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窮理
自從《大學》從《禮記》中抽出來, 與《論語》、《孟子》、《中庸》並列開來成為四書以後, 對《大學》的解釋就成了理學家闡釋自己思想的重要方式。
他認為“格, 至也。 物, 事也。 窮至事物之理, 欲其極處無不到也。 ”“致知之道在乎即事觀理以格夫物。 格者, 極至之謂, 如格于文祖之格, 言窮而至極也。 ”朱熹所理解的“格物”有三個要點:第一是“即物”, 就是接觸事物;第二是“窮理”, 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極”, 朱熹用以訓格的“至”即指“極至”。 朱熹認為格物的基本意義是要窮理, 但窮理要到具體事物上去窮, 窮理又必須窮至其極。
朱熹在孤立地訓解“致知”二字時說:“致, 推極也。 知, 猶識也。 推極吾之知識, 欲其所知吾不盡也。 ”也就是在主體方面努力擴充對事物的知識,
朱熹認為, 理普遍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 事物大小精粗莫不有理, 因為格物的物件是極為廣泛的, 他說:“若其用力之方, 則或考之事為之著, 或察之念慮之微, 或求之文字之中, 或索之講論之際。 使於身心性情之德, 人倫日用之常, 以至天地鬼神之變, 鳥獸草木之宜, 自其一物之中, 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 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 ”可見, 格物的物件極為廣泛,
格物的目的最終要達到對事物的“所以然”和“所當然”的瞭解。 “所以然”主要是指事物的普遍本質和規律, “所當然”主要指社會的倫理原則和規範。
所以, 朱熹主張的格物窮理, 就其終極目的和出發點而言, 在於明善, 而就格物窮理的中間過程所括的範圍來說, 又包含著認識事物的規律與本質, 積極肯定見聞之知作為充廣知識的必要途徑, 表現出明顯的知識取向。
在朱熹為《大學》所作的注釋中, 他認為《大學》的“經文”和傳文是可以對應的, 但是傳文缺失了原有對“格物”、“致知”的解釋,
總的來說, 朱熹的格物窮理思想, 儘管側重於身心性情的修養省察, 但他也很注重對外界事物的考察。 他雖然承認人具有天賦的道德法則, 但是認為只有通過對具體事物的認識, 這些道德法則在心中才能慢慢彰顯出來。 朱熹的這種思想不同于陸王心學心即理的系統。
知先行後
儒家講知行, 並不是側重在認識論上, 而是偏重于道德實踐。 不過, 由於他們的討論經常引用生活中的例子, 因而又包含認識論的成分。 朱熹認為“致知力行, 用功不可偏廢”, 所以他強調人們不能僅僅從事格物致知的工夫, 與此同時, 還要進行力行。 因為我們僅僅知道了道德的法則, 有了道德知識, 並不能夠使我們成為聖賢, 只有真正付諸實踐,體之於身,才能夠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道德。但是,他這樣說,並不是要人花很長時間,先去進行致知的工夫,達到致知以後,才去進行“行”的工夫。在具體實踐中,知行是互發的,所以朱熹強調知行並進,他舉例說:“知行常相須,如目無足不行,足無目不見。”他還經常把知行比喻成鳥的雙翼、車的兩輪,可見他認為二者是相互需要、相互補充的。
但是,如果從時間的先後來說,朱熹認為應當是知在前,行在後。他說:“論先後,當以致知為先。”也就是說,在一個道德行為中,我們只有先瞭解到什麼是道德以及道德的當然之則以後,我們才能夠按照此當然之則去行動。否則,人們的道德實踐就是缺乏理論指導的盲目行為。
朱熹也從輕重角度來比較知行。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論輕重,當以行為重”,也就是說,朱熹還是比較強調道德的實踐的。
只有真正付諸實踐,體之於身,才能夠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道德。但是,他這樣說,並不是要人花很長時間,先去進行致知的工夫,達到致知以後,才去進行“行”的工夫。在具體實踐中,知行是互發的,所以朱熹強調知行並進,他舉例說:“知行常相須,如目無足不行,足無目不見。”他還經常把知行比喻成鳥的雙翼、車的兩輪,可見他認為二者是相互需要、相互補充的。但是,如果從時間的先後來說,朱熹認為應當是知在前,行在後。他說:“論先後,當以致知為先。”也就是說,在一個道德行為中,我們只有先瞭解到什麼是道德以及道德的當然之則以後,我們才能夠按照此當然之則去行動。否則,人們的道德實踐就是缺乏理論指導的盲目行為。
朱熹也從輕重角度來比較知行。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論輕重,當以行為重”,也就是說,朱熹還是比較強調道德的實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