四個方面發表結論性法律意見。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並發表結論性法律意見之前必須對擬申請管理人登記的私募機構進行全方位法律盡職調查。

現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實務經驗, 對擬申請管理人登記私募機構的法律盡職調查審核要點整理如下, 以便擬登記私募機構更好的與主辦律師配合, 提高管理人登記工作的時間效率及溝通效率, 確保管理人登記工作順利完成。

一、申請機構依法設立及有效存續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設立的內部決策及外部程式是否合法合規, 是否需要獲得其他機構的設立批復,

如國資背景企業在設立前需向當地國資監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式, 取得國資監管部門的備案函。

2、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 目前, 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規定公司需要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被責令關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合併分立解散等。

3、申請機構的歷史沿革及歷次變更的內部決策程式及外部工商變更登記程式是否履行, 變更程式及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二、申請機構經營範圍及名稱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經營範圍是否涉及特許經營事項, 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等的相關規定。

2、申請機構經營範圍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

3、申請機構名稱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

4、申請機構名稱中是否包含“私募”字樣;申請機構實際業務開展及宣傳推介行為中是否存在突破私募屬性, 向不確定物件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情形。

三、申請機構的專業化經營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擬正式開展業務後的主營業務或設立至今實際開展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且, 具體屬於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中的哪一類(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

2、申請機構經營範圍中是否存在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屬性相衝突的業務;兼營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衝突的業務;兼營私募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情形。

3、申請機構實際經營、業務開展過程中, 是否存在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屬性相衝突的業務;兼營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衝突的業務;兼營私募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情形。

四、申請機構股東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股東構成、持股比例、認繳出資、實繳出資。

2、申請機構工商登記股東所持股權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被代持股權的隱名股東的具體身份及委託他人代持的緣由,是否存在不得擔任公司股東情形。

3、申請機構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境外股東,如為自然人股東時核查是否為中國國籍,為法人股東時核查法人股東的股東是否為中國國籍,一直核查至自然人為止。

4、如存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境外股東,該境外股東的境內出資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股東之間是否簽署任何委託表決、受託表決、歸集表決權等可能導致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與持股比例所對應表決權不一致情形。

2、如申請機構控股股東為法人時,申請機構法人股東的股東之間是否簽署任何委託表決、受託表決、歸集表決權等可能導致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與持股比例所對應表決權不一致情形。

3、申請機構股東會決議事項及表決機制,董事會決議事項及表決機制,股東會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中是否存在部分成員享有一票否決權情形。

4、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關係及支配作用的具體體現。

六、申請機構子公司、分支機搆及其他關聯方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搆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

2、如子公司、關聯方屬於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則金融機構是否取得相應金融資質或許可,資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服務機構是否在基金業協會履行管理人登記。

3、申請機構與關聯方歷次關聯交易事由、金額、所對應協定文本等,該等關聯交易的發生是否公允及必須。

七、申請機構運營設施和條件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內部組織架構設計及職責分工、權限界定,不同部門人員配置情況。

2、申請機構從業人員的人數、學歷、專業、工作履歷、從業經驗、入職時間、擔任職務、薪金報酬等情況,在公司是否為全職,是否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公司是否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

3、申請機構設立至今所使用的辦公場所房屋情況。

4、申請機構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是否一致,實際經營場所的位址、面積、所在區域,是否為公司自置物業(自置物業情形下,房屋購買時間、購買價款、價款支付情況、房屋權屬情況)亦或租賃使用(租賃使用情形下,房屋租賃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情況、租賃房屋權屬情況)亦或其他方式獲得房屋使用權;房屋面積、辦公設施是否能夠滿足公司日常運營所需。

5、申請機構註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股東實繳出資情況。

6、公司開戶銀行現帳戶餘額是否大於200萬元,是否能夠滿足公司半年以上正常運營所需資金。

7、公司帳戶歷次資金流轉所對應交易及事由。

8、公司未來半年所需各項成本支出預估明細。

八、申請機構內控制度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制定有公司運營所需基礎制度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基礎制度主要包括: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主要包括:運營風險控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2、上述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否與公司組織架構與職責界定相吻合,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控指引》”)的各項具體要求。須將公司制度與《內控指引》內容逐一比對、核查。

3、申請機構的各項制度是否在公司日常運營中嚴格執行、遵守。

4、各項制度賦予申請機構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及制度規定的內部審核、授權機制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及公司為確保制度可執行採取的有效措施。

九、申請機構外包服務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簽署外包服務協定。

2、結合申請機構運營狀況及條件,是否有需要與協力廠商封緘外包服務協定,將部分業務外包協力廠商。

3、如申請機構已外包部分業務或依據公司實際情況有需要外包部分業務的,申請機構是否制定外包服務機構選聘制度及外包服務風險控制制度;制度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內控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及協會的自律規範性檔。

4、申請機構已合作外包服務機構或擬合作外包服務機構是否具備作為外包服務機構的相應資質。

十、申請機構高管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崗位設置、部門職責、崗位職責。

2、申請機構高管人員(股權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證券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和投資負責人)的身份、學歷、工作履歷、基金從業資格、基金行業從業經驗、個人征信情況、個人犯罪情況等。

3、是否存在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範性檔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基金公司高管人員的情形。

十一、申請機構及高管信用審核要點

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涉訴或仲裁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情形。

2、如涉及訴訟或仲裁,則訴訟或仲裁的具體事由、案件進展、判決情況、法律後果,具體屬於案件中的哪一方(當事人、第三人或其他權利義務相關人)。

十三、登記系統填報資訊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於基金業協會指定登記系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所填報的各項資訊及所提交的各項檔、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申請機構於基金業協會指定登記系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所填報的各項資訊及所提交的各項檔、資料是否與律師工作底稿留存資料及法律意見書披露內容一致。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在完成管理人登記工作前是否已發行基金產品。

2、如已發行,則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基金產品的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基金產品的募集、宣傳、推介是否符合規定,基金產品是否尚在存續期或已經到期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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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機構工商登記股東所持股權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被代持股權的隱名股東的具體身份及委託他人代持的緣由,是否存在不得擔任公司股東情形。

3、申請機構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境外股東,如為自然人股東時核查是否為中國國籍,為法人股東時核查法人股東的股東是否為中國國籍,一直核查至自然人為止。

4、如存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境外股東,該境外股東的境內出資是否符合外商投資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股東之間是否簽署任何委託表決、受託表決、歸集表決權等可能導致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與持股比例所對應表決權不一致情形。

2、如申請機構控股股東為法人時,申請機構法人股東的股東之間是否簽署任何委託表決、受託表決、歸集表決權等可能導致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與持股比例所對應表決權不一致情形。

3、申請機構股東會決議事項及表決機制,董事會決議事項及表決機制,股東會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中是否存在部分成員享有一票否決權情形。

4、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關係及支配作用的具體體現。

六、申請機構子公司、分支機搆及其他關聯方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搆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

2、如子公司、關聯方屬於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則金融機構是否取得相應金融資質或許可,資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服務機構是否在基金業協會履行管理人登記。

3、申請機構與關聯方歷次關聯交易事由、金額、所對應協定文本等,該等關聯交易的發生是否公允及必須。

七、申請機構運營設施和條件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內部組織架構設計及職責分工、權限界定,不同部門人員配置情況。

2、申請機構從業人員的人數、學歷、專業、工作履歷、從業經驗、入職時間、擔任職務、薪金報酬等情況,在公司是否為全職,是否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公司是否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

3、申請機構設立至今所使用的辦公場所房屋情況。

4、申請機構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是否一致,實際經營場所的位址、面積、所在區域,是否為公司自置物業(自置物業情形下,房屋購買時間、購買價款、價款支付情況、房屋權屬情況)亦或租賃使用(租賃使用情形下,房屋租賃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情況、租賃房屋權屬情況)亦或其他方式獲得房屋使用權;房屋面積、辦公設施是否能夠滿足公司日常運營所需。

5、申請機構註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股東實繳出資情況。

6、公司開戶銀行現帳戶餘額是否大於200萬元,是否能夠滿足公司半年以上正常運營所需資金。

7、公司帳戶歷次資金流轉所對應交易及事由。

8、公司未來半年所需各項成本支出預估明細。

八、申請機構內控制度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制定有公司運營所需基礎制度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基礎制度主要包括: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主要包括:運營風險控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2、上述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否與公司組織架構與職責界定相吻合,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控指引》”)的各項具體要求。須將公司制度與《內控指引》內容逐一比對、核查。

3、申請機構的各項制度是否在公司日常運營中嚴格執行、遵守。

4、各項制度賦予申請機構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及制度規定的內部審核、授權機制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及公司為確保制度可執行採取的有效措施。

九、申請機構外包服務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是否簽署外包服務協定。

2、結合申請機構運營狀況及條件,是否有需要與協力廠商封緘外包服務協定,將部分業務外包協力廠商。

3、如申請機構已外包部分業務或依據公司實際情況有需要外包部分業務的,申請機構是否制定外包服務機構選聘制度及外包服務風險控制制度;制度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內控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及協會的自律規範性檔。

4、申請機構已合作外包服務機構或擬合作外包服務機構是否具備作為外包服務機構的相應資質。

十、申請機構高管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崗位設置、部門職責、崗位職責。

2、申請機構高管人員(股權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證券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和投資負責人)的身份、學歷、工作履歷、基金從業資格、基金行業從業經驗、個人征信情況、個人犯罪情況等。

3、是否存在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範性檔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基金公司高管人員的情形。

十一、申請機構及高管信用審核要點

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涉訴或仲裁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情形。

2、如涉及訴訟或仲裁,則訴訟或仲裁的具體事由、案件進展、判決情況、法律後果,具體屬於案件中的哪一方(當事人、第三人或其他權利義務相關人)。

十三、登記系統填報資訊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於基金業協會指定登記系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所填報的各項資訊及所提交的各項檔、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申請機構於基金業協會指定登記系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所填報的各項資訊及所提交的各項檔、資料是否與律師工作底稿留存資料及法律意見書披露內容一致。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在完成管理人登記工作前是否已發行基金產品。

2、如已發行,則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基金產品的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基金產品的募集、宣傳、推介是否符合規定,基金產品是否尚在存續期或已經到期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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