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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丨企業好意讓住宿反被訴加班,此時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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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上期我們繼續分享主題:

HR必須躲開的法律雷點——

以律師的視角--

跟您聊聊零風險用工和企業勝訴秘笈---第五季

案情簡介:

C單位雇傭乙從事食堂管理員工作,並與乙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每日工作時間為早8點至晚4點,每週工作5天,C單位依法為乙繳納社會保險。

因乙是單身,所以向C單位申請住在食堂,經C單位同意後,乙每天(包括週六、周日均住在食堂)。

乙工作一年後離職,並向C單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遭到C單位的拒絕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訴稱C單位要求其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六、周日晝夜上班,工作內容是在食堂打更,要求C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本案的結果是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乙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仲裁請求。(更多精彩請關注VLAW律禾微信平臺)

本案證據:

乙方 C單位

勞動合同書 工資發放證明

證人X出庭作證 入職登記

2份同事證人證言 住宿申請

本案C單位勝訴的關鍵證據分析:

一、乙方證人X出庭作證

證人X證明的內容是:乙根據C單位的要求每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六周日晝夜為C單位打更。

C單位質證的觀點是:乙方證人X是C單位食堂勤雜工,

C單位提供的證人X的入職登記上顯示,其就職的介紹人為乙方,與乙方系親屬關係,所以證人X的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仲裁裁決的意見是:證人X的觀點不予採納。

開庭小竅門:可以從證人身份入手,直接否決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而不用對其證明的實質內容進行質證。

二、乙方2份同事證人證言

C單位質證觀點:無特殊情況,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書面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開庭小竅門:可以直接從證據形式上對證據進行質證,對不符合證據形式的證據直接不予質證。

三、C單位提供的證人X入職登記

證明內容:證人X與乙方具有親屬關係,所以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更多精彩請關注VLAW律禾微信平臺)

四、住宿申請表

證明內容:證明乙方向C單位申請住宿在食堂,所以乙方居住在食堂的行為不是打更行為。

綜上,從證據方面看,乙方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加班的事實,相反C單位卻提出了乙方居住在食堂的真實的原因的證據。有句俗話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本案C單位贏在了證據上。

本案總結

作為HR在平時應多保留員工入職、在職、離職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做到有備無患,以使公司在應對勞動者申請仲裁、起訴時有足夠的證據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至於在應訴時沒有相關證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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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於在應訴時沒有相關證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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