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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韓律師成功案例之終獲公房徵收補償款

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糾紛在民事生活領域已屢見不鮮,百姓對其尤為關注。京尚征地拆遷律師韓建業成功代理此類型案件,最終勝訴結案,並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案情簡介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張某系祖孫關係,張先生之子(已故)生前與其子張某承租的房屋被公告拆遷,被告張某在沒有通知原告張先生的情況下將所得拆遷補償款全部領走,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子生前承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的相應份額。

律師代理意見:原告之子生前承租此房屋,雖已於房屋拆遷前過世,但其作為房屋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沒有變更,因此拆遷安置補償款應當作為其遺產進行分割,原告理應有權利繼承其中法定份額,但被告將全部款項領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辯稱:該房屋承租人為我的父親,我與父親為共同實際居住人,

因父親已去世,我有權領取全部拆遷款;而原告不在該房居住,且訴爭房屋為公房,不能繼承,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公房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公民與公房所有權單位建立房屋租賃關係,公民對公房作為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權。所以公房不屬於個人遺產範圍,不能繼承。而公房承租權是指公民對公有房屋享有承租居住權,但沒有處分權,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權也是不可以繼承的。

按照房屋拆遷有關規定,該承租公房的拆遷補償款是對被拆遷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給予的補償,因此,公房的拆遷補償款正常情況下也不是作為遺產對待的。

不過,此案情況比較特殊,在於本案中的房屋承租人去世後,

其作為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沒有變更登記,因為此案中的原告之子雖已去世,但其作為該房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沒有經過變更登記。由於登記的公示、公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則對外仍可以以原告之子的名義對房屋主張權利,所以該拆遷款應由原告之子與被告(原告之孫)共同享有,則可以以原告之子名義取得其中二分之一份額。依據法律理論,該二分之一拆遷安置款支付給被徵收人後,
此款項就是私有財產,因此以原告之子名義取得的私有財產,則順理成章屬於其遺產範圍,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審理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判決:訴爭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二分之一份額,可作為原告之子的遺產,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四分之一的徵收補償款金額。京尚征地拆遷韓律師的出色代理,終使判決結果全面維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京尚征地拆遷律師警言:“孝”乃國人之美德,做人之根本,做人切不可忘本。當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京尚征地拆遷律師團是您堅強的後盾!

可作為原告之子的遺產,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四分之一的徵收補償款金額。京尚征地拆遷韓律師的出色代理,終使判決結果全面維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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