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發行股份
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
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立財務顧問”)作為福建眾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公司”、“眾和股份”)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
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
顧問, 按照相關規定審慎核查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終止的原因, 出具本專項核查
意見如下:
一、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歷程
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工作的開展中,
息披露義務, 並在重組草案及其他相關公告中對相關風險進行了充分提示。 上市
公司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組織相關各方
積極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工作。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主要歷程如下: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因籌畫資產收購事項, 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
公司股票(股票簡稱:眾和股份, 股票代碼:002070)於 2015 年 8 月 13 日開
市起停牌。 因相關事項較為複雜, 2015 年 8 月 20 日、2015 年 8 月 27 日、2015
年 9 月 7 日、2015 年 9 月 14 日、2015 年 9 月 18 日、2015 年 9 月 23 日、2015
年 9 月 25 日、2015 年 10 月 9 日、2015 年 10 月 16 日、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0 月 30 日、2015 年 11 月 6 日、2015 年 11 月 10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以關於籌畫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事項向深交所申請股票繼續停牌。
日發佈了一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展公告。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本
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預案等相關議案,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公
司在指定媒體披露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預案》等重組相關檔
及股票繼續停牌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組問詢函》(中小板重組問詢函(需行政許可)【2015】第 44 號)(以
下簡稱“《重組問詢函》”), 公司與交易各方及仲介機構對重組問詢函所涉事項做
了認真討論分析, 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對重組問詢函進行了回復,
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預案》等重組檔進行了修訂及補充, 並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上發佈了相關公告, 同時, 發佈了《關於公司股票複
牌的提示公告》。 在此期間於 2015 年 12 月 1 日發佈《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
項進展情況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9 日和 2016 年 1 月 19 日, 公司分別發佈了《關於發行股份
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進展公告》。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
于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方案進行調整及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及摘要等相關議案, 2016 年 5 月 20 日, 公司
在指定媒體披露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及其摘
要等重組相關文件。
2016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召開 2015 年度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發
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及摘要等相關議案, 2016 年 6
月 18 日, 公司在指定媒體披露了《2015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和《2015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6 年 6 月 22 日, 公司鑒於申報準備工作尚未完成, 延後向中國證監會
正式報送申請檔, 並在指定媒體披露了《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延期向中
國證監會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材料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
于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生效日期等條款的議案,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公
司在指定媒體披露了《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的公告》和《關於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事項的進展公告》。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由於公司與標的公司四川國理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四川國理”)、四川興晟鋰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興晟”)的
股東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仍未生效,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自動解
除(無需另行通知), 且不再進行延期, 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
二、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因
上市公司本次擬發行股份購買的標的資產為四川國理 98.76%股權、四川興
晟 100%股權, 四川國理和四川興晟均是以生產鋰系列產品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屬於新能源產業。 由於重組過程中國內證券市場環境、政策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本次重組進程遠低於各方預期,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
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與標的公司四川國理、四川興晟的股東簽署的《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協定》未能生效,根據公司與標的公司四川國理、四川興晟的股東
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之補充協定》及《發
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之補充協定(二)》,協議約定“若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主協議仍未生效,則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主協議自動解除(無需另行通知),
且不再進行延期。”,鑒此,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相應終止。
三、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審批程式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終止無須履行內部審批程式。
四、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終止,不會對上市公司生產經
營方面以及既定的戰略規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上市公司將在鞏固原有業務的基
礎上,準確把握鋰電材料行業發展機會,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空間,以
期更好地回報全體股東。
五、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了信
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所披露進展資訊與實際開展的相關工作情況相符。上市公
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終止程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小
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4 號:上市公司停複牌業務》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頁無正文,為《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終
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之簽署頁)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與標的公司四川國理、四川興晟的股東簽署的《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協定》未能生效,根據公司與標的公司四川國理、四川興晟的股東
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之補充協定》及《發
行股份購買資產協定之補充協定(二)》,協議約定“若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主協議仍未生效,則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主協議自動解除(無需另行通知),
且不再進行延期。”,鑒此,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相應終止。
三、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審批程式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終止無須履行內部審批程式。
四、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終止,不會對上市公司生產經
營方面以及既定的戰略規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上市公司將在鞏固原有業務的基
礎上,準確把握鋰電材料行業發展機會,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空間,以
期更好地回報全體股東。
五、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了信
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所披露進展資訊與實際開展的相關工作情況相符。上市公
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終止程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小
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4 號:上市公司停複牌業務》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頁無正文,為《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終
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之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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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