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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風險 公募基金流動性新規將至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題證監會3月31日就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新規對外徵求意見。 該規定涉及公募基金產品投資比例、風控機制、申贖管理等方面, 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查漏補缺”, 嚴控流動性風險。

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應對投資者贖回申請的風險, 本質上是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與平衡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 針對貨幣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成為本次新規的關注重點之一, 具體體現在三個維度:即控制貨幣基金無序增長,

實施產品分類監管, 對貨幣市場基金設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為嚴格的流動性指標限制。

記者從證監會瞭解到, 近年來基金行業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流動性風險管控壓力日益加大, 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 個別基金公司因集中持有中小市值股票而面臨較大流動性管理壓力;

二是我國債券市場信用風險逐步暴露, 公募基金持倉債券發生違約將對基金份額淨值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 容易引發持有人集中贖回, 發行人信用風險引致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加大;

三是2016年以來, 由於大量機構委外資金湧入, 持有人結構高度集中, 機構同質化, 資金呈現“大進大出”特點, 市場突變情況下贖回行為高度一致,

給基金投資運作帶來較大壓力;

四是2016年底債券市場大幅調整, 個別貨幣市場基金面臨投資者贖回與市場流動性雙重擠壓。

此外, 新規也對市場關注的委外資金提出新的監管要求。 基金管理人擬新設單一投資者占比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50%的基金, 需滿足以下規範:一是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認購產品不少於1000萬元, 將產品設立間接與公司資本掛鉤, 限制隨意無序發行;二是非貨幣產品的運作方式限定為封閉式或者定期封閉(封閉週期不低於3個月), 限制委外資金快進快出、同向操作對基金流動性的衝擊;三是新設產品在披露檔中明示類別, 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新規將統籌安排相關銜接過渡措施, 對涉及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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