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婚姻法: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離婚應這樣分配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者農村承包經營、生產活動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情形。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者農村承包經營、生產活動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情形。
1、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隨著社會生活水準的逐漸提高,
2、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的情形
以夫妻組成的家庭為單位,在法律意義上是一個共同體,所以即使不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案例一:
張男與李女為夫妻關係,2010年,張男與李女共同投資,開了一家小賣部,夫妻輪流共同經營。
案例二:
《婚姻法》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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