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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婚姻法: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離婚應這樣分配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者農村承包經營、生產活動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情形。

情形分析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者農村承包經營、生產活動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情形。

1、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隨著社會生活水準的逐漸提高,

家庭財產的日益增多,為了更好的共同生活的,夫妻通常會將剩餘的家庭財產用來投資中。因此,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也相應的會產生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的糾紛,而夫妻雙方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2、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用的情形

以夫妻組成的家庭為單位,在法律意義上是一個共同體,所以即使不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但經營收入或者利益歸家庭共用或者實際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當中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參考案例

案例一:

張男與李女為夫妻關係,2010年,張男與李女共同投資,開了一家小賣部,夫妻輪流共同經營。

由於同行業競爭,導致小賣部開了兩年便倒閉,張男與李女因此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小賣部存在期間,張男與李女為周轉資金共同向王某借款一萬元,此一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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