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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經濟的監管方式亟須創新

一家之言

陸平 馬力揚

分享經濟模式正在生產生活各領域加速興起。 這些新模式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勞動者身份歸屬、稅收主體責任、用戶資料保護等,給行業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構建適合其發展特徵的監管思路與體系,對分享經濟的健康與長遠發展至關重要。

分享經濟的主要問題

分享經濟平臺與勞動供給方的關係模棱兩可。 分享經濟平臺中的勞動供給方是界定為雇員還是獨立承包商仍不明確,這導致勞動者承擔額外運營風險、缺乏勞動保障等問題。

徵稅物件、適用稅種及稅率尚不明確。 從資金的流向來看,協力廠商支付平臺、平臺企業、供給方都應是納稅主體,然而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對分享經濟商業模式的納稅主體沒有具體規定。 分享經濟平臺企業多註冊為科技類創新型企業,缺乏在專業領域的合法運營資質,也沒有法律法規對其應繳稅種進行規範。

使用者對平臺保護隱私資料的能力缺乏信任。 分享經濟平臺通過“上帝視角”記錄使用者資訊及活動資料,獲取了大量使用者相關資訊,但缺乏平臺內部及外部的監管機制,存在使用者隱私被侵犯及資料濫用的隱患。

分享經濟監管面臨的挑戰

難於界定分享經濟平臺的法律主體地位。 2014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已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民事責任,但分享經濟平臺與網路交易平臺是存在交集的兩個不同範疇,對於分享經濟平臺我國法律法規尚未明確定義其法律地位,缺乏追責依據。

一些平臺企業打著非交易平臺的幌子,實質上從事商業性的資源分享活動。

難於兼顧分享經濟與傳統行業競爭者的利益。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分享閒置資源的經營模式應承擔和傳統競爭行業相同的稅費和社會責任。 分享經濟平臺決定了交易的方式和條件,並能夠對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如果平臺濫用這種影響力,通過控制價格等方式來操控市場,打壓傳統行業競爭者,很可能造成不正當競爭。

由於難以兼顧分享經濟、傳統行業競爭者及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往往聯合傳統行業競爭者反對分享經濟的發展,並以現行法律對其經營合法性提出質疑。

難於建立隱私資料監督保護機制。 目前,關於個人資料管理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法律僅規範資訊公開,停留在鼓勵和宣導資料開放的層面,尚未確立資料開放應遵守的原則。 同時,隱私資訊的開放及其例外規則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沒有有效的政策或機制解決資料開放過程中產生的隱私或個人資訊保護問題。 要建立起完善的隱私資料監督保護機制仍需時日。

分享經濟的監管方式探討

對分享經濟應持包容態度,不斷創新監管理念。 分享經濟的興起有其自身的經濟和社會合理性,如對技術、基礎設施等資源的充分利用,並體現了社區交互、任務協作、權利分散等特徵。

政府對分享經濟應持有寬容的態度,政策導向應該是發揮分享經濟的優點、修正其發展缺陷,而不是採取封殺手段遏制其存續發展。 應制定鼓勵分享經濟發展的產品、服務及安全標準,宣導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強化平臺型企業的管理責任,推動形成完善高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監管體系。

探尋在稅收、資訊共用等領域的契合點,深化政府與分享經濟平臺的合作。 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等方式,引導分享經濟平臺承擔部分社會責任,深化地方政府與分享經濟平臺之間的合作,將分享經濟逐步納入政府監管範圍。

平臺企業也應積極尋找與政府的契合點,充分發揮在解決就業、緩解交通擁堵、有效利用閒置資源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和守法義務。

根據資源、交易行為及個體屬性特徵,動態把握平臺與供需方關係。 應抓住分享經濟的本質特徵,實現分享經濟與傳統經濟的錯位監管。 例如,根據資源的權利屬性、交易屬性、交易主體屬性對分享經濟進行界定,可根據資源供需匹配的時間、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交易個體是否是商業主體等特徵,改變固定不變的平臺—供需方關係的確定方法,進而實現分享經濟的監管邊界動態化,使分享經濟處於可控、安全的發展範圍。

完善信任機制以防範安全風險。 建立由政府、協會、協力廠商信用服務企業、分享經濟平臺等多方參與的信任機制。應加強政府與平臺的信用資料共用,強化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罰力度,降低供需雙方的信任成本。在協力廠商服務方面,應打破不同平臺之間的邊界,實現跨平臺收集交易雙方評價等資料。

(作者單位:工業和資訊化部賽迪智庫)

建立由政府、協會、協力廠商信用服務企業、分享經濟平臺等多方參與的信任機制。應加強政府與平臺的信用資料共用,強化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罰力度,降低供需雙方的信任成本。在協力廠商服務方面,應打破不同平臺之間的邊界,實現跨平臺收集交易雙方評價等資料。

(作者單位:工業和資訊化部賽迪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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