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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房主不賣了!392萬的房子漲了89萬,法院判漲的錢歸買家,買二手房注意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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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房價漲幅較大,

賣方心理失衡,

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

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

也不願按合同出售房屋,

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

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房價上漲很快

賣家拒絕履行合同

但是3月5日,仲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

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他急忙發函給王先生及仲介公司,要求王先生註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並協助他辦理過戶網簽及資金託管手續,但是王先生拒收該函件。曹先生又委託律師向王先生再次發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無奈之下,

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鑒定發現房子值392萬

法院:屬賣家單方違約

審理中,經曹先生申請,吳中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價報告,評估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共計3780600元。並出具資產估價報告,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值142782元。上述兩項共計3923382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5日,被告通過仲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需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賣家共賠了89萬多!

根據原告主張,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0000元。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382元。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並無違約情形,並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後,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防止損失擴大。故根據鑒定意見,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王先生退還曹先生

購房定金50000元並

賠償損失89萬多元

(3923382元-3030000元)。

普法提醒:

買二手房時合同要有這些內容!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

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

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預防糾紛的發生。

拓展閱讀

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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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50000元並

賠償損失89萬多元

(3923382元-3030000元)。

普法提醒:

買二手房時合同要有這些內容!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

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

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預防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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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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