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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即死、通道將亡!

隨著通道業務空間的全面擠壓, 以及非標所面臨的高壓約束, 後續非標轉標不再只是概念, 而將成為未來轉型的真正業務方向, 即在真正的平臺上, 實現真正的轉標

作者:任濤

【正文】

接連的政策讓筆者應接不瑕, 完全跟不上節奏的感覺, 銀監層面可能只是一個維度, 此外還要時刻關注央行網站、證監網站、保監網站等監管部門的日常更新, 每天都很緊張。

這半年以來, 不, 嚴格來說應該是這半個月以來, 耳朵裡面最多的一個詞不是“政策”, 是“叫停”、“禁止”、“規範”、“不得”、“應當”這些詞彙, 它會讓你重生的希望成為幻想, 讓你興起的幻想徹底無望, 因為當您想到包括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私募基金等等在內的傳統通道路徑全被堵住, 以及包括公募基金出讓管理權的證券類通道、資管產品不合規的分級設計、無場景ABS以及政府融資的相關業務(如PPP、特色小鎮、政府投資基金等)等等也均已經受到明顯的政策壓制或高壓約束時,

你除了唏噓而難以言他。

當然, 在此我們想重申, 隨著通道業務空間的全面擠壓, 以及非標所面臨的高壓約束, 後續非標轉標不再只是概念, 而將成為未來轉型的真正業務方向, 即在真正的平臺上, 實現真正的轉標。 目前來看, 主要包括五類:一是通過信託、資管計畫等, 將基礎資產進行包裝, 真實在全國性交易平臺上出售, 如交易所的ABS、北金所的債權直接融資計畫、銀行間的CLO等;二是商業銀行尋找原始權益人, 並基於原始權益人做收益類ABS, 銀行用理財資金認購, 由原始權益人用獲得的資金歸還非標貸款;三是通過銀登中心過橋轉讓(形成銀登掛牌的信託受益權);四是通過私募ABS出售;五是通過在一定平臺上或同業圈中進行資管份額的流轉。

五種方式, 區間在於程式繁簡、時間長短以及監管部門管不管或怎麼管, 通常情況下, 規範的路徑總是費時費力, 不規範的東西往往乾脆俐落但機會常常稍瞬即逝。

一、非標即死、通道將亡:無縫可鑽、無處可藏

非標規模有多大?粗略估計, 有多少信貸資產(或稱需求), 就有多少非標規模, 這是上限, 那目前的非標規模高達150多萬億元。 大資管的規模有多大?粗略估算約100萬億元左右, 大資管產品有多少比例投資非標、基礎資產為信貸資產的可流轉規模有多大似乎就已經不用說了。 那麼, 非標的約束與限制為什麼這麼頻繁和重要便可想而知了,

因為它的存量衝擊足夠誇張, 增量動力足夠強, 結構調整的力度需要足夠大。

(一)證監部門

1、證監局:叫停投資信託貸款、委託貸款等貸款類業務的券商集合和基金專戶備案

背景:該事件主要發生在2018年1月5日《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發佈之後,

約在1月10日左右, 沒有正式檔出臺, 只是口頭強制, 有的是通過視窗指導, 有的則是電話指導。

其內容主要有兩個:

一是不得新增參與銀行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貸款類業務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 已參與的自然到期結束, 不得展期。

二是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參與上述貸款類業務的, 管理人應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 向上應穿透識別委託人的資金來源, 確保資金來源為委託人自有資金, 不存在委託人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向下做好借款人的盡職調查、信用風險防範等工作, 其他監管機構有相關要求的, 也應從其規定。 已參與上述貸款類業務的定向資產管理計畫發生兌付風險的, 管理人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報告。 管理人應切實履行職責,做好風險處置工作,不得剛性兌付,同時應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

(1)一般情況下,券商的定向資管集合計畫主要通過發放信託貸款、委託貸款等獲利,收一點較低的通道費(約萬分之三左右),不需要承擔風險,規模也很容易做得越來,相當於是無風險獲利,因此券商也樂於其中。據統計,目前通道類業務中約有25%左右的比例是投向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規模上約在3萬億元左右,因此影響還是比較大。即便成立了也要清盤,處於備案階段的產品也不予備案等。

(2)該規定並非獨立,而是有一脈相承的政策相襲,如銀監會分別於1月5日和6日發佈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要求信貸資金和資管資金不得參與委託貸款業務,委託貸款資金不得投資資管產品,不得投向禁止領域。委託貸款資金不得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3)目前來看,表外融資三種方式中的兩種(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已被限制,而券商現在也只能參與受(收)益權、應收賬款等類型的非標業務,其它便是回歸傳統專門做標準化資產業務。

事實上,通道類業務主要自2012年下半年才有比較明顯的發展,當時銀行對房地產企業、城投公司的授信受到比較大的約束,而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又相繼放鬆,使得其逐漸成為通道。

從資料上來看,券商資管業務規模約17萬億元以上,自17年一季度開始已經明顯下降,從18.77萬億元左右降至17.37萬億元,預計2017年底應在16.50萬億元,而占比較高的定向計畫也在逐步調整,目前比例已降至85%以下,在一系列監管政策的約束下,後續還會繼續下降,因為這部分業務主要為通道類業務,如果按照25-30%的比例來算的話,約有3-4萬億元左右投向了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影響還是明顯的。

對於基金公司而言,其通道類業務主要由基金子公司來做,基金公司只能投資標準化的資產。可以看出,基金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4萬億元左右,而基金子公司在整個基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權重中占比較高,最高甚至接近70%,規模上也一度突破10萬億元,加上券商的定向資管,通道類業務規模約有25萬億元以上。事實上,基金子公司的通道類業務收縮則更早,起源於2016年一季度,目前其在整個基金管理規模中的占比已降至55%。

2、中基協:對投資委託、信託貸款及借貸性質資產的私募基金不再備案

2018年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是借貸活動,對於不屬於私募基金範疇的三類情形,於2月12日起,不再辦理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圍的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

一是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

二是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

二是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

此外,《備案須知》還對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提出要求,稱私募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同樣是在1月12日,中基協還發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會員信用資訊報告工作規則》(下稱“規則”)及指標定義(下稱“信用體系”),率先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領域,啟動了會員信用資訊報告工作。旨在進一步強化私募基金市場化的信用式自律約束。

如此以來,先前通過將應收賬款等非標資產包裝成產品進行融資的路徑幾乎全部被堵住。看看目前不斷增長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元,特別是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券商、基金專戶等紛紛受限後,私募基金成為重要的管道,但1月12日的這一檔把最後一個希望也打破了,即私募基金不能投資委託、信託貸款以及借貸性資產,這些不屬於私募基金的業務範疇。

實際上,通道類業務最初由信託公司承擔,後面轉至基金子公司,再後面轉至券商定向資管。從目前的規定來看,券商定向資管、基金專戶、私募基金均被限制,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也不能做,非標的路徑確實已經不存在。

3、交易所:叫停資管產品質押融資

背景:2017年9月8日,滬、深交易所就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1月12日,中國登記結算、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了修訂後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也發佈了《關於發佈《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股票質押回購的新規正式落地。

(1)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認可的情形除外。

(2)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此後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上交所另行認可的情形除外。

(3)對質押標的進行限制 質押標的統一為交易所A股股票,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4)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5)明確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

4、證監局:公募基金“通道化”也正進入監管核心

此前媒體曾報導,有三家公募基金旗下的三檔基金在連續三個季度內持有的前十大重倉股高度雷同,監管層對此進行了詢問,甚至傳言其中一家基金公司已被上海證監局現場取證。這個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公募基金公司在與機構簽訂基金合同等契約上與一般基金並無差異,但私下裡會有另外一份協議,即基金公司主動出讓管理權,指令和投資等都是由委外機構決定。實際上,這種現象已經存在很久,特別是對於規模較小的基金公司而言,因為他們在主動管理能力、投研及產品設計、資產配置以及人才儲備等方面並沒有優勢。不過,正如之前所說,無論是資管新規還是其它一系列監管政策,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均是明確利好,而公募和私募、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等非公募業務相比也的確不一樣,這類現象引起監管層面的重視意味著,下個階段,公募基金自身也需要好好思考,成為殼資源和通道的業務要小心了。

(二)銀監部門

1、銀信55號文:禁止提供通道服務

17年12月22日,銀監會下發55號文《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對銀信類,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範。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要求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銀行直接或間接的擔保,不得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規避監管規定為銀行提供通道服務,並明令禁止銀行通過信託將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實際上,在2017年,已經有多家信託公司有違反房地產禁止投向的規定而受到懲罰,如17年4月,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被上海銀監局處以420余萬元的罰款,違法違規事實是“該行以‘投資資產管理計畫發放信託貸款’為通道,向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資金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17年5月,北方信託因“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被天津銀監局罰款20萬元;17年10月,昆侖信託亦因“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被寧波銀監局罰款20萬元。

2、叫停集合信託業務

17年12月22日,中泰信託收到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2017]14號,暫停了該公司所有集合信託業務,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不得再募集。要知道,關於集合信託近幾年還沒有受到過懲罰,上一次懲罰還是2014年,當時新華信託的集合業務被暫停,目前新華信託仍處於整改中。

3、叫停信託結構化證券業務

此事件發生在18年1月11日,當時北京和上海等銀監部門已經對信託公司進行視窗指導,要求規範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類業務,暫停設置有中間級的結構化證券投資業務。同時,1月11日,一封華鑫信託向公司各部門下發《關於規範公司業務發展的通知》檔在市場上廣為流傳,這個檔透露了4個關鍵資訊;一是中間級(夾層)的結構化證券投資類業務被暫停;二是信託報酬率要上漲(最低為千分之二);三是銀信合作業務不新增;四是銀信合作業務的合規風險被提至重中之重。

(1)和華鑫信託類似,早在2017年12月26日,信託行業的老大中信信託便向監管部門遞交了《自律承諾函》,承諾2018年銀信通道業務規模只減不增,顯然,銀信通道類業務在2018年大幅萎縮的趨勢已經非常明顯,即便對於資質較好的信託公司而言也是一樣。

(2)那麼什麼是結構化證券信託投資業務呢?即信託公司將設立的信託計畫產品進行分層,然後進行銷售,可以分為兩層(即優先和劣後),也可以為三層(優先、中間和劣後),當然三層以上也是可以的,但不多見。上述約束的便是三層級信託計畫。

(3)為什麼要限制三層級的信託計畫呢,主要源於2016年銀監會下發的“58”號文,即規定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的資金配置比例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並且不得變相放大劣後級受益人的杠杆比例。但是由於對中間層級是否納入劣後級均是由信託公司自己對外解釋,因此約束性較差,中間層級也就成了規避監管的一種創新設計方式。

(4)關於杠杆及分級的問題,資管新規中也有涉及,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產投資占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4、信託登記系統上線4個月以來,叫停500多筆產品

1月11日,中國信託登記系統上線已有4個月。據中國信登披露,系統上線運行以來,監管部門通過系統採取監管措施,叫停產品500多筆。系統上線後,中國信登開通了系統與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專線訪問埠,監管部門可以即時掌握行業運行情況並能及時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截至2017年12月底,監管部門通過系統採取監管措施共計3100餘筆,其中,涉及關聯交易的產品查閱2500余筆,關聯交易的產品叫停200餘筆,非關聯交易叫停360多筆,科學有效助力監管部門風險防範。

自9月18日發生首筆集合信託產品公示以來,截至12月底,共有1472筆集合信託計畫產品基本資訊在官網進行公示,網站公示資訊累計訪問量已達2.5萬多人次。因此,隨著後續信託產品不斷在中信託登記系統上披露資訊後,銀監部門能夠更加準確系統地掌握信託產品的運行情況,對於風險的把控能力也將更強。

(三)保監部門:嚴禁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

1月5日,保監會官網掛出《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防範保險資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嚴防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其中,要求股權投資計畫的投資收益應當與投資標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嚴防以“名股實債”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

根據“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性特徵,《通知》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畫時,禁止設置明確的回報預期且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禁止約定股權計畫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協力廠商贖回投資本金。這意味著後續的監管可能會比較嚴格,突破監管的路徑幾乎被堵死,特別是對於主要以通道業務、嵌套業務等為主的中小保險機構而言,由於自身投研能力的不足,投資管道會進一步受限,投資受益難免會受到影響。因此上述的規定代表了一種信號,它代表的預期意義更大。

保監會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6月末,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計畫、股權計畫等方式,直接投資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養老社區和棚戶區改造等民生工程,累計金額超過4萬億元。

(四)財政部、發改委:規範所有跟政府融資有關的業務,尤其注意PPP、特色小鎮、政府投資基金

特別是近期繼遼寧承諾財政收入資料造假後,內蒙古和天津濱海新區也相繼承認財政收入資料造假,這意味著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融資行為可能後續均會面臨比較大的約束,特別是財政收支情況不樂觀的地區,包括PPP、地方政府債等方面的業務涉足均應比較謹慎。

而需要提示的另外一點是,國家發改委近期對於比較火的一個詞“特色小鎮”的規範,即對各地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統一規範,嚴格控制建設數量,取消一次性命名等,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同時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攬,把特色小鎮作為融資平臺來打造,甚至還出臺了特別的考核要求,一些產業園區、旅遊景區、甚至房地產等項目均戴上了特色小鎮的帽子。

管理人應切實履行職責,做好風險處置工作,不得剛性兌付,同時應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

(1)一般情況下,券商的定向資管集合計畫主要通過發放信託貸款、委託貸款等獲利,收一點較低的通道費(約萬分之三左右),不需要承擔風險,規模也很容易做得越來,相當於是無風險獲利,因此券商也樂於其中。據統計,目前通道類業務中約有25%左右的比例是投向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規模上約在3萬億元左右,因此影響還是比較大。即便成立了也要清盤,處於備案階段的產品也不予備案等。

(2)該規定並非獨立,而是有一脈相承的政策相襲,如銀監會分別於1月5日和6日發佈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要求信貸資金和資管資金不得參與委託貸款業務,委託貸款資金不得投資資管產品,不得投向禁止領域。委託貸款資金不得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3)目前來看,表外融資三種方式中的兩種(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已被限制,而券商現在也只能參與受(收)益權、應收賬款等類型的非標業務,其它便是回歸傳統專門做標準化資產業務。

事實上,通道類業務主要自2012年下半年才有比較明顯的發展,當時銀行對房地產企業、城投公司的授信受到比較大的約束,而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又相繼放鬆,使得其逐漸成為通道。

從資料上來看,券商資管業務規模約17萬億元以上,自17年一季度開始已經明顯下降,從18.77萬億元左右降至17.37萬億元,預計2017年底應在16.50萬億元,而占比較高的定向計畫也在逐步調整,目前比例已降至85%以下,在一系列監管政策的約束下,後續還會繼續下降,因為這部分業務主要為通道類業務,如果按照25-30%的比例來算的話,約有3-4萬億元左右投向了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影響還是明顯的。

對於基金公司而言,其通道類業務主要由基金子公司來做,基金公司只能投資標準化的資產。可以看出,基金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4萬億元左右,而基金子公司在整個基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權重中占比較高,最高甚至接近70%,規模上也一度突破10萬億元,加上券商的定向資管,通道類業務規模約有25萬億元以上。事實上,基金子公司的通道類業務收縮則更早,起源於2016年一季度,目前其在整個基金管理規模中的占比已降至55%。

2、中基協:對投資委託、信託貸款及借貸性質資產的私募基金不再備案

2018年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是借貸活動,對於不屬於私募基金範疇的三類情形,於2月12日起,不再辦理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圍的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

一是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

二是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

二是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

此外,《備案須知》還對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提出要求,稱私募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同樣是在1月12日,中基協還發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會員信用資訊報告工作規則》(下稱“規則”)及指標定義(下稱“信用體系”),率先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領域,啟動了會員信用資訊報告工作。旨在進一步強化私募基金市場化的信用式自律約束。

如此以來,先前通過將應收賬款等非標資產包裝成產品進行融資的路徑幾乎全部被堵住。看看目前不斷增長的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元,特別是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券商、基金專戶等紛紛受限後,私募基金成為重要的管道,但1月12日的這一檔把最後一個希望也打破了,即私募基金不能投資委託、信託貸款以及借貸性資產,這些不屬於私募基金的業務範疇。

實際上,通道類業務最初由信託公司承擔,後面轉至基金子公司,再後面轉至券商定向資管。從目前的規定來看,券商定向資管、基金專戶、私募基金均被限制,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也不能做,非標的路徑確實已經不存在。

3、交易所:叫停資管產品質押融資

背景:2017年9月8日,滬、深交易所就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1月12日,中國登記結算、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了修訂後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也發佈了《關於發佈《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股票質押回購的新規正式落地。

(1)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認可的情形除外。

(2)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此後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上交所另行認可的情形除外。

(3)對質押標的進行限制 質押標的統一為交易所A股股票,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4)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5)明確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

4、證監局:公募基金“通道化”也正進入監管核心

此前媒體曾報導,有三家公募基金旗下的三檔基金在連續三個季度內持有的前十大重倉股高度雷同,監管層對此進行了詢問,甚至傳言其中一家基金公司已被上海證監局現場取證。這個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公募基金公司在與機構簽訂基金合同等契約上與一般基金並無差異,但私下裡會有另外一份協議,即基金公司主動出讓管理權,指令和投資等都是由委外機構決定。實際上,這種現象已經存在很久,特別是對於規模較小的基金公司而言,因為他們在主動管理能力、投研及產品設計、資產配置以及人才儲備等方面並沒有優勢。不過,正如之前所說,無論是資管新規還是其它一系列監管政策,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均是明確利好,而公募和私募、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等非公募業務相比也的確不一樣,這類現象引起監管層面的重視意味著,下個階段,公募基金自身也需要好好思考,成為殼資源和通道的業務要小心了。

(二)銀監部門

1、銀信55號文:禁止提供通道服務

17年12月22日,銀監會下發55號文《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對銀信類,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範。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要求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銀行直接或間接的擔保,不得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規避監管規定為銀行提供通道服務,並明令禁止銀行通過信託將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實際上,在2017年,已經有多家信託公司有違反房地產禁止投向的規定而受到懲罰,如17年4月,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被上海銀監局處以420余萬元的罰款,違法違規事實是“該行以‘投資資產管理計畫發放信託貸款’為通道,向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資金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17年5月,北方信託因“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被天津銀監局罰款20萬元;17年10月,昆侖信託亦因“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被寧波銀監局罰款20萬元。

2、叫停集合信託業務

17年12月22日,中泰信託收到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2017]14號,暫停了該公司所有集合信託業務,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不得再募集。要知道,關於集合信託近幾年還沒有受到過懲罰,上一次懲罰還是2014年,當時新華信託的集合業務被暫停,目前新華信託仍處於整改中。

3、叫停信託結構化證券業務

此事件發生在18年1月11日,當時北京和上海等銀監部門已經對信託公司進行視窗指導,要求規範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類業務,暫停設置有中間級的結構化證券投資業務。同時,1月11日,一封華鑫信託向公司各部門下發《關於規範公司業務發展的通知》檔在市場上廣為流傳,這個檔透露了4個關鍵資訊;一是中間級(夾層)的結構化證券投資類業務被暫停;二是信託報酬率要上漲(最低為千分之二);三是銀信合作業務不新增;四是銀信合作業務的合規風險被提至重中之重。

(1)和華鑫信託類似,早在2017年12月26日,信託行業的老大中信信託便向監管部門遞交了《自律承諾函》,承諾2018年銀信通道業務規模只減不增,顯然,銀信通道類業務在2018年大幅萎縮的趨勢已經非常明顯,即便對於資質較好的信託公司而言也是一樣。

(2)那麼什麼是結構化證券信託投資業務呢?即信託公司將設立的信託計畫產品進行分層,然後進行銷售,可以分為兩層(即優先和劣後),也可以為三層(優先、中間和劣後),當然三層以上也是可以的,但不多見。上述約束的便是三層級信託計畫。

(3)為什麼要限制三層級的信託計畫呢,主要源於2016年銀監會下發的“58”號文,即規定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的資金配置比例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並且不得變相放大劣後級受益人的杠杆比例。但是由於對中間層級是否納入劣後級均是由信託公司自己對外解釋,因此約束性較差,中間層級也就成了規避監管的一種創新設計方式。

(4)關於杠杆及分級的問題,資管新規中也有涉及,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產投資占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4、信託登記系統上線4個月以來,叫停500多筆產品

1月11日,中國信託登記系統上線已有4個月。據中國信登披露,系統上線運行以來,監管部門通過系統採取監管措施,叫停產品500多筆。系統上線後,中國信登開通了系統與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專線訪問埠,監管部門可以即時掌握行業運行情況並能及時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截至2017年12月底,監管部門通過系統採取監管措施共計3100餘筆,其中,涉及關聯交易的產品查閱2500余筆,關聯交易的產品叫停200餘筆,非關聯交易叫停360多筆,科學有效助力監管部門風險防範。

自9月18日發生首筆集合信託產品公示以來,截至12月底,共有1472筆集合信託計畫產品基本資訊在官網進行公示,網站公示資訊累計訪問量已達2.5萬多人次。因此,隨著後續信託產品不斷在中信託登記系統上披露資訊後,銀監部門能夠更加準確系統地掌握信託產品的運行情況,對於風險的把控能力也將更強。

(三)保監部門:嚴禁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

1月5日,保監會官網掛出《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防範保險資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嚴防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其中,要求股權投資計畫的投資收益應當與投資標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嚴防以“名股實債”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

根據“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性特徵,《通知》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畫時,禁止設置明確的回報預期且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禁止約定股權計畫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協力廠商贖回投資本金。這意味著後續的監管可能會比較嚴格,突破監管的路徑幾乎被堵死,特別是對於主要以通道業務、嵌套業務等為主的中小保險機構而言,由於自身投研能力的不足,投資管道會進一步受限,投資受益難免會受到影響。因此上述的規定代表了一種信號,它代表的預期意義更大。

保監會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6月末,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計畫、股權計畫等方式,直接投資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養老社區和棚戶區改造等民生工程,累計金額超過4萬億元。

(四)財政部、發改委:規範所有跟政府融資有關的業務,尤其注意PPP、特色小鎮、政府投資基金

特別是近期繼遼寧承諾財政收入資料造假後,內蒙古和天津濱海新區也相繼承認財政收入資料造假,這意味著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融資行為可能後續均會面臨比較大的約束,特別是財政收支情況不樂觀的地區,包括PPP、地方政府債等方面的業務涉足均應比較謹慎。

而需要提示的另外一點是,國家發改委近期對於比較火的一個詞“特色小鎮”的規範,即對各地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統一規範,嚴格控制建設數量,取消一次性命名等,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同時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攬,把特色小鎮作為融資平臺來打造,甚至還出臺了特別的考核要求,一些產業園區、旅遊景區、甚至房地產等項目均戴上了特色小鎮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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