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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學01

朱熹(1130.9.15—1200.4.23), 字元晦, 又字仲晦, 號晦庵, 晚稱晦翁, 諡文, 世稱朱文公。 祖籍徽州府婺源縣(今江西省婺源), 出生于南劍州尤溪(今屬福建省尤溪縣)。

儒學集大成者, 世尊稱為朱子。 朱熹的理學思想對元、明、清三朝影響很大, 成為三朝的官方哲學, 是中國教育史上繼孔子後的又一人。 朱熹著述甚多, 有《四書章句集注》《太極圖說解》《通書解說》《周易讀本》《楚辭集注》, 後人輯有《朱子大全》《朱子集語象》等。 其中《四書章句集注》成為欽定的教科書和科舉考試的標準。 朱熹所建立的學派被後人稱為“閩學”。

理氣先後

在朱熹哲學中, 理包括人類社會的道德法則和自然界事物的規律、規則兩者。 這兩者都是統一的理在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不同表現形式。 朱熹把作為事物所以然的理或者道看成形而上者, 而具體的器物則屬於形而下的存在。 “凡有形象, 皆器也, 其所以為是器之理者,

則道也。 ”在理氣關係上, 朱熹同樣把理看成形而上者, 看做是“生物之本”, 而氣則是形而下的“生物之器”。 “天地之間, 有理有氣。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 生物之本也;氣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 ”朱熹認為, 一切事、物、器都是由理與氣構成的, 氣是構成一切事物的材料, 理是事物的本質和規則。

在理氣有無先後問題上, 他認為, 就現實世界來說, 理與氣是不能分離的, 天下任何事物都是由理氣兩方面結合而成, 沒有無理之氣, 也沒有無氣之理。 但就本源上說, 便不同了, “未有天地之先, 畢竟也只是理, 有此理便有此天地, 若無此理便亦無天地, 無人無物, 都無該載了。 有理, 便有氣流行, 發育萬物。 ”也就是說理是先於氣存在的。 朱熹關於理事先後的討論涉及的是一般與個別的關係。

一類事物的理作為這一類事物的共同本質、規律, 體現在此類一切事物之中, 不為此類事物中某個個別事物所私有, 也不以個別事物產生、消滅或轉移。

朱熹晚年意識到, 斷定理在氣先容易引起某些不易解決的矛盾, 又說:“理與氣本無先後之可言, 但推上去時, 卻如理在先氣在後相似。 ”這就是說, 理與氣實際上無所謂先後, 但在邏輯上有一種先後的關係, 也就是說, 理在氣“先”指邏輯上的在先, 而不是時間上在先。 這種邏輯在先的思想, 實際上仍然是認為理是本、是體、是第一性的, 氣則是第二性的。

理一分殊

“理一分殊”的概念, 是程頤回答楊時對《西銘》的懷疑而提出的。 楊時認為張載在《西銘》中表達的思想有體而無用,

容易和墨家的兼愛區分不開。 但是程頤卻不這麼認為, 他說:“西銘理一而分殊, 墨氏兼愛而無分。 ”也就是說, 張載《西銘》是不同于墨家兼愛的。 萬物一體就是“理一”, 而這並不排除個人承擔不同的社會義務。 也就是說, 普遍的道德原理與具體的道德規範是相統一的。

朱熹繼承了程頤的這一看法, 他說:“天地之間, 理一而已。 然乾道成男, 坤道成女, 二氣交感, 化生萬物, 則其大小之分、親疏之等, 至於十百千萬而不能齊也。 ……蓋以乾為父, 以坤為母, 有生之類無物不然, 所謂理一也。 而人物之生, 血脈之屬, 各親其親, 各子其子, 則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 ”也就是說, 從人與物都是由乾、坤二氣所生成的角度來看,

人、物皆然。 但是, 每一個具體的人都因為其血緣關係有自己特殊的社會關係, 從而其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自然不同, 這就是分殊。 同時朱熹還經常用“月印萬川”的比喻來說明一理和萬物的關係。 一理表現為萬物之理, 就好像天上一個月亮, 散在江河湖海中形成上萬個月亮。 同時, 這上萬個月亮又是同一個月亮所投映出來的。 這就使萬里歸於一理之統攝。 朱熹也常說“統體一太極”、“物物一太極”。 從性理上說, 人物都稟受了宇宙中同一個太極之理(“統體一太極”), 從而各自具有了自己的性理(“物物一太極”)。

從分殊來看, 事物的具體規範是有差別的, 這與物物具有的太極各個相同是不一樣的, 而這也是一種理一分殊, 他說:“如這片板, 只是一個道理,這一路子恁地去,那一路子恁地去。如一所屋,只是一個道理,有廳,有堂。如草木,只是一個道理,有桃,有李。如這眾人,只是一個道理,有張三,有李四;李四不可為張三,張三不可為李四。如陰陽,《西銘》言理一分殊,亦是如此。”每一類事物都有這一類事物的理,事物不同,普遍之理在事物上的具體表現也不同。一切房屋有共同的理,但房子之理是由廳堂等不同形式具體體現出來,桃李都是草木,但草木的一般規律在桃李的表現是有差異的。從這個方面來說,所謂萬物一理,不是指萬物的具體規律的直接同一,而是說從更高的層次上看,它們都是同一普遍原理的表現,而具有統一性。

朱熹的這一看法,實際上觸及了普遍和特殊的關係,是具有真理性的。這實際上也構成了朱熹方法論的一個中心。朱熹用這一模式來處理很多問題,包括其格物窮理的認識論和工夫論也與此理論有關。

只是一個道理,這一路子恁地去,那一路子恁地去。如一所屋,只是一個道理,有廳,有堂。如草木,只是一個道理,有桃,有李。如這眾人,只是一個道理,有張三,有李四;李四不可為張三,張三不可為李四。如陰陽,《西銘》言理一分殊,亦是如此。”每一類事物都有這一類事物的理,事物不同,普遍之理在事物上的具體表現也不同。一切房屋有共同的理,但房子之理是由廳堂等不同形式具體體現出來,桃李都是草木,但草木的一般規律在桃李的表現是有差異的。從這個方面來說,所謂萬物一理,不是指萬物的具體規律的直接同一,而是說從更高的層次上看,它們都是同一普遍原理的表現,而具有統一性。

朱熹的這一看法,實際上觸及了普遍和特殊的關係,是具有真理性的。這實際上也構成了朱熹方法論的一個中心。朱熹用這一模式來處理很多問題,包括其格物窮理的認識論和工夫論也與此理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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