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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紛紛成立 四大問題突出

文化產業發展到今天, 已經是一個資本滲透率很高的市場。 而在文化產業發展的背後,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多地政府及相關機構也紛紛成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力圖推動本地文化產業的發展,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是, 政府主導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需要進一步加強理論引導、明晰基金定位, 更好發揮改善資源配置、推動轉型升級、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制度功能。

/ 01 /

市場吸引、政策扶持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已破千億

2016年泛娛樂產業迎來黃金髮展期,

影視劇作、動漫、遊戲等多業態的創新融合成為行業熱點。 資料顯示, 產業整體規模已突破5000億元, 而泛娛樂內容的消費使用者已達10億人次。 巨大的市場空間吸引了大批金融資本進入泛娛樂產業。

此外, 政府出臺多項扶持政策, 也為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頻頻成立提供了條件。 據中經小文瞭解, 國家曾下發多部檔, 鼓勵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2009年7月, 國務院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 明確要求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 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 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 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2010年, 九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 鼓勵多元資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引導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2012年6月, 文化部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 鼓勵民間資本以投資基金形式進入文化產業領域。

兩大因素推動下, 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如雨後春筍一樣紛紛成立, 資料顯示, 2012年到2016年, 我國文化產業基金支數和募集規模呈現總體上漲趨勢, 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已破千億元。

↑ 2012年—2016年文化產業基金支數及募集規模變化情況圖

進入2017年, 文化產業基金的發展又出現新的特點。 據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特約專家、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陳少峰介紹, 隨著國家對上市公司並購的監管要求越來越嚴格, 以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更加突出, 今年上半年文創企業的高估值並購明顯減少, 文化產業風險投資和基金總量下降20%以上, 其中主要是防止高杠杆收購和高估值並購。 文化產業私募基金的設立和募資也明顯放緩。

/ 02 /

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基金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

據中經小文瞭解,

目前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政府牽頭設立的文化產業基金、文娛上市公司成立的文化產業基金以及創投機構成立的文化產業基金。

其中, 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政府作為投資主體設立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政府在此過程中起到示範、引導和支持的作用。 據悉, 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有三種組織形式。

↑ 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

與其他類型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相比, 在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初期, 以政府引導為基礎, 對設立初期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要加強管理, 合理使用, 嚴格避免盲目投資, 造成投資資源浪費。 這與其他模式的文化產業基金相比, 有不可比擬的優點:

第一, 有利於政府不斷推出對文化產業扶持的財政和金融政策, 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第二, 政府的示範、引導和支持的作用勢必會吸引更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不斷跟進, 為文化產業開闢更寬廣通暢的融資通道。

而隨著產業投資基金的成熟,可以吸引更加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參與,實現文化投資運營形式專業化、收益規範化,最終實現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完全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配置,政府資金可以從已實施的項目中推出,以集中力量支持新的產業發展。

一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適合在企業的成長初期接入文化企業,在企業的成熟期選擇推出文化企業。

據中經小文瞭解,目前我國多地已經成立了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基金,例如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河北匯洋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等等。

很多地方近日剛剛設立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基金:

9月20日,總規模為50億元,成都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等共同發起的成都音樂文化產業基金成立;

9月12日,由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合市屬全資國有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廣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揭牌。

還有部分地方正在研究成立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 03 /

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仍存四大問題

從我國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現實情況看,在基金規模迅速增長,有力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發展初期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理論引導、明晰基金定位,更好發揮改善資源配置、推動轉型升級、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制度功能。

1.資本供需之間存在結構性失衡。由於國內文化產業整體不成熟,具備投資潛力的企業數量有限,同時創新不足、產品生命力較短、企業盈利模式不夠清晰,使得國內文化產業基金與可投項目之間整體處於供大於求的局面。

投資基金仍然青睞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或“短、平、快”專案,追求短期利益,現階段我國文化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能達到上述要求的企業較少,結果是真正需要資金支援的中小型文化企業難以得到產業基金扶持,而相對成熟、間接融資管道便利的大中型文化企業易於得到產業基金,導致資源錯配。

2. 基金防範與化解公共融資風險的作用未充分發揮。目前規模較大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多為政府牽頭、財政和國有企業出資的基金,具有廣泛的人脈和管道,能夠為投資項目後期運作帶來更多資源,容易被壟斷的、政府主導設立的、較成熟的文化企業接受。而小規模基金的民間資本較多,其風險承擔能力弱,在項目競爭中處於弱勢,不得不接受那些不太成熟、風險較高的產業投資專案,導致需要國家資本支援的具有較大外部性、投入巨大、高風險的基礎性和公益性文化投資項目乏人問津,文化產業基金的支持、引導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3. 基金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設計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利益綁定機制不健全,執行中有時變形走樣,政府嚴重“越位”導致行政權力層層審批干預基金管理,破壞基金市場化運行基礎。

二是基金缺乏合理退出機制,目前退出管道較為單一,主機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嚴格,處於產業成長階段初期的中小型文化企業很難達到條件,且往往受資本市場不景氣影響,面臨明顯的退出障礙。由於缺乏成本較低的退出方式,阻礙了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三是國內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起步較晚,發起人大多以政府為背景,管理層也多是原行政機關“下海”人員,或是僅有文化專業知識而無管理才能和金融知識的科技型投資家,難以適應高素質文化產業投資隊伍需要。

四是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國家政策目標有時不能很好地實現,管理機構可能出現道德風險。

4.基金運行的外部環境不夠完善。實踐先行與制度建設滯後矛盾突出,自上世紀90 年代以來,對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始終沒有取得突破,甚至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還未形成一致,影響了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從發達國家經驗看,通過政府和市場共同推進,目前已形成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及一整套法律、法規,為股權投資蓬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當前文化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不少優質文化資源仍未能進入市場,產業投資基金對象還有擴大空間。支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 04 /

三舉措完善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

基於防範與化解文化產業公共融資風險的邏輯,沿著基金發展的理論脈絡,從現實出發,未來完善我國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機制,應著力於以下三個方面:

1. 明確基金功能定位,加強頂層制度設計。

一是合理控制基金總體規模。以公共融資風險為確定基金合理規模的根本依據,同時結合文化產業發展特殊性,使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與國民經濟占比相當的相關產業投資基金規模大體一致。在募集資金時實行承諾制,根據投資進度安排預算,防止資金閒置。

二是科學界定基金投資領域。以文化產業中具有一定競爭性、存在公共融資風險且市場外溢性明顯的領域,以及處於嬰兒期、學步期、青春期的文化企業為限,堅持不“越位”。可以實行目錄制或負面清單管理,尤其是避免向房地產、期貨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市場熱點領域投資,同時也不投入純公益性項目。

三是突出基金投資重點。文化創意、數位出版、移動多媒體、動漫遊戲等新興文化產業都是投資重點,同時適應居民文化消費轉型升級需要,支援提高文化消費品質量和檔次。

2. 規範基金治理結構,以專業化市場化為基本原則。

一是通過機制設計避免專案決策權被行政干預。建立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同時國有資金不控股,如規定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財政出資不超過1/4,儘量引入社會資本、民營資本。一般合夥人如能實現帶資進入和項目跟投,將形成更緊密的利益綁定機制。政府在基金內部同其他出資人一樣同股同權,嚴格執行公司協議、章程,無超越範圍行使權力、干涉投資專案或子基金的許可權。

二是建立和執行有效的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政府通過一定的讓利措施引導基金投向,但同時須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政府與其他有限合夥人同進同退。在公司制框架下,一般合夥人獨立負責投資決策,但政府享有必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可以委派人員進入基金公司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如推薦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參與投資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等,對管理團隊行為進行監管。管理層考核評估結果與管理費等報酬掛鉤,按期如數兌現,保障投資者回報。

三是擇優選聘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發現集管理才能、文化行業專業技能及金融知識於一身的多面手,不僅能把握最新文化領域動態脈搏,從眾多不斷湧現的新概念中評估、篩選出具有市場潛力的文化創新項目,而且要能對文化市場的准入機制以及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的需求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報酬水準應處於成熟期投資報酬和天使基金投資報酬之間的合理位置。

3. 提高政府參與水準,改善基金發展外部環境。

一是加強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適應當前國資國企改革、政府引導基金迅速發展的新要求,細化完善關於一般合夥人的資質規定。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加快制度建設,建立規範的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把基金納入制度化軌道。

二是完善普惠性扶持政策。激勵股權投資基金全行業發展,用稅收手段加大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投資的支持力度。結合我國機構性資金占全部基金融資比例不高的現實,努力募集更多的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長期性資金。通過完善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以及股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暢通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退出路徑。

三是加強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行業自律監管。基金管理機構專業化要求很高,應適當提高基金發起設立人、出資人、管理機構等資質准入,加強合夥制基金的工商註冊和驗資管理,規範市場秩序。同時加快市場征信體系建設,如將非法募集、違規擔保的基金管理機構納入黑名單,防範一般合夥人道德風險,以行業自律推動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更好發展,為我國文化產業邁向中高端增強新動能。

而隨著產業投資基金的成熟,可以吸引更加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參與,實現文化投資運營形式專業化、收益規範化,最終實現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完全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配置,政府資金可以從已實施的項目中推出,以集中力量支持新的產業發展。

一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適合在企業的成長初期接入文化企業,在企業的成熟期選擇推出文化企業。

據中經小文瞭解,目前我國多地已經成立了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基金,例如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河北匯洋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等等。

很多地方近日剛剛設立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基金:

9月20日,總規模為50億元,成都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等共同發起的成都音樂文化產業基金成立;

9月12日,由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合市屬全資國有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廣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揭牌。

還有部分地方正在研究成立政府牽頭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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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仍存四大問題

從我國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現實情況看,在基金規模迅速增長,有力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發展初期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理論引導、明晰基金定位,更好發揮改善資源配置、推動轉型升級、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制度功能。

1.資本供需之間存在結構性失衡。由於國內文化產業整體不成熟,具備投資潛力的企業數量有限,同時創新不足、產品生命力較短、企業盈利模式不夠清晰,使得國內文化產業基金與可投項目之間整體處於供大於求的局面。

投資基金仍然青睞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或“短、平、快”專案,追求短期利益,現階段我國文化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能達到上述要求的企業較少,結果是真正需要資金支援的中小型文化企業難以得到產業基金扶持,而相對成熟、間接融資管道便利的大中型文化企業易於得到產業基金,導致資源錯配。

2. 基金防範與化解公共融資風險的作用未充分發揮。目前規模較大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多為政府牽頭、財政和國有企業出資的基金,具有廣泛的人脈和管道,能夠為投資項目後期運作帶來更多資源,容易被壟斷的、政府主導設立的、較成熟的文化企業接受。而小規模基金的民間資本較多,其風險承擔能力弱,在項目競爭中處於弱勢,不得不接受那些不太成熟、風險較高的產業投資專案,導致需要國家資本支援的具有較大外部性、投入巨大、高風險的基礎性和公益性文化投資項目乏人問津,文化產業基金的支持、引導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3. 基金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

一是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設計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利益綁定機制不健全,執行中有時變形走樣,政府嚴重“越位”導致行政權力層層審批干預基金管理,破壞基金市場化運行基礎。

二是基金缺乏合理退出機制,目前退出管道較為單一,主機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嚴格,處於產業成長階段初期的中小型文化企業很難達到條件,且往往受資本市場不景氣影響,面臨明顯的退出障礙。由於缺乏成本較低的退出方式,阻礙了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三是國內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起步較晚,發起人大多以政府為背景,管理層也多是原行政機關“下海”人員,或是僅有文化專業知識而無管理才能和金融知識的科技型投資家,難以適應高素質文化產業投資隊伍需要。

四是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國家政策目標有時不能很好地實現,管理機構可能出現道德風險。

4.基金運行的外部環境不夠完善。實踐先行與制度建設滯後矛盾突出,自上世紀90 年代以來,對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始終沒有取得突破,甚至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還未形成一致,影響了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從發達國家經驗看,通過政府和市場共同推進,目前已形成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及一整套法律、法規,為股權投資蓬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當前文化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不少優質文化資源仍未能進入市場,產業投資基金對象還有擴大空間。支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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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措完善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

基於防範與化解文化產業公共融資風險的邏輯,沿著基金發展的理論脈絡,從現實出發,未來完善我國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機制,應著力於以下三個方面:

1. 明確基金功能定位,加強頂層制度設計。

一是合理控制基金總體規模。以公共融資風險為確定基金合理規模的根本依據,同時結合文化產業發展特殊性,使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與國民經濟占比相當的相關產業投資基金規模大體一致。在募集資金時實行承諾制,根據投資進度安排預算,防止資金閒置。

二是科學界定基金投資領域。以文化產業中具有一定競爭性、存在公共融資風險且市場外溢性明顯的領域,以及處於嬰兒期、學步期、青春期的文化企業為限,堅持不“越位”。可以實行目錄制或負面清單管理,尤其是避免向房地產、期貨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市場熱點領域投資,同時也不投入純公益性項目。

三是突出基金投資重點。文化創意、數位出版、移動多媒體、動漫遊戲等新興文化產業都是投資重點,同時適應居民文化消費轉型升級需要,支援提高文化消費品質量和檔次。

2. 規範基金治理結構,以專業化市場化為基本原則。

一是通過機制設計避免專案決策權被行政干預。建立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同時國有資金不控股,如規定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財政出資不超過1/4,儘量引入社會資本、民營資本。一般合夥人如能實現帶資進入和項目跟投,將形成更緊密的利益綁定機制。政府在基金內部同其他出資人一樣同股同權,嚴格執行公司協議、章程,無超越範圍行使權力、干涉投資專案或子基金的許可權。

二是建立和執行有效的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政府通過一定的讓利措施引導基金投向,但同時須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政府與其他有限合夥人同進同退。在公司制框架下,一般合夥人獨立負責投資決策,但政府享有必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可以委派人員進入基金公司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如推薦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參與投資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等,對管理團隊行為進行監管。管理層考核評估結果與管理費等報酬掛鉤,按期如數兌現,保障投資者回報。

三是擇優選聘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發現集管理才能、文化行業專業技能及金融知識於一身的多面手,不僅能把握最新文化領域動態脈搏,從眾多不斷湧現的新概念中評估、篩選出具有市場潛力的文化創新項目,而且要能對文化市場的准入機制以及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的需求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報酬水準應處於成熟期投資報酬和天使基金投資報酬之間的合理位置。

3. 提高政府參與水準,改善基金發展外部環境。

一是加強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適應當前國資國企改革、政府引導基金迅速發展的新要求,細化完善關於一般合夥人的資質規定。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加快制度建設,建立規範的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把基金納入制度化軌道。

二是完善普惠性扶持政策。激勵股權投資基金全行業發展,用稅收手段加大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投資的支持力度。結合我國機構性資金占全部基金融資比例不高的現實,努力募集更多的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長期性資金。通過完善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以及股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暢通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退出路徑。

三是加強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行業自律監管。基金管理機構專業化要求很高,應適當提高基金發起設立人、出資人、管理機構等資質准入,加強合夥制基金的工商註冊和驗資管理,規範市場秩序。同時加快市場征信體系建設,如將非法募集、違規擔保的基金管理機構納入黑名單,防範一般合夥人道德風險,以行業自律推動政府牽頭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更好發展,為我國文化產業邁向中高端增強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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