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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員工離職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

離職後,原則上公司是要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公司借某種原因,不開具這個證明,結果會怎樣?今天我們來分享一個案例(由陳曦律師分享):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周大偉與ZJ銀行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工作期限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2年11月8日,周大偉向銀行提交《辭職報告》,要求辭職。

2012年12月4日,銀行書面答覆因周大偉任職期間部分貸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周大偉的辭職。周大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銀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仲裁裁決】

仲裁委於2013年1月9日作出裁決:

一、勞動合同於2012年12月8日解除;

二、銀行於裁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周大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銀行不服,將官司打到了一審和二審法院,法院於2013年8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結果和仲裁裁決基本一致。

2014年3月20日,周大偉再度申請仲裁,要求銀行賠償因不開離職證明所造成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級法院。

【終審判決】

南通中院經審理後做出如下終審判決: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致其無法重新就業並發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勞動者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係,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合理確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決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於2012年12月8日解除,鑒此,從2012年12月8日開始其與銀行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事實為解除狀態。

銀行一直未能給予周大偉提供其再就業所需的解除合同證明手續,致周大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無法繼續就業。周大偉提供的ZS銀行南通分行發放《錄用通知書》證實該期間的損失客觀存在,

周大偉據此以其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參考標準於法有據應予支援。鑒上,周大偉造成損失的工作時間為8個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間的損失156000元。

【案件教訓】

公司在員工離職時,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並做好備錄(要求員工填寫已簽收離職證明),

以免出現以上案例,對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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