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丨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有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的一種救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責任,其理由至少有三:
一是新婚姻法總則的第二、三、四條規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 居”以及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內容均屬配偶權範疇,從法律上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是配偶之間的婚姻契約。因此,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