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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兩者的區別點在於?

個人創辦企業, 在申領營業執照類型時, 既可以申請辦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又可以申請個人獨資 企業執業執照。 那麼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兩者的區別點在於哪裡?

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兩者的區別點在於?

答:從《公司法》角度上來看其主要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也就是說, 一人有限公司不是限定自然人, 如果一個法人企業, 同樣可以申請創辦一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 而且也稱為一人有限公司。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限定於一個自然人。

同時法律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 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 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 另外,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 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者從財務管理上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 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 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 為此, 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 《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在同一部法律中的兩個條款強調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可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的重要性。 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要做到: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會計核算帳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個人的生活事務帳簿記錄嚴格分開操作, 不能將一人股東個人的生活事務的費用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

(2)規範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 同時, 記帳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許可權應明確,

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 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 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 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 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 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如果各位對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兩者的區別點在於?不太清楚的小夥伴, 你們可以向我們的老會計答疑諮詢的, 我們歡迎給來與我們進行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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