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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說法︱郵件、快件、跨境電商,三種跨境物品寄遞模式違規責任如何認定?

在郵件、快件或跨境電商的運營過程中, 海關監管重點是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申報風險, 尤其是進境涉稅貨物、物品的申報風險。

那麼, 當海關監管發現郵件、快件以及跨境電商物流向海關偽報、少報或者漏報時, 應當追究誰的法律責任呢?

背景綜述

20年來, 我國跨境物品寄遞模式經歷了3種形態的劇烈變革——從傳統單一的國際郵件, 到跨境快件異軍突起, 再到近年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的爆發式增長——新型跨境貿易形態和物流模式已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新常態。

傳統的國際郵件主要用於非貿易性的信函、檔票據、旅客分離行李、親友饋贈物品和國家外交郵包等的寄遞;

跨境快件主要用於檔票據、貨樣廣告品和低值貨物等的運送;

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則是指交易主體以資料電文形式, 通過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 開展跨越關境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的貨物、物品的運送方式, 主要也是通過郵件或快件方式完成的。

老林

說法

郵件進出境的申報責任

案例1One收件人作為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案

簡要案情

2016年8月, 段某接到海關駐郵局辦事處電話通知, 請到海關簽收境外郵件並辦理海關手續。 段某到郵局查收郵件時發現, 英國朋友郵寄一件單體全封閉飛行訓練服, 郵單上填報價格為100英磅。 海關經查閱相關價格資料, 該特種服裝在英國的市場價格為2000英磅, 並經海關查證屬實, 寄件人對郵寄物品價格申報不實, 導致漏繳稅款2500元人民幣。 海關讓段作出選擇:或者簽收郵件, 接受海關處理;或者將郵件退運出境。 段某表示簽收郵件。

案件處理

海關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四)項的規定,

對段某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並責令補繳稅款。

根據《萬國郵政聯盟公約》的規定, 郵件的申報義務人為郵件的寄件人, 而進境郵件的寄件人在境外, 中國海關無法對境外的寄件人進行有效監管。

但是, 如果發現郵寄進境物品為毒品、武器或者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等禁止進境物品, 根據郵寄物品的數量、性質等具體情況, 海關可以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 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的途徑進行管轄;也可根據我國《海關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 追究國內收件人的法律責任;有主觀故意且數量達到起刑點(毒品不受此限)構成走私犯罪的, 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量較少構成走私行為的,

可依法予以沒收走私貨物;當事人無法查清的, 可依法予以收繳;如果發現郵寄進境物品為涉稅普通物品, 存在偽報、瞞報等逃避海關監管而導致偷逃稅款的, 一旦構成走私, 也可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對於郵件物品的海關申報而言, 現今面臨的主要問題更多不是走私, 而是申報不實的違規。 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 郵遞物品稅款50元以下免徵稅款, 但郵遞進境物品每次限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港、澳、臺地區為800元), 如果實際物品價值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 寄件人申報為人民幣1000元或者低於1000元, 非免征物品申報為免征物品的, 一般情況下, 屬於違規行為。 那麼, 海關能否追究境內收件人的責任呢?

筆者認為, 由於進境郵件的申報義務人為寄件人,

郵件申報單由寄件人在寄件時已填報, 申報不實責任從法理上應由寄件人承擔。 出境郵件的寄件人作為申報不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 但進境郵件的寄件人在境外, 追究境外寄件人的行政責任無法實施。

海關在執法實踐中, 進境郵件根據收件人是否簽收郵件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收件人簽收郵件, 則視為收件人申報的郵件, 申報不實責任由收件人承擔, 以收件人作為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進行處理。 如果收件人不予簽收郵件, 則海關不能將收件人作為申報不實行政處罰的當事人, 但海關會將郵件責令退運出境;如果逾期沒有退運出境的, 海關可以比照《海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按無主物品處理。

快件進出境的申報責任

案例2Two寄遞快件部分物品未向海關申報案

簡要案情

案件處理

案件處理:海關認定當事人進境快件申報行為構成違規,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四)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並責令退運或者補稅。

根據《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47號令)的規定,進出境快件分為三大類:文件類、個人物品類和貨物類。

檔類(KJ1)是指寄遞內容為無商業價值的檔、單證、票據及資料,此類快件海關監管手續比較便捷,無需要徵稅即可放行。

個人物品類(KJ2)是指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進出境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包括免徵稅款的貨樣和廣告品,貨值在1000元以下的其他個人物品,海關比照行郵物品予以監管和徵稅。

貨物類(KJ3)是指除上述KJ1、KJ2之外,海關按照貨物進出口予以監管的低值貨物。

那麼,海關在上述進出境快件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情事,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呢?

首先,如果違法情事屬於走私,通過偽報、瞞報的方式走私進境違禁品或者普通物品偷逃稅款的,應當按照《刑法》《海關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及直接牟利者予以處罰;不論是快件運營人、報關企業、收件人或者其他關係人,均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無法查清的,依法對涉案物品予以收繳。

其次,如果違法情事屬於申報不實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快件貨物及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等涉稅要素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徵收的,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七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國內收件人是納稅義務人、申報義務人,以國內收件人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但是,如果快件運營人(報關企業),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為報關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如此,大家可能會問: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41號公告規定的KJ2、KJ3快件的經營單位(收發貨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筆者認為,上述經營單位(收發貨人)在實踐中並未參加快件進出口申報的任何活動,對貨物、物品的進出口情況毫不知情,僅以本企業的名義出具委託手續,這類經營單位形同虛設,無法實際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企業的申報責任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下“跨境電商”)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協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

以“海外代購”(消費品)為例,跨境電商在互聯網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展示物品資訊,境內消費者與跨境電商在網上達成交易訂單,消費者通過協力廠商金融機構支付貨款,並通過郵件、快件等管道運入國內交付給消費者,完成交易流程,即所謂的“海外代購”。

那麼,通過跨境電商交易的貨物、物品向海關申報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呢?這裡,貨物、物品進境,構成走私的責任主體,與上述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申報進境的情況一樣,海關對逃避海關監管並牟取非法利益的主體,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此不再贅述。

跨境網路貨物、物品交易分為B2B、C2C和B2C三種。B2B屬於貨物貿易,海關監管政策與傳統貨物貿易監管無異,C2C交易則與跨境電商關聯度不大,故筆者重點分析B2C模式的進口申報違規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

根據海關總署2014年56號公告《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第三條(九)項的規定,“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資訊,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境內電商企業法律地位相當於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者收貨人,海關要求其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真實情況,如果進口貨物申報不實,海關可能責令補稅,可能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跨境電商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報關企業(物流企業)

跨境電商代購的貨物、物品運送進境,大多也是通過郵件、快件管道進行。這些郵件、快件企業同時也是報關企業,接受跨境電商的直接委託,負責向海關申報代購物品,其申報責任與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的申報責任相同,承擔未合理審查的義務和責任。

但與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不同的是,它接受跨境電商的直接委託向海關申報,而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則是接受收件人的委託向海關申報。

國內消費者

通過網路跨境購物的境內消費者,在跨境電商交易平臺成交訂單,支付貨款,門口收貨,即完成交易。至於交易中間的物流和報關環節,可能由收件人委託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或者報關企業實施,但實際上通過電商企業進行“海外代購”的收貨人,並未具體參與以上物流和報關的任何過程。因此,如果責令國內消費者承擔物品進境申報不實的責任,不但沒有合理性,也沒有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

☑ 《刑法》第151-155條、第347條

☑ 《海關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5條、第17條和第19條

☑ 《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47號令)

☑ 海關總署2014年56號公告、2010年33號、41號和43號公告

注: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具體操作以現場海關為准。

文: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林倩

編輯、發佈:高揚

快件進出境的申報責任

案例2Two寄遞快件部分物品未向海關申報案

簡要案情

案件處理

案件處理:海關認定當事人進境快件申報行為構成違規,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四)項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並責令退運或者補稅。

根據《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47號令)的規定,進出境快件分為三大類:文件類、個人物品類和貨物類。

檔類(KJ1)是指寄遞內容為無商業價值的檔、單證、票據及資料,此類快件海關監管手續比較便捷,無需要徵稅即可放行。

個人物品類(KJ2)是指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進出境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包括免徵稅款的貨樣和廣告品,貨值在1000元以下的其他個人物品,海關比照行郵物品予以監管和徵稅。

貨物類(KJ3)是指除上述KJ1、KJ2之外,海關按照貨物進出口予以監管的低值貨物。

那麼,海關在上述進出境快件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情事,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呢?

首先,如果違法情事屬於走私,通過偽報、瞞報的方式走私進境違禁品或者普通物品偷逃稅款的,應當按照《刑法》《海關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及直接牟利者予以處罰;不論是快件運營人、報關企業、收件人或者其他關係人,均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無法查清的,依法對涉案物品予以收繳。

其次,如果違法情事屬於申報不實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快件貨物及物品的名稱、數量、價格等涉稅要素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徵收的,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七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國內收件人是納稅義務人、申報義務人,以國內收件人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但是,如果快件運營人(報關企業),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為報關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如此,大家可能會問: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41號公告規定的KJ2、KJ3快件的經營單位(收發貨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筆者認為,上述經營單位(收發貨人)在實踐中並未參加快件進出口申報的任何活動,對貨物、物品的進出口情況毫不知情,僅以本企業的名義出具委託手續,這類經營單位形同虛設,無法實際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企業的申報責任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下“跨境電商”)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協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

以“海外代購”(消費品)為例,跨境電商在互聯網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展示物品資訊,境內消費者與跨境電商在網上達成交易訂單,消費者通過協力廠商金融機構支付貨款,並通過郵件、快件等管道運入國內交付給消費者,完成交易流程,即所謂的“海外代購”。

那麼,通過跨境電商交易的貨物、物品向海關申報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呢?這裡,貨物、物品進境,構成走私的責任主體,與上述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申報進境的情況一樣,海關對逃避海關監管並牟取非法利益的主體,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此不再贅述。

跨境網路貨物、物品交易分為B2B、C2C和B2C三種。B2B屬於貨物貿易,海關監管政策與傳統貨物貿易監管無異,C2C交易則與跨境電商關聯度不大,故筆者重點分析B2C模式的進口申報違規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

根據海關總署2014年56號公告《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第三條(九)項的規定,“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資訊,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境內電商企業法律地位相當於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者收貨人,海關要求其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真實情況,如果進口貨物申報不實,海關可能責令補稅,可能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跨境電商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報關企業(物流企業)

跨境電商代購的貨物、物品運送進境,大多也是通過郵件、快件管道進行。這些郵件、快件企業同時也是報關企業,接受跨境電商的直接委託,負責向海關申報代購物品,其申報責任與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的申報責任相同,承擔未合理審查的義務和責任。

但與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不同的是,它接受跨境電商的直接委託向海關申報,而傳統郵件、快件(未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則是接受收件人的委託向海關申報。

國內消費者

通過網路跨境購物的境內消費者,在跨境電商交易平臺成交訂單,支付貨款,門口收貨,即完成交易。至於交易中間的物流和報關環節,可能由收件人委託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或者報關企業實施,但實際上通過電商企業進行“海外代購”的收貨人,並未具體參與以上物流和報關的任何過程。因此,如果責令國內消費者承擔物品進境申報不實的責任,不但沒有合理性,也沒有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

☑ 《刑法》第151-155條、第347條

☑ 《海關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5條、第17條和第19條

☑ 《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47號令)

☑ 海關總署2014年56號公告、2010年33號、41號和43號公告

注: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具體操作以現場海關為准。

文: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林倩

編輯、發佈: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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