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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免押金租賃!濰坊市出臺“共用單車”指導意見!

為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範有序發展,宣導市民綠色低碳出行,根據住建部等三部委《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和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檔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功能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城市公共自行車的有效補充。

各方職責

市級部門

市城管部門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主管部門,

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自行車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工作,建立監管與服務資訊化平臺,實現資訊共用,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加強監管,對違規停放、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故意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負責自行車綠道標誌標線施劃;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建設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規劃部門配合城管部門編制市區慢行交通系統規劃;住建部門負責市級投資道路自行車綠道建設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企業工商註冊,
對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企業信用管理,依法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稅務部門負責企業稅務登記;中國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及企業開戶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專用帳戶資金監管工作,要求企業帳戶與押金和預付費帳戶分立;發改(價格)、質監、經信、旅發、交通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屬地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做好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具體管理工作,

明確部門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在具備條件區域建設自行車綠道、停放區等配套設施並落實相關經費;對不適宜停放、騎行的區域和路段制定負面清單,實施禁停、禁行管理。研究建立本轄區車輛投放調控機制並實施動態監測,定期上報各自轄區內停放區和自行車道設置情況及車輛停放容量。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負責屬地範圍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子圍欄位置、停放標誌的設置建議,並進行日常監管。

企業

按照“企業自律”的原則,負責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和管理,根據要求制定車輛投放計畫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部門要求投放,並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定期檢測車輛,及時更新、回收不符合品質標準的車輛;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加強資訊平臺建設,提供相關共用資訊資料,保證網路資訊與承租人資金安全;落實信用體系管理要求,規範承租人行為;處理使用者投訴,接受服務監督。

承租人

承租人須年滿 12 周歲並實名註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約定,做到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文明用車。騎行前應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並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其他鎖具等設備。應當自覺愛護設施和維護環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主動接受公安機關通行管理。對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人與經營企業就租賃服務發生糾紛的,可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條件

運營準備

企業應在我市開展租賃服務前30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供以下備案材料: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稅務登記證明材料;本市區域內固定辦公場地證明材料原件及影本;企業組織架構及運營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資訊管理、電子圍欄設置資訊、車輛維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騎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訴管理等相關制度文本;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和運營維護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在我市銀行機構開立資金專用帳戶情況;與銀行機構或具有協力廠商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在我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運營公示

企業應在本市開展租賃服務前30日內,通過我市主要新聞媒體公佈以下事項: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資訊採集及安全管理方法、電子圍欄設置位置及數量、車輛投放調控及停放管理措施、車輛品質技術性能及維保制度、事故民事賠償機制及處理流程、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等。

經營管理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承租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使用者停車行為;即時更新車輛分佈、軌跡等完整的動態資訊,在指定的專屬停車區域建設電子圍欄;做好車輛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並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用戶用車停車需求。

建立退出機制

企業需兼併、重組或終止在我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時,應當制定押金退還和車輛回收方案,提前30日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依法依規退還預付金、押金,完成投放車輛回收工作。對存在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由主管部門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對不具備經營能力、不履行主體責任、不承擔社會責任或不符合行業自律要求的企業,由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出運營。

車輛品質性能監管

企業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滿足安全騎行要求,明確提示安全使用資訊,在投放前需取得車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企業應建立車輛管理維保制度,保持車容車貌,定期檢測車輛,及時回收、更新不符合品質標準的車輛。企業在我市投放車輛應充分利用衛星即時定位技術加強車輛管理,鼓勵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禁止投放使用機械鎖車輛。投入經營的車輛強制更新時限為3年,自投入經營之日起計算。每輛自行車必須配有唯一的號牌,並將投入運營時間在投放前15日內報備主管部門。如發現企業投放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車輛,企業應自行清退或更換,否則有關部門將予以收繳,費用由企業承擔。

車輛投放調控監管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探索研究建立規模調控機制,各縣市區(開發區)車輛投放實施總量控制並保持動態平衡,研究建立監管資訊平臺,開展大資料分析,為科學監管提供依據。企業應在政府總量控制範圍內投放車輛,並每月定期向相關部門如實提報企業本地投放車輛數量、註冊承租人數量、維保人員數量等資訊。

車輛騎行停放監管

企業應即時更新車輛分佈、車輛軌跡、使用頻率、電子圍欄等資訊,按照規定人車比配備運營維護專業人員,切實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對多次經核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企業要將其列入系統資訊並限制使用。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運營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改進措施的企業,要公開通報並限制其車輛投放,直至責令退出。

配套設施規劃建設

在具備條件區域,城市管理、財政、規劃、公安、住建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應推進自行車綠道建設,完善道路標誌標線,提高自行車綠道的網路化和通達性,保障自行車通行條件。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規範,並在交通樞紐、商業辦公、教育衛生、居住區等符合條件區域,結合地塊開發建設推進自行車停放區設置。

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

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與企業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在我市選擇單一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並與銀行機構簽訂專用帳戶資金使用監管協定,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動接受主管部門和金融部門監管。企業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應與銀行機構或具有協力廠商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資金支付協議。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用於支付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企業應當建立並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企業應每月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報商業銀行機構出具的押金、預付金存留及支取明細。

加強網路和資訊安全保護

企業應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對承租人採取實名制註冊登記,並主動接受通信管理和網路等部門監管。企業應健全完善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承租人資訊。企業採集的資訊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賃服務所必須的範圍。鼓勵企業將運行平臺伺服器設置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一旦發生重大網路和資訊安全事件,企業應及時向通信管理、網路、公安等部門報告。

本意見適用於濰坊市各縣市區(開發區),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並進行日常監管。

企業

按照“企業自律”的原則,負責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和管理,根據要求制定車輛投放計畫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部門要求投放,並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定期檢測車輛,及時更新、回收不符合品質標準的車輛;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加強資訊平臺建設,提供相關共用資訊資料,保證網路資訊與承租人資金安全;落實信用體系管理要求,規範承租人行為;處理使用者投訴,接受服務監督。

承租人

承租人須年滿 12 周歲並實名註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約定,做到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文明用車。騎行前應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並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其他鎖具等設備。應當自覺愛護設施和維護環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主動接受公安機關通行管理。對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人與經營企業就租賃服務發生糾紛的,可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條件

運營準備

企業應在我市開展租賃服務前30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供以下備案材料: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稅務登記證明材料;本市區域內固定辦公場地證明材料原件及影本;企業組織架構及運營模式、承租人押金管理、承租人資訊管理、電子圍欄設置資訊、車輛維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騎行安全管理、承租人及市民投訴管理等相關制度文本;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和運營維護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在我市銀行機構開立資金專用帳戶情況;與銀行機構或具有協力廠商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在我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運營公示

企業應在本市開展租賃服務前30日內,通過我市主要新聞媒體公佈以下事項: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資訊採集及安全管理方法、電子圍欄設置位置及數量、車輛投放調控及停放管理措施、車輛品質技術性能及維保制度、事故民事賠償機制及處理流程、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等。

經營管理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承租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使用者停車行為;即時更新車輛分佈、軌跡等完整的動態資訊,在指定的專屬停車區域建設電子圍欄;做好車輛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並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用戶用車停車需求。

建立退出機制

企業需兼併、重組或終止在我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時,應當制定押金退還和車輛回收方案,提前30日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依法依規退還預付金、押金,完成投放車輛回收工作。對存在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由主管部門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對不具備經營能力、不履行主體責任、不承擔社會責任或不符合行業自律要求的企業,由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出運營。

車輛品質性能監管

企業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滿足安全騎行要求,明確提示安全使用資訊,在投放前需取得車輛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企業應建立車輛管理維保制度,保持車容車貌,定期檢測車輛,及時回收、更新不符合品質標準的車輛。企業在我市投放車輛應充分利用衛星即時定位技術加強車輛管理,鼓勵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禁止投放使用機械鎖車輛。投入經營的車輛強制更新時限為3年,自投入經營之日起計算。每輛自行車必須配有唯一的號牌,並將投入運營時間在投放前15日內報備主管部門。如發現企業投放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車輛,企業應自行清退或更換,否則有關部門將予以收繳,費用由企業承擔。

車輛投放調控監管

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探索研究建立規模調控機制,各縣市區(開發區)車輛投放實施總量控制並保持動態平衡,研究建立監管資訊平臺,開展大資料分析,為科學監管提供依據。企業應在政府總量控制範圍內投放車輛,並每月定期向相關部門如實提報企業本地投放車輛數量、註冊承租人數量、維保人員數量等資訊。

車輛騎行停放監管

企業應即時更新車輛分佈、車輛軌跡、使用頻率、電子圍欄等資訊,按照規定人車比配備運營維護專業人員,切實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對多次經核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企業要將其列入系統資訊並限制使用。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運營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改進措施的企業,要公開通報並限制其車輛投放,直至責令退出。

配套設施規劃建設

在具備條件區域,城市管理、財政、規劃、公安、住建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應推進自行車綠道建設,完善道路標誌標線,提高自行車綠道的網路化和通達性,保障自行車通行條件。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規範,並在交通樞紐、商業辦公、教育衛生、居住區等符合條件區域,結合地塊開發建設推進自行車停放區設置。

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

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與企業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在我市選擇單一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並與銀行機構簽訂專用帳戶資金使用監管協定,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動接受主管部門和金融部門監管。企業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應與銀行機構或具有協力廠商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資金支付協議。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用於支付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企業應當建立並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企業應每月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報商業銀行機構出具的押金、預付金存留及支取明細。

加強網路和資訊安全保護

企業應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對承租人採取實名制註冊登記,並主動接受通信管理和網路等部門監管。企業應健全完善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承租人資訊。企業採集的資訊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賃服務所必須的範圍。鼓勵企業將運行平臺伺服器設置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一旦發生重大網路和資訊安全事件,企業應及時向通信管理、網路、公安等部門報告。

本意見適用於濰坊市各縣市區(開發區),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