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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風險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由於2014年、2015年已經連續兩年虧損, 2016年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若2016年仍然虧損, 公司將被實施暫停上市。 截至目前, 公司判斷2016年度公司仍將虧損且不存在盈利的可能。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公司A股股票將於2016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被暫停上市。

公司涉嫌財務違規, 已於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

根據調查結果, 公司如觸發股票上市規則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條件, 公司A股股票將被強制退市。 現將相關風險提示如下:

1、本公司由於2014年、2015年連續兩個財政年度經審計為淨虧損, A股股票2016年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若2016年繼續虧損, 公司A股股票將被實施暫停上市, 截至目前, 公司判斷2016年度公司仍將虧損且不存在盈利的可能。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公司A股股票將於2016年度報告披露後被暫停上市,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公司資訊披露違規(見2017年3月21日公告2017-025號), 已於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 後續公司如被認定重大資訊披露違法, 公司還將因觸及重大違法暫停上市情形, A股股票被暫停上市,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3、公司A股股票將於2016年年度報告披露後, 因連續虧損被暫停上市。 在暫停上市期間, 若公司又觸及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暫停上市情形, 公司只有分別滿足財務指標和重大違法兩種情形下的申請恢復上市條件(詳見本公告後附索引), 方可申請A股股票恢復上市。 否則, 公司A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4、本公司決定於2017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 年報披露後公司A股股票將自4月25日起連續停牌, 此後不再交易。 若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日期(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報, 本公司A股股票將自2017年4月30日起連續停牌。 披露年報後公司A股股票將因連續3年虧損被暫停上市。

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

公司如被認定構成重大資訊披露違法, 鑒於公司已連續3年虧損, 公司A股股票已被暫停上市, 將不再設置風險警示交易期, A股股票將不再複牌交易,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前述交易安排, 關注投資風險。

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www.hkex.com.cn)以及本公司網站(www.kmtcl.com.cn)。 公司已多次發佈公告警示風險,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3月31日

恢復上市條件索引:

14.2.1 上市公司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第14.1.1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標準, 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均為正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正值;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 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七)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 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九)本所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最近一年年度報告披露後的五個交易日內, 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14.2.7 上市公司因第14.1.1條第(十)項規定的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情形, 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在本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公司可以在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一)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並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

2.對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已處理完畢;

3.公司已就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補充履行相關決策程式;

4.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責任主體, 對公司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的損失已作出補償;

5.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引發的與公司相關的風險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換下列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

1.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有關人員;

2.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有關人員;

3.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的有關人員;

4.中國證監會、本所認定的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責任人員。

(三)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並符合下列要求:

1.相關賠償事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該判決已執行完畢;

2.相關賠償事項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已達成和解的,該和解協定已執行完畢;

3.相關賠償事項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且也未達成和解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已按預計最高索賠金額計提賠償基金,並將足額資金劃入專項帳戶,且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承諾:若賠償基金不足賠付,其將予以補足。

(四)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請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律師已對前述四項條件所述情況進行核查驗證,並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明確認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項條件。

公司應當在提出申請後,及時發佈相關公告。

對公司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的損失已作出補償;

5.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引發的與公司相關的風險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換下列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

1.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有關人員;

2.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有關人員;

3.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的有關人員;

4.中國證監會、本所認定的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責任人員。

(三)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並符合下列要求:

1.相關賠償事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該判決已執行完畢;

2.相關賠償事項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已達成和解的,該和解協定已執行完畢;

3.相關賠償事項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且也未達成和解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已按預計最高索賠金額計提賠償基金,並將足額資金劃入專項帳戶,且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已承諾:若賠償基金不足賠付,其將予以補足。

(四)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請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律師已對前述四項條件所述情況進行核查驗證,並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明確認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項條件。

公司應當在提出申請後,及時發佈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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