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浴室洗澡不慎摔傷,責任劃分如何判定?
案 情 簡 介
浴室搓背不慎摔傷
景某在A浴室洗澡時,由浴室搓澡工李某搓背,在其從搓背床上下來時滑倒受傷,次日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等。景某出院後以其摔傷為由要求A浴室業主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 院 審 理
本案中,被告周某不能證明在原告摔倒事故發生時其在浴室使用防滑地磚,鋪設防滑墊,牆上張貼防滑警示標語,亦不能證明其浴室的搓背工在為原告搓背後盡到提醒防滑的義務,故被告周某作為浴室的經營者,對原告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背
景
鏈
接
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經營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 官 提 示
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應承擔責任。排除安全隱患、明示危險源、對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及時實施救助等均屬於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法官說法
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浴室屬於經營場所,本案原告在浴室洗澡時因路面濕滑摔倒,被告應作出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故認定被告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應作出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故認定被告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