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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喻于義

君子喻于義

鄒友湖

在咱們中國的傳統文化中, “義”始終佔有重要的社會和道德地位。 它具有著道理、行為和情感的多重意義:

從道理上來說, “義”是一種公正合宜的普用原則, 是正義的理念意識。 在我們的語言系統中, 包含這種意義的詞彙很多, 作用於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的多個方面, 成為社會正能量的重要生發源和張揚器, 譬如“義不容辭”、“義無反顧”等等。 其實, 它也早已成為我們思想意識和道德準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行為上來說, “義”是合乎正義的或是公益的社會實踐, 是在道理意義上的進一步具化,

譬如“義舉”、“義演”、“義賣”、“義診”以及“見義勇為”等等。 這種行為上的“義”, 體現出行為者的道德素質和社會擔當, 是社會正能量具體生成和實際作用的重要途徑與行為模式之一。 任何社會, 都會重視於“義”的這一重意義, 對其加以鼓勵和提倡, 並且從中受益。

從感情上來說, “義”體現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情誼, 譬如“情義”、“義氣”、“忘恩負義”等等。 特別是對那種非常講義氣的人來說, 往往由於私人關係而甘於為對方承擔風險或犧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 所謂“為朋友兩肋插刀”, 就是這種意義上的“義”的形象表述和具體體現。 在人們的交往之間, 這種體現感情的“義氣”往往成為關係的扭結和標誌, “義”的存亡, 也就是情誼的存亡。

君子“喻于義”, 就是要明白、懂得和追求蘊含著這三重意義的“義”。 提出這樣的要求, 無論是道德傳統還是現實窘況, 都建立在一個“喻于義還是喻於利”的人格拷問上。 孔子說:“君子喻于義, 小人喻於利。 ”我們說:是重義輕利還是重利輕義?這裡, 不但分辨出君子與小人的社會行為指向, 也體現出他們之間由道德素養而導致的人格追求。 君子與小人, 儘管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存在著意義差別(歷史上的差別主要在於社會地位, 現實中的差別主要在於道德品質), 但都是我們始終觀照和評價的一組關聯物件, 是人們必須在意和選擇的一種社會定位。 如果我們選擇做君子, 那麼我們就必須在“義”、“利”之間選擇前者。 因為無論從歷史上由社會地位決定的君子(貴族)而言,

還是從現實中由道德素養決定的君子(正人、好人、善人)而言, 都必須把“義”置於“利”之上, 這是由責任所決定的——歷史上的君子主要承擔管理社會的責任, 現實中的君子主要承擔道德示範的責任, 責任要求必須重義輕利。 “義”的背後是社會, 是他人, 是公益, 而“利”的背後更多的是財富, 是個人, 是私利。 社會需要的是能夠顧及大眾、顧及他人、顧及公益的“君子”及其行為。 因此, 既然要做君子, 就必須是“喻於義”, 而不是“喻於利”。

那麼, 君子該如何“喻於義”呢?我以為, 就是“講大義”、“講實義”、“講情義”。

所謂“講大義”, 就是懂得和掌握“義”的道理。 作為君子, 要明瞭什麼是公正合宜, 什麼是公平正義, 什麼是責任擔當,

這樣才能有強烈的正義感, 有是非觀念, 有道德追求, 才能以這樣的觀念意識去指導和推動自己作為, 才有自覺的卓有成效的“義行”。 否則, 就很難體現出君子應有的“義”來。

所謂“講實義”, 就是切實有效地踐行“義”。 按照“義”的要求和標準, 匡扶正義, 好善樂施, 多行義舉, 造福於社會大眾。 社會不反對君子謀利, 但“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一方面取財有道, 另一方面輕利重義, 以充分體現自己的道德素養和責任擔當。 作為君子, 對於“義”的堅守厲行, 就應該強于和高於一般人, 要以實際的行為效果來體現“義”的價值和意義。

所謂“講情義”, 就是對於關係物件的講感情, 講負責。 就“義”而言, 說到底就是一個責任問題。 無論前面所講的“大義”、“實義”還是這裡講的“情義”,

其核心應該都是責任。 儘管這責任可能來自於自覺或是不自覺, 但都是一個對於他人的擔當和負責的問題。 “為朋友兩肋插刀”也好, “忘恩負義”也好, 其中都是包含著盡責問題的。 因此, 君子必須通過負責任來彰顯自己的“義”。

如果做不到上述這些, 那麼就還不具備君子應有的人格自覺, 就不能被稱為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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