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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範圍確定的法律意義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的法律意義

法律條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 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

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

條文解讀:本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 被徵收人不得實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對於“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的理解, 本《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根據這一規定, 房屋徵收範圍可能不一定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內容。

如房屋徵收範圍公告獨立於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 則“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並不等同於“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後”。 但是也存在“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內容包括“房屋徵收範圍”的情形, 這種情形的“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後”就等同於“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 在以後的實踐中要特別予以識別。

法律應用:徵收範圍確定後, 哪些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不能獲得補償?

1針對可能存在的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 以獲取不當補償的現象, 本條明確規定了限制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 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 公平對待各個被徵收人。

徵收範圍確定後, 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被徵收人)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一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本《條例》第17條和第19條規定,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而且被徵收房屋補償是徵收補償的主要方面。 徵收補償主要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等確定,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會直接影響徵收房屋的評估結果, 從而增加徵收人即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補償費用, 提高實現公共利益需要的成本。 提高了補償成本, 損害公共利益, 對其他被徵收人也不公平。

二是改變房屋用途。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 除了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建築面積外, 還考慮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用途對補償額的確定也有重要影響。 房屋的用途和補償費用的高低有密切關係, 為了防止被徵收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 增加徵收補償費, 牟取不合法的利益, 本款明確規定, 徵收範圍確定後, 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三是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考慮到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主要形式, 除此之外, 還有其他一些情形, 如違反規定遷入戶口或貧戶等 也會造成徵收成本的增加, 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 為了避免列舉式規定的疏漏, 本款概括規定了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將可能出現的情況涵蓋在內, 以確保徵收工作公平公正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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