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細節, 否則稍不注意就會導致多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風險。
情形一:印花稅購銷合同基數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 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 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 執行中各地政策不一。 其實口徑很明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月25日視訊會議有關政策口徑解讀明確,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 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
因此, 企業要注意在簽訂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的注明問題, 如果分開注明將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 以合同所載金額確定。
案例:房租租賃合同中, 約定年租金不含稅10萬元, 增值稅稅額1.1萬元, 則以1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則:
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1%=100(元)。
如果企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11.1萬元, 未單獨記載增值稅稅額, 則:
應繳納印花稅=111000×0.1%=111(元)。
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 分別列明商品不含稅價和增值稅稅額, 避免多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情形二:企業之間, 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這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 有些稅務機關要求企業之間, 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要繳納印花稅,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因此, 只有企業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企業之間, 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情形三:一次性簽訂5年房屋租賃合同, 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目前有些納稅人認為一次性簽訂5年的合同, 印花稅分5年繳納, 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 按租賃金額1‰貼花。 因此, 一次性簽訂5年租賃合同的, 應按5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情形四: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 是否繳納印花稅?
這種情況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相關規定,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 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 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情形五:某些合同履行後, 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 是否補貼印花?
這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九條規定,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另外, 如果簽訂補充合同, 補充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根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規定, 印花稅按合同標的額計算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已貼花的憑證, 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 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原合同未明確的事宜重新進行了明確, 不涉及對原合同金額增加的則不需要補貼印花。
情形六:不是企業簽訂的所有合同都需要貼花, 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不需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
例如,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會計和審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以及日常業務中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等, 都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 不需貼花。
印花稅稅率低, 納稅人對印花稅的關注度也較低, 容易出現多繳納或少繳納的情形, 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筆者提醒企業如果未按規定貼花,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