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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許可[2017]763號文《關於核准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核准, 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體科技”或“公司”)於2017年6月9日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5,000,0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9.44元, 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36,000,000.00元, 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29,956,603.74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206,043,396.26元。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華體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負責對華體科技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工作。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持續督導指引》”), 東吳證券從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對外擔保、關聯交易、資訊披露以及募集資金使用等方面對華體科技進行了持續督導。

2017年, 東吳證券對華體科技的持續督導情況如下:

一、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二、資訊披露審閱情況

2017年持續督導期間, 華體科技發佈的公告如下:

2017年度, 保薦機構按照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華體科技的資訊披露進行了持續督導。 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 切實履行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 積極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內容完整, 與實際情況一致、不存在選擇性資訊披露情形。 資訊披露檔案資料完整、保存安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2017年持續督導期間, 公司不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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