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因為個人經濟原因, 打算退掉在萬科地產定好的房子。 周女士經多次與萬科專案銷售人員溝通, 提出退房的要求並返還已經交納的購房“定金”50萬元。
主要法律問題, “定金”“訂金”之間的一字差異, 周女士已交納的購房“定金”50萬元不能退還。 劉全分析認為, 是周女士個人原因導致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按照規定簽約和正常履行合同。 違約責任在周女士本人, 萬科地產有權適用定金罰, 其所交納的定金不予退還。 周女士通過司法訴訟起訴到法院, 最終法院也沒有支持周女士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劉全分析認為, 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交付的定金是立約定金, 是指為保證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一般來說, 在簽訂認購書或意向書時約定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 這種定金就是立約定金。 如果因一方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劉全認為, 購房者和開發商約定交付50萬元作為立約定金, 如果開發商到期不賣房, 應雙倍賠償購房者立約定金;如果購房者要求履行合同, 開發商還要賣房給購房者, 還要承擔給購房者造成的大於雙倍賠償的損失。 如果開發商五證不齊全, 讓購房者交所謂的認籌金或訂金就要另當別論了。 買房是大事不要輕易交錢, 交錢容易退金就非常麻煩。
作者:劉全, 房地產專家、法學專家。
創作: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