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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合同法第73條到底說了什麼?

他說:合同法73條規定保險不會用於抵債。

我對他說:

其次, 合同法第73條是對於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根本沒有提到人壽保險。 憑什麼說保險不會用於抵債呢?

其實不光是這位香港同仁, 許多大陸的保險同仁也經常引用合同法73條作為保險能夠避債的法律依據。 網上也有很多類似的言論。

那到底這個說法是否正確?我們今天的節目就和廣大聽眾一起看看合同法第73條到底說了什麼。

合同法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這一條翻譯過來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舉個例子:

老張向老李借了100萬, 到期不歸還, 老李就找老張要。 老張說, 我不是不想還你錢, 是我沒錢, 為什麼我沒錢呢?因為老王欠我100萬, 該還他不還, 我也要不來。 只要他還錢, 我就還給你。

其實這就是一個三角債, 合同法第73條推出的目的也就是防止有人故意利用三角債不還錢。 根據合同法第73條規定, 這種情況下, 老李可以向法院申請, 以老張的名義向老王要錢, 法院會支持。

說到這裡, 和保險沒有關係, 但是, 請注意, 合同法第73條最後一句話是: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說, 如果老張對於老王的債權是專屬於老張自己的,

這個時候, 老李再要求以老張的名義去找老王要賬, 法院是不支持的。 這份專屬債權, 只能是老張自己去要。 老張不去要, 老李乾著急, 也沒有辦法。

那有人要問了, 什麼債權才是專屬債權呢?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對於這一點是這樣規定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你聽到了吧, 這裡面就提到了“人壽保險”, 這也是很多人把合同法73條作為保險避債依據的原因。 但法律到底是不是這個意思呢?其實不然。

理解這條法律,

我們再舉個例子:

還是老張向老李借了100萬, 到期不歸還, 老李就找老張要。 老張說, 我不是不想還你錢, 是我沒錢。 老李說了, 我知道你有一份保險, 按照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要給付你100萬, 你把這個錢還給我。 老張說, 我就不去申請理賠, 所以保險公司不會給我錢, 你也拿不到。 這裡如果老李向法院申請以老張的名義向保險公司要錢, 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因為這份保險給付是專屬於老張自己的債權。

那這能證明保險有避債的作用嗎?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1第一種情況, 老張就不找保險公司理賠, 老李該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 前面的例子當中, 老李向老張討債的訴訟時效是2年, 如果2年內老李沒有主張權利, 老張就可以不還債了。 而老張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效是5年, 5年內如果老張不主張權利, 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了。 所以存在這樣一種理論上的可能, 2年後, 老李向老張討債的訴訟時效過了, 而老張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效還在, 這時老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老李也沒辦法惦記這筆賠款了。

但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 現實中幾乎不可能發生。 因為老李只要在2年內起訴老張, 就可以讓請求時效延長到2年以外,

官司一直打到老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時間。

而且, 老張不及時申請理賠, 可能會使自己的理賠遭受損失。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 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 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 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是第一種情況, 老張不可能無限期地拖延向保險公司的理賠請求。

2第二種情況, 老張申請到理賠款之後, 老李要求老張用理賠款償還債務, 法院會支持嗎?

其實, 只要這筆錢用來還債後, 不影響老張的基本生活, 法院都會支援的。 如果影響到老張的正常生活了, 那法院也只會要求老張留下滿足基本生活的費用,其他也會用來還債!

好了,說了這麼多,就是一句話,用合同法第73條來證明保險可以避債,根本就是不靠譜的。

可能有人要問了,難道人壽保險避債屬性是騙人的?非也,人壽保險的確能起到避債的作用。但這背後的法律依據和原理並不是合同法第73條。

那究竟是什麼呢?咱在以前的節目當中已經不只一次提到過了吧

那法院也只會要求老張留下滿足基本生活的費用,其他也會用來還債!

好了,說了這麼多,就是一句話,用合同法第73條來證明保險可以避債,根本就是不靠譜的。

可能有人要問了,難道人壽保險避債屬性是騙人的?非也,人壽保險的確能起到避債的作用。但這背後的法律依據和原理並不是合同法第73條。

那究竟是什麼呢?咱在以前的節目當中已經不只一次提到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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