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想離婚,必須放棄房產?法院為何這樣判?

2017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未獲得准許。之後向法院提出“不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准予離婚。單從表面來看,此案件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唯一的問題就在於“為什麼在提出不分割財產後,

法院才准予離婚”。接下來,咱們就細細分析這個案例。

講述者:李女士,女,已離婚

9年前,李某與沈某相親結識,交往一年後辦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套共同房產。後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打,所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但未能准許離婚。

據李某稱,離婚這事雙方都有過錯,沈某根本不管家務和孩子,除了上班就是出去鬼混,根本沒有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職責。而沈某辯稱,是李女士性格不好,經常拿一點小事吵打,經常嚇到孩子。想要離婚,除非讓李女士放棄房產,否則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原告李某提出撫養子女及不要求分割房產的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雙方協調一致,固依法支持雙方離婚。

看完這個案例,你們是不是覺得判決不夠合理,對李女士的傷害太大了?可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最“正常”的結果,畢竟這些李女士與沈某協商後的結果,

法院也只能這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