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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丨提交偽證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會受到什麼懲罰?

轉自:廣西高院

首份處罰決定!

柳州市柳江區法院對個人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行為做出首份處罰決定

2017年7月6日,柳州市柳江區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就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據並指使他人作偽證妨礙訴訟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2017年4月17日,當事人韋某因遭受丈夫覃某的家庭暴力,向柳江區法院起訴要求與覃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庭審前,覃某提交借條兩張證明夫妻有共同債務90000元,要求韋某承擔共同債務,

並申請證人即覃某的姐姐及妹妹出庭作證。庭審中,兩證人出庭接受詢問有關借款情況,證人出庭發言前,法官依法向兩位證人釋明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庭審即將結束時,韋某提出鑒定借條形成時間的請求,此時,兩個證人面色緊張,

法官警覺地再次向覃某及兩證人詢問,並再次釋明作假證的法律後果,但覃某等人仍堅持自己的證詞直至庭審結束。

兩證人接受訓誡,主動悔過並寫下悔過書

庭審第二天,懾于法律威嚴,兩證人經過思想鬥爭主動向法官說出事實的真相,

兩人承認不存在借款的事實,是覃某讓她們到法庭做虛假的證言。最終,在法律和證據面前,覃某承認其為了多分財產提供虛假證據和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覃某及兩證人均當場書寫悔過書承認錯誤。

覃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

法院認為:在韋某訴覃某離婚糾紛一案中,覃某為多分財產,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向其親屬出具借款金額合計90000元的借條兩張,並指使其親屬向法庭作虛假證言,其行為已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經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作出上述決定。對於兩證人,因其第一時間主動承認錯誤,有悔意,法院對兩位進行訓誡的處罰。

現在,許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存在僥倖心理,認為民事案件提供虛假的證據不像刑事案件嚴重,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法律規定對個人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來源╱龍城法苑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法律規定對個人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來源╱龍城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