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大病保險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償付能力充足;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並需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核算,加強資金管理,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稱,該辦法的出臺將規範保險公司行為,而借鑒大病保險的模式,保險公司可針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封頂線之上的保障責任進行設計,從而吸引部分不在大病醫保制度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