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退稅方面的業務, 小隊員們貌似一直不怎麼“感冒”, 但是小隊長還是要提醒大家, 2017年4月18日之前不能收匯的出口企業,
看點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的貨物, 應於2017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看點二:規定時間內未收匯的出口企業, 不能享受退稅(特殊情況除外)
出口企業最遲應在2017年4月18日前收匯才能享受退稅政策, 否則,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看點三:特殊情況下, 提供相關材料, 可視同收匯享受退稅政策
有以上原因的, 除提供相關材料外, 還需提供“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
另外,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收匯資料存在以下情形的, 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 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 屬於偷騙稅的, 由稽查部門查處:
(一)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的;
(二)收匯憑證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