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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問題多 具有風險要謹慎

以子女名義購房卻無借名協議

產權人身份難證明

姜父認為自己才是房屋的實際產權人, 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賣房款。 姜先生則認為其與姜父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 出資款雖是姜父支付, 但是使用的是其與其父的共有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 姜父未就房屋購房款的具體支付情況提交證據。 現在其子不認可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 姜父自己表示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是為了規避可能出臺的遺產稅的解釋, 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就房屋所有權歸姜父達成合意, 也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

最終法院駁回了姜父的訴訟請求。

【分析】

物權登記具有物權的公示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姜父雖然手持購房發票等手續, 尚不足以對抗房屋所有權證所具有的物權公示效力。 本案屬於雙方並未簽訂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的情形, 在此類案件中, 實際出資方應提高風險意識與證據意識, 儘量將出資情況、雙方對借名買房的合意及房屋權屬約定通過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借名買房協定內容不明

出資子女難為產權人

劉父去世後, 劉女士認為上述協議是無效的代書遺囑, 要求對這一房屋依法繼承。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協議書內容表明王先生及劉父夫婦對協議書內容知曉並同意,

這份協議書合法有效。 101號房屋應屬劉父夫婦的共同財產, 現劉父已去世, 王先生履行了贍養喪葬的義務, 故對劉父的房屋份額, 王先生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後, 法院確認101號房屋由王先生和劉父的配偶王女士按份所有。

【分析】

書面約定以子名義購房

房屋抵押貸款仍難過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定, 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 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應依約履行, 對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可予支持。 但現房屋上因設立了抵押登記, 在抵押登記解除之前, 程式上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最後, 法院判決牛先生在房屋抵押登記解除之日協助其父母辦理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將房屋過戶至其父母名下。

【分析】

在涉及借名買房情形的案件中, 如果雙方有書面協議對出資、借名的事實予以確認, 則可認定雙方成立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 在不違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情況下, 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但是在不滿足過戶、交房條件的情況下, 仍無法支援借名人辦理過戶、交付房屋的訴求。

借名買房牽扯法律問題多

具有風險要謹慎

最後, 在此提醒大家, 借名買房的背後法律問題較多, 對此應慎重。

(責編:伍振國、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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