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存在這“五種情形”,最高檢可指令省級檢察院異地審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12-08
記者12月7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訴異地審查制度”。2015年全國檢察長會議、2016年第十四次檢察工作會議都提出健全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起草了《規定》,並廣泛徵求意見。2017年10月10日,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委會第七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規定》。《規定》共15條,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規定》適用兩類刑事申訴案件: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規定》明確啟動異地審查的三種方式:最高檢發現省級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有錯誤可能,且具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級院進行審查;省級院認為所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需要異地審查的,可以提請最高檢指令異地審查;申訴人可以向省級院或者最高檢申請異地審查。
對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規定》明確,異地審查的省級檢察院複查終結後應提出“複查處理意見”,經檢委會審議決定後,報請最高檢審查。最高檢同意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指令管轄地省級檢察院作出維持的處理決定;同意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
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規定》要求,異地審查的省級院複查終結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