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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學02

格物窮理

自從《大學》從《禮記》中抽出來, 與《論語》、《孟子》、《中庸》並列開來成為四書以後, 對《大學》的解釋就成了理學家闡釋自己思想的重要方式。

從二程開始, 就比較注重“格物致知”的理解。 朱熹大力強調並發展了程頤關於格物的思想, 使得格物論成了朱子學體系的重要理論特徵。

他認為“格, 至也。 物, 事也。 窮至事物之理, 欲其極處無不到也。 ”“致知之道在乎即事觀理以格夫物。 格者, 極至之謂, 如格于文祖之格, 言窮而至極也。 ”朱熹所理解的“格物”有三個要點:第一是“即物”, 就是接觸事物;第二是“窮理”, 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極”, 朱熹用以訓格的“至”即指“極至”。 朱熹認為格物的基本意義是要窮理, 但窮理要到具體事物上去窮, 窮理又必須窮至其極。

朱熹在孤立地訓解“致知”二字時說:“致, 推極也。 知, 猶識也。 推極吾之知識, 欲其所知吾不盡也。 ”也就是在主體方面努力擴充對事物的知識,

讓其“無所不盡”。 在朱熹看來, 格物是研究物理, 側重在事物上;而致知, 則是在格物的同時, 主體在知識方面的擴充。 也就是說, 致知是格物的目的和結果。 致知只是就認識實踐在主體方面獲得的知識成果而言, 沒有即物窮理, 主體自身是無法擴充知識的。

朱熹認為, 理普遍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 事物大小精粗莫不有理, 因為格物的物件是極為廣泛的, 他說:“若其用力之方, 則或考之事為之著, 或察之念慮之微, 或求之文字之中, 或索之講論之際。 使於身心性情之德, 人倫日用之常, 以至天地鬼神之變, 鳥獸草木之宜, 自其一物之中, 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 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 ”可見, 格物的物件極為廣泛,

上至宇宙本體, 下至一草一木, 其中的“理”都必須加以研究, 這種物件的廣泛性也就決定了格物途徑的多樣性, 其中主要是閱讀書籍、接觸事物和道德實踐。

格物的目的最終要達到對事物的“所以然”和“所當然”的瞭解。 “所以然”主要是指事物的普遍本質和規律, “所當然”主要指社會的倫理原則和規範。

所以, 朱熹主張的格物窮理, 就其終極目的和出發點而言, 在於明善, 而就格物窮理的中間過程所括的範圍來說, 又包含著認識事物的規律與本質, 積極肯定見聞之知作為充廣知識的必要途徑, 表現出明顯的知識取向。

在朱熹為《大學》所作的注釋中, 他認為《大學》的“經文”和傳文是可以對應的, 但是傳文缺失了原有對“格物”、“致知”的解釋,

於是他就根據二程的格物論在他的《大學章句》中作了一個補傳, 其中說:“所謂致知在格物者, 言欲致吾之知, 在即物而窮其理也。 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 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 惟於其理有未窮, 故其知有不盡也。 是以《大學》始教, 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 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 以求致乎其極。 至於用力之久, 而一旦豁然貫通焉, 則眾物之表裡精粗無不到, 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 ”在朱熹看來, 知是屬於主體的, 理是屬於客體的, 窮理就是要對外物之理進行考察, 這個過程也就是主體的知識擴充的過程。 通過對“今日格一物, 明日格一物”的逐漸積累過程, 就會產生一個飛躍, 上升到對事物普遍原理的認識,
這就是“豁然貫通”的境界。

總的來說, 朱熹的格物窮理思想, 儘管側重於身心性情的修養省察, 但他也很注重對外界事物的考察。 他雖然承認人具有天賦的道德法則, 但是認為只有通過對具體事物的認識, 這些道德法則在心中才能慢慢彰顯出來。 朱熹的這種思想不同于陸王心學心即理的系統。

知先行後

儒家講知行, 並不是側重在認識論上, 而是偏重于道德實踐。 不過, 由於他們的討論經常引用生活中的例子, 因而又包含認識論的成分。 朱熹認為“致知力行, 用功不可偏廢”, 所以他強調人們不能僅僅從事格物致知的工夫, 與此同時, 還要進行力行。 因為我們僅僅知道了道德的法則, 有了道德知識, 並不能夠使我們成為聖賢, 只有真正付諸實踐,體之於身,才能夠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道德。但是,他這樣說,並不是要人花很長時間,先去進行致知的工夫,達到致知以後,才去進行“行”的工夫。在具體實踐中,知行是互發的,所以朱熹強調知行並進,他舉例說:“知行常相須,如目無足不行,足無目不見。”他還經常把知行比喻成鳥的雙翼、車的兩輪,可見他認為二者是相互需要、相互補充的。

但是,如果從時間的先後來說,朱熹認為應當是知在前,行在後。他說:“論先後,當以致知為先。”也就是說,在一個道德行為中,我們只有先瞭解到什麼是道德以及道德的當然之則以後,我們才能夠按照此當然之則去行動。否則,人們的道德實踐就是缺乏理論指導的盲目行為。

朱熹也從輕重角度來比較知行。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論輕重,當以行為重”,也就是說,朱熹還是比較強調道德的實踐的。

只有真正付諸實踐,體之於身,才能夠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道德。但是,他這樣說,並不是要人花很長時間,先去進行致知的工夫,達到致知以後,才去進行“行”的工夫。在具體實踐中,知行是互發的,所以朱熹強調知行並進,他舉例說:“知行常相須,如目無足不行,足無目不見。”他還經常把知行比喻成鳥的雙翼、車的兩輪,可見他認為二者是相互需要、相互補充的。

但是,如果從時間的先後來說,朱熹認為應當是知在前,行在後。他說:“論先後,當以致知為先。”也就是說,在一個道德行為中,我們只有先瞭解到什麼是道德以及道德的當然之則以後,我們才能夠按照此當然之則去行動。否則,人們的道德實踐就是缺乏理論指導的盲目行為。

朱熹也從輕重角度來比較知行。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論輕重,當以行為重”,也就是說,朱熹還是比較強調道德的實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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