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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出臺公募基金流動性管理新規 嚴控流動性風險

為提升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抵禦能力, 近日, 證監會就《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圍繞基金投資限制與申贖管理, 擬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系, 兼顧偏股類和固收類基金潛在風險。 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 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及處置機制。

據證監會發言人鄧舸介紹, 此次起草的《管理規定》, 擬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佈, 作為《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檔。

鄧舸表示, 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具有現實緊迫性。

《管理規定》涉及管理人內控, 以及產品設立、投資運作、申購贖回、估值與披露等具體業務環節的規範, 主要內容涵蓋七個方面, 一是堅持組合投資原則, 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 二是提升組合流動性, 明確開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 三是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 審慎管理基金申購與贖回。 四是備足應急工具, 要求管理人細化極端情形下的應急管理流程。 五是強化投資者集中度管理。 六是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控。

七是落實機構主體責任, 全面提升管理人對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部管控要求。

鄧舸表示, 《管理規定》內容不僅對行業現有各類偏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進行調整約束, 也可能對行業未來的產品形態與發展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為促進法規穩步實施, 《管理規定》統籌安排相關銜接過渡措施, 對涉及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

另外, 《管理規定》後續實施過程中, 擬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配套自律規則, 予以銜接, 包括:進一步細化完善公募基金壓力測試工作指引, 制定開放式基金擺動定價實施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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