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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企業選用哪種模式既安全,又省稅?

一般人所熟悉的企業, 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 另一種是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出資人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就比較安全一點,

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上有封頂。

舉個例子, 如果你分別投了100萬去一家合夥企業和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後來因為經營不善, 按比例需承擔200萬虧損, 投資合夥企業的, 除了100萬打水漂之外, 你還得再掏100萬出來, 所以一不小心就得把自己的家庭財產賠進去, 這好像不是創業, 像玩命。 而投資公司則安全得多, 只要宣佈破產就可以了, 不需要另外再掏錢補窟窿。

不過, 有限公司也有不好的地方, 就是要“二次納稅” 。 啥叫“二次納稅“ ?第一道叫企業所得稅, 稅率一般為25%。 稅後的錢, 可以留存在公司, 也可以分紅給股東。 但如果股東是個人, 那麼分紅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 這筆錢就要被“二次徵稅”。

那麼, 有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呢? 大觀君告訴你一種新的玩法,

就是成立有限合夥企業。

所謂的”有限合夥企業“ , 就是由兩種形式的股東構成, 一種是普通合夥人, 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另一種是有限合夥人, 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

這種組織形式是怎麼來的呢? 比如有的人有專業技能,

但沒有錢;有的人有錢, 但沒有專業技能。 所以, 有錢的人就給有技能的人投資, 但只承擔有限責任;而有技能的人出資少, 又承擔經營管理的任務, 所以要承擔無限責任。

這種組織形式對於創業型的公司特別適合, 因為有錢的出錢, 有力的出力, 可以做到資源組合, 優勢互補。 阿裡巴巴的組織結構就是這種模式的, 但因為同股不同(表決)權的問題, 不符合港交所的規則, 在香港未能成功上市, 最後遠走美國 。

對於很多投資者而言, 有限合夥企業的好處, 是減少納稅環節。 可以將稅前利潤直接分配給股東, 股東將其作為收入後再照章納稅, 因此, 對於股東而言就是“一次納稅”, 避免了重複納稅所造成的稅收支出。


也有人問, 那有限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在那個普通合夥人手裡, 如果我自己去當, 還是要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自己不去當, 這就相當於把企業交給其他人玩, 心裡又不放心。

關於這個問題, 其實很好解決。 你可以出幾萬塊錢, 成立一家管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然後讓這家公司去當普通合夥人(企業管理公司) 。 如果企業真的經營不善, 雖然這家管理公司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但它本身就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只能以它的出資為限承擔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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