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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律師:喝醉酒打人不免責,且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案件事實

4月25日淩晨0時許,31歲的四川一醫院女醫生周倩(化名),接到警方通知後,來到地鐵七號線槐樹店站,救治一名臉部受傷的中年男子。周倩和一名護士、一名保安登上救護車趕到地鐵站,

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坐在椅子上, 臉部有外傷,流了不少血,衣服都染紅了。

誰知,就在醫生準備為他包紮傷口時,男子一腳踹向女醫生胸腹部,病歷顯示,周倩被男子踹中胸腹部後,多處軟組織挫傷。在男子動粗後,現場民警跑了過來,控制住了他。隨後將男子帶往醫院進行救治,在救護車上,男子情緒不穩,一身酒氣,說話不著邊際。

根據現場視頻,踹人的男子情緒激動,疑似醉酒,自稱是“辦公室主任”, 甚至靠在民警肩上對民警說,“我記到你了,編號XXXXX,我要去告你!”目前,警方已介入此事調查。

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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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者區別在於,一是違法,二是犯罪。在女醫生不構成輕傷的情況下,打人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處以行政拘留並伴有行政罰款。

若女醫生傷勢較重,構成輕傷以上,那麼打人者將面臨刑事處罰,會有牢獄之災。

在被國家公權力處罰後,同樣需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民事損失。

打人者能夠以醉酒為由,免收處罰?

答案是否定的,

醉酒並不能免受處罰,其與精神病人是不同的,其在喝酒前是能夠預想到酒後的將會產生的有關不利後果,但是卻放任其產生。為此,不論是刑法上、行政法亦或民法上,均否定醉酒能夠免責的情形。

律師提醒:管好自己的脾氣,收住自己的手腳,當糾紛產生時,應當運用法律的手段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